建设生态文明 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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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2
来源:景观中国网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客观自然规律发展趋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客观自然规律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深化提高,也对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滇西北是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独特的地区,但又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同时面临着加快发展和加强保护的双重压力。只有认真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更好地保护,才能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优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云南、为中国、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留下一个珍贵的绿色宝库。
滇西北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对大自然认识的升华,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各国政府和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之一。“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认识。1992年6月5日,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通过,宣告了一场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战役全面打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作为这一公约的签约国,已经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中国21世纪议程的重要内容,保护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人们会重新感受到,而且也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致的,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反自然的、荒谬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与自然不是主仆关系,不是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协调发展、利益攸关的关系,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提出的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升华和发展,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如果生态系统不能持续提供人类赖以生存的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资源要素,物质文明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载体和基础,进而整个人类文明都会受到严重威胁。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持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自然资源,为社会的进步发展创造条件。
滇西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巨大的基因库,包含了大量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物种和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了巨大的开发潜力。今天,我们为国家、为人类保护滇西北特有的生物多样性,明天,我们就能够以此为基点,创造出在国际上独具特色的经济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及文化多样性,让滇西北的特有生物资源造福当代、造福子孙、造福全人类。
(二)滇西北物种丰富而独特,是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资源宝库
滇西北位于地理气候差异十分显著的东亚季风区、青藏高原区、南亚和东南亚热带季风区等三大区域的结合部,不同区系的生物类群在此交错分布,加之特殊的地质地貌、复杂多样的气候类型与纵横交错的河网水系,使这一地区发育形成了在北半球除沙漠和海洋以外的各类生态系统类型,成为全球生物物种的高度富集区,被称为世界级的生物基因库,是中国和世界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
滇西北地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4条亚洲著名大江的上游地区,纵向岭谷地形及山高谷深的地势,使其成为中国内陆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对于防御生物入侵有着重要意义。滇西北的生物多样性对长江下游和周边邻国的生态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滇西北的生物多样性,最有价值和最具有国际意义的一点,在于其全球范围的独有性。这是我们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进行开放性研究,在保护与开发方面开展广泛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滇西北创新发展模式、培育生物产业、创立国际品牌的坚实基础。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增加了保护资金投入。早在1991年,云南省就成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199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并开展工作。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确立“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大大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近5年来,全省用于保护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加,直接和间接投入的资金近百亿元。其中,相当部分直接投入滇西北地区,其他投资也直接或间接对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颁布了一批法规和规章,加大了执法力度。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0多部地方法规和规章,发布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等文件。各级执法部门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近20年来共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对3.5万余名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同时,加强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第三,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网络初步形成。滇西北地区先后建立了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和5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高原湿地、国家公园等为主要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滇西北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绝大多数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完善了科技信息支撑,建立了基础研究平台。云南省先后多次在滇西北进行了不同规模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调查,对部分珍稀濒危植物遗传多样性及濒危机制开展了研究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建立了一批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监测站点、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和驯养繁育中心,开展了动植物繁育和行为学方面的研究。云南省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共建的“西南生物多样性实验室”和“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高级研究平台。
第五,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方面,主动听取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了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互信协作程度。
第六,对外交流逐步扩大,国际合作广泛开展。近年来,云南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机构、国际双边组织和民间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英国国际发展部合作实施“云南环境发展与扶贫”项目,与荷兰政府合作开展
“森林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与亚行合作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大湄公河环境绩效评估”项目,争取瑞典国际合作开发署技术援助,实施了“云南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
滇西北生态保护任务繁重
滇西北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是滇西北物种丰富,但多数物种种群数量少,许多物种分布空间非常有限,生态适应能力低,对于外界干扰非常敏感,遇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很容易陷入濒危境地甚至灭绝。二是特殊的地形地貌、复杂的气候环境,尤其是高海拔、气候冷凉,山高坡陡、土地贫瘠等因素,导致滇西北生态植被恢复和演替过程非常缓慢,而且一旦破坏,极难恢复。珍稀濒危物种快速丧失的巨大危机,使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保护任务也格外繁重而且艰巨。
滇西北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滇西北是国家水电和矿产等重要战略资源的供应基地。全省水能可开发装机容量9570万千瓦,占全国1/4,其中56%集中在滇西北所处的“三江”上游。滇西北还是我国西部有色金属资源集中区——“三江”成矿带的腹心地带,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开发潜力十分巨大。我们必须正确处理环境约束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合理有序地开发滇西北地区的自然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生存和延续的影响。
滇西北少数民族众多,贫困面大,生产力水平低,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格外艰巨。滇西北地区的藏族、白族、纳西族、彝族、普米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等十多个世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1.8%。由于山高水深、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耕地稀少,加之科技普及程度低,市场经济发育不足,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比较落后,贫困人口在总人口中还占有很大比重。继续维持长期延续下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粗放发展模式,不仅会危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且最终将破坏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如何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三个转变
我们的保护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坚持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突出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性三大保护重点,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加快推进十大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巩固云南省在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突出优势地位,促进滇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保护目标是到2012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初步完善,保护能力得到加强,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60%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要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在保护对象上,突出保护好滇西北最珍稀、最独特的生物物种、生物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类型。一是通过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绝迹和生态功能退化。二是以各类保护区和其他野生动植物主要原生地、栖息地、迁徙地以及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为核心,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切实保护好生态系统多样性。三是通过积极抢救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加强特有物种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地、近地和迁地保护,保护好生物物种多样性;加强动植物胚胎、体细胞、生殖细胞、基因库等离体保护工作,保护好遗传基因多样性。
