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短命建筑”问题不能就建筑论建筑
admin
2008-01-03
来源:景观中国网
“短命建筑”现象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和能源。笔者通过报纸、文章和互联网络的资料,并对部分建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访谈,对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的国内
“短命建筑”现象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和能源。笔者通过报纸、文章和互联网络的资料,并对部分建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访谈,对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的国内50余处知名“短命建筑”进行调查分析,并思考对策,以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短命建筑”现象的三个
主要特点
(一)被拆建筑“身强体壮”,公共投资建筑比例较高,“短命”现象较突出。这些建筑多数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按设计使用年限绝大多数可达50年以上,同时,它们多为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既有单体建筑也有成片小区,建筑体量或规模都在几千平米甚至几万平米以上。但从建设到被拆除,最短的为合肥维也纳森林公园公寓,尚在建设中就被拆除。从建筑使用性质看,从住宅、商业建筑到公共建筑都有,其中公共投资的建筑占了多数,包括政府办公大楼、国有企业办公楼或政府部门投资的第三产业建筑、属于公共投资的高校建筑等,数量占被调查对象的一半以上。
(二)“短命建筑”空间分布广泛,爆破拆除时间集中,表明部分经济较发达城市已进入规模化城市更新阶段。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欠发达地区都存在“短命建筑”现象,但这些建筑所在城市其经济都相对比较发达。前者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青岛、杭州、宁波、南通、东阳,后者如重庆、合肥、郑州、武汉、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包头等。同时,这些建筑的区位经济开发价值较高,有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建筑,也有因城市扩张而被包括的城中村的建筑或建筑群。同时,建筑虽建成年代各异,但爆破拆除时间集中于2004至2007年。这表明经济较发达城市已进入到了中心城内涵提升和城市外延扩张并行的城市更新阶段,建筑更替呈规模化和加速的趋势。
(三)建筑“短命”诱因中,主要是社会经济因素,建筑自身因素也很重要。在50余处调查对象中,追求经济效益和提升城市形象、功能是造成目前国内城市建筑“短命”的主要原因,达到近70%,规划因素造成的占11%,城市转型过程中体制原因造成投资无法跟进的占9%,而与建筑本身有直接关系的建筑设计环节和施工环节原因造成的仅各占9%和3%。可见建筑“短命”原因中非建筑的因素占了近九成,其中,又以观念、制度等非物质性的因素占主导。日本在1980年代曾面临类似的“建筑短命”现象,但当时因消费观念出现误区和非常态的社会需求等非物质原因所致的只占调查对象的50%,而因物质原因而被迫拆除的占到了50%。
解决“短命建筑”问题不能就建筑论建筑
解决“短命建筑”问题应从城市发展、更新的高度看待这一现象,立足于观念和制度创新,从建筑物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和建筑物的自身两方面入手寻找对策。
(一)建立宜人、简洁、方便和整体的发展观,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的制度设计。首先,随着人们对城市宜居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活动应重视修复、保护和发展生态文明,力求简洁实用,戒免奢华。同时,城市更新应追求整体性,坚持以物质发展服务社会建设,统筹中心区建设和外围地区发展,兼容近期要求和远期设想。第二,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转变规划编制、管理“因人而异”的传统做法为“因事而异”的方式,使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只因问题的不同而不同,营造公开正义的建筑生态环境。同时从统一财政入手,防止利用预算外资金盲目投资豪华的楼堂馆所,公共投资建筑多为大型建筑甚至是标志性建筑,可纳入重点建筑保护规划内,并将其建设和使用情况作为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监测和评价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估体系。
(二)强化建设过程各环节市场监管,有效引导市场力量建设城市。首先,政府应加强和规范在投资方面公共服务的提供。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规划等信息;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在债权纠纷、市场经营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关系;通过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信托等金融工具,引导对“烂尾楼”的投资和再利用。第二,强化施工、监理环节监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活动的监控,坚决打击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标,违法分包和转包;监理应切实成为保证建筑质量的有效手段,形成开发商、监理方、施工方的三方相互监督;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市场主体资格的长期有效监管。
(三)实践“实用、耐久、兼容、美观”的 建筑发展基本策略,强化建筑利用可持续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设计方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过于强调建筑的经济性,建筑的质量、外观、功能兼容性必然受限,这将导致人们不断地拆旧建新。这种“原地踏步式”的