在保护措施上,我们要以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为契机,针对滇西北特点,尽快制定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为核心的保护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和政策支撑体系等,认真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程等,提高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树立新的观念、采用新的办法和建立新的机制,努力实现3个转变:一是保护方式要从单纯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开放式保护转变。二是保护手段要从依靠行政办法保护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三是保护工作机制要从各部门条块分割,向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与州市联动保护转变。要在省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上下协调、务实高效的新型工作机制。
开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织领导
我们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一是健全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明确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规划、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省级部门与州(市)县的上下沟通和联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二是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主体,使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来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规划部署、同时检查落实、同时考核总结,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三是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保护的管理体制。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筹集和管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环保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保护法规和政策,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
依法行政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必然要求。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对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了更为明细的规定。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健全地方法规,尽快出台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根据滇西北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的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制度,严格项目环评,统筹兼顾区域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从规划和建设源头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以各类保护区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各类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在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实行就地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湿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地处江河沿岸、湖泊、湿地、河谷和人口密集区等影响生态安全的生态功能退化区,要及时制定保护规划,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把生物多样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生态良好地区要实施积极保护,树立一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样板。加快保护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研究建立标准,积极为全省国家公园建设、立法和规范先行先试。进一步建设梅里雪山、老君山、丙中洛等国家公园,促进规范发展,努力形成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良好格局。
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职能,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环境的农药化肥。全力阻止有害物种入侵,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同时,要防止以对外贸易、国际交流合作、出境人员携带、邮寄等形式造成珍稀物种资源流失。
编制滇西北禁止发展、限制发展和退出产业目录,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探索建立产业退出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禁止发展对生物多样性危害大、威胁生态安全和超过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和项目,限期淘汰资源消耗大和环境代价高的产业和项目。特别要加强对交通、矿产、土地、旅游、水能和生物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完善监察和审计,坚决杜绝非法侵占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地的行为。重点防范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严禁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四)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扩大环境容量,提高环境对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对不同区域分类实行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在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内,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在优化开发区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重点开发区内,也必须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不得建设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项目。二是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扩大环境容量。加强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等措施。积极推进滇西北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迁徙地的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工作。三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水环境,坚决取缔各类保护区、保护湿地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千方百计稳定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各类工业集中区的环境监管。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境,全面实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严重污染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废水、垃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解决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污染向郊县转移。四是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城乡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积极进行生态创建工作和绿色创建活动。
(五)把握滇西北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分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生态产业体系
独特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滇西北地区最具特色和最有潜力的竞争优势,也是最现实的生产力。滇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要从这一特色出发,准确把握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分工,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避免与其他区域的产业趋同,争取成为全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典范、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典范和领先培育特色产业的典范,努力构建与自然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生态产业体系。一是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路,进一步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二是推动滇西北水电、矿业、旅游三大支柱产业向生态化、无污染或少污染方向发展。在水电资源开发和水电产业发展中,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做好水电流域开发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在开发建设和项目实施中,尤其要突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把水电建成名符其实的清洁能源产业。要根据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滇西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积极有序发展生态旅游。
(六)多渠道加大保护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增加政府投入。要整合各方资金,力争“十一五”期间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能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新能源利用和科研等方面投入70亿元左右,用于滇西北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二是引导社会投入。由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引导和筹集社会各方投入,尽快建立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能力建设和规划制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宣传教育等领域。鼓励企业支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抓紧建立能够反映资源代价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同时,要通过国际合作项目,争取国外资金援助。三是逐步建立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城市水源地保护等4个领域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探索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向资源型开发企业收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四是积极利用国际碳汇机制获取保护资金。按照清洁发展机制的申报要求,组织实施或帮助企业开展造林、清洁能源等碳汇项目。
(七)依靠科技人才,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保护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二是引进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三是积极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社团的作用,依托现代科技,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有物种保护及利用研究,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研究基础设施建设。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局面
一是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二是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三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经验成果、典型事例,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作者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滇西北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对大自然认识的升华,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各国政府和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之一。“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认识。1992年6月5日,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通过,宣告了一场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战役全面打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作为这一公约的签约国,已经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中国21世纪议程的重要内容,保护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人们会重新感受到,而且也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致的,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反自然的、荒谬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与自然不是主仆关系,不是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协调发展、利益攸关的关系,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提出的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升华和发展,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如果生态系统不能持续提供人类赖以生存的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资源要素,物质文明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载体和基础,进而整个人类文明都会受到严重威胁。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持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自然资源,为社会的进步发展创造条件。
滇西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巨大的基因库,包含了大量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物种和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了巨大的开发潜力。今天,我们为国家、为人类保护滇西北特有的生物多样性,明天,我们就能够以此为基点,创造出在国际上独具特色的经济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及文化多样性,让滇西北的特有生物资源造福当代、造福子孙、造福全人类。
(二)滇西北物种丰富而独特,是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资源宝库
滇西北位于地理气候差异十分显著的东亚季风区、青藏高原区、南亚和东南亚热带季风区等三大区域的结合部,不同区系的生物类群在此交错分布,加之特殊的地质地貌、复杂多样的气候类型与纵横交错的河网水系,使这一地区发育形成了在北半球除沙漠和海洋以外的各类生态系统类型,成为全球生物物种的高度富集区,被称为世界级的生物基因库,是中国和世界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
滇西北地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4条亚洲著名大江的上游地区,纵向岭谷地形及山高谷深的地势,使其成为中国内陆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对于防御生物入侵有着重要意义。滇西北的生物多样性对长江下游和周边邻国的生态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滇西北的生物多样性,最有价值和最具有国际意义的一点,在于其全球范围的独有性。这是我们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进行开放性研究,在保护与开发方面开展广泛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滇西北创新发展模式、培育生物产业、创立国际品牌的坚实基础。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增加了保护资金投入。早在1991年,云南省就成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199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并开展工作。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确立“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大大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近5年来,全省用于保护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加,直接和间接投入的资金近百亿元。其中,相当部分直接投入滇西北地区,其他投资也直接或间接对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颁布了一批法规和规章,加大了执法力度。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0多部地方法规和规章,发布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等文件。各级执法部门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近20年来共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对3.5万余名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同时,加强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第三,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网络初步形成。滇西北地区先后建立了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和5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高原湿地、国家公园等为主要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滇西北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绝大多数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完善了科技信息支撑,建立了基础研究平台。云南省先后多次在滇西北进行了不同规模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调查,对部分珍稀濒危植物遗传多样性及濒危机制开展了研究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建立了一批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监测站点、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和驯养繁育中心,开展了动植物繁育和行为学方面的研究。云南省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共建的“西南生物多样性实验室”和“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高级研究平台。
第五,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方面,主动听取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了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互信协作程度。
第六,对外交流逐步扩大,国际合作广泛开展。近年来,云南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机构、国际双边组织和民间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英国国际发展部合作实施“云南环境发展与扶贫”项目,与荷兰政府合作开展
“森林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与亚行合作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大湄公河环境绩效评估”项目,争取瑞典国际合作开发署技术援助,实施了“云南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
滇西北生态保护任务繁重
滇西北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是滇西北物种丰富,但多数物种种群数量少,许多物种分布空间非常有限,生态适应能力低,对于外界干扰非常敏感,遇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很容易陷入濒危境地甚至灭绝。二是特殊的地形地貌、复杂的气候环境,尤其是高海拔、气候冷凉,山高坡陡、土地贫瘠等因素,导致滇西北生态植被恢复和演替过程非常缓慢,而且一旦破坏,极难恢复。珍稀濒危物种快速丧失的巨大危机,使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保护任务也格外繁重而且艰巨。
滇西北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滇西北是国家水电和矿产等重要战略资源的供应基地。全省水能可开发装机容量9570万千瓦,占全国1/4,其中56%集中在滇西北所处的“三江”上游。滇西北还是我国西部有色金属资源集中区——“三江”成矿带的腹心地带,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开发潜力十分巨大。我们必须正确处理环境约束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合理有序地开发滇西北地区的自然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生存和延续的影响。
滇西北少数民族众多,贫困面大,生产力水平低,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格外艰巨。滇西北地区的藏族、白族、纳西族、彝族、普米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等十多个世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1.8%。由于山高水深、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耕地稀少,加之科技普及程度低,市场经济发育不足,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比较落后,贫困人口在总人口中还占有很大比重。继续维持长期延续下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粗放发展模式,不仅会危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且最终将破坏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如何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三个转变
我们的保护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坚持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突出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性三大保护重点,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加快推进十大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巩固云南省在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突出优势地位,促进滇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保护目标是到2012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初步完善,保护能力得到加强,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60%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要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在保护对象上,突出保护好滇西北最珍稀、最独特的生物物种、生物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类型。一是通过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绝迹和生态功能退化。二是以各类保护区和其他野生动植物主要原生地、栖息地、迁徙地以及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为核心,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切实保护好生态系统多样性。三是通过积极抢救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加强特有物种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地、近地和迁地保护,保护好生物物种多样性;加强动植物胚胎、体细胞、生殖细胞、基因库等离体保护工作,保护好遗传基因多样性。
在保护措施上,我们要以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为契机,针对滇西北特点,尽快制定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为核心的保护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和政策支撑体系等,认真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程等,提高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树立新的观念、采用新的办法和建立新的机制,努力实现3个转变:一是保护方式要从单纯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开放式保护转变。二是保护手段要从依靠行政办法保护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三是保护工作机制要从各部门条块分割,向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与州市联动保护转变。要在省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上下协调、务实高效的新型工作机制。
开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织领导
我们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一是健全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明确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规划、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省级部门与州(市)县的上下沟通和联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二是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主体,使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来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规划部署、同时检查落实、同时考核总结,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三是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保护的管理体制。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筹集和管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环保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保护法规和政策,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
依法行政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必然要求。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对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了更为明细的规定。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健全地方法规,尽快出台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根据滇西北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的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制度,严格项目环评,统筹兼顾区域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从规划和建设源头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以各类保护区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各类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在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实行就地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湿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对地处江河沿岸、湖泊、湿地、河谷和人口密集区等影响生态安全的生态功能退化区,要及时制定保护规划,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把生物多样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生态良好地区要实施积极保护,树立一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样板。加快保护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研究建立标准,积极为全省国家公园建设、立法和规范先行先试。进一步建设梅里雪山、老君山、丙中洛等国家公园,促进规范发展,努力形成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良好格局。
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职能,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环境的农药化肥。全力阻止有害物种入侵,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同时,要防止以对外贸易、国际交流合作、出境人员携带、邮寄等形式造成珍稀物种资源流失。
编制滇西北禁止发展、限制发展和退出产业目录,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探索建立产业退出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禁止发展对生物多样性危害大、威胁生态安全和超过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和项目,限期淘汰资源消耗大和环境代价高的产业和项目。特别要加强对交通、矿产、土地、旅游、水能和生物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完善监察和审计,坚决杜绝非法侵占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地的行为。重点防范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严禁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四)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扩大环境容量,提高环境对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对不同区域分类实行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在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内,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在优化开发区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重点开发区内,也必须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不得建设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项目。二是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扩大环境容量。加强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等措施。积极推进滇西北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迁徙地的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工作。三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水环境,坚决取缔各类保护区、保护湿地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千方百计稳定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各类工业集中区的环境监管。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境,全面实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严重污染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废水、垃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解决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污染向郊县转移。四是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城乡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积极进行生态创建工作和绿色创建活动。
(五)把握滇西北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分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生态产业体系
独特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滇西北地区最具特色和最有潜力的竞争优势,也是最现实的生产力。滇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要从这一特色出发,准确把握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分工,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避免与其他区域的产业趋同,争取成为全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典范、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典范和领先培育特色产业的典范,努力构建与自然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生态产业体系。一是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路,进一步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二是推动滇西北水电、矿业、旅游三大支柱产业向生态化、无污染或少污染方向发展。在水电资源开发和水电产业发展中,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做好水电流域开发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在开发建设和项目实施中,尤其要突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把水电建成名符其实的清洁能源产业。要根据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滇西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积极有序发展生态旅游。
(六)多渠道加大保护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增加政府投入。要整合各方资金,力争“十一五”期间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能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新能源利用和科研等方面投入70亿元左右,用于滇西北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二是引导社会投入。由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引导和筹集社会各方投入,尽快建立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能力建设和规划制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宣传教育等领域。鼓励企业支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抓紧建立能够反映资源代价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同时,要通过国际合作项目,争取国外资金援助。三是逐步建立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城市水源地保护等4个领域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探索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向资源型开发企业收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四是积极利用国际碳汇机制获取保护资金。按照清洁发展机制的申报要求,组织实施或帮助企业开展造林、清洁能源等碳汇项目。
(七)依靠科技人才,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保护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二是引进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三是积极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社团的作用,依托现代科技,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有物种保护及利用研究,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研究基础设施建设。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局面
一是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二是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三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报道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经验成果、典型事例,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作者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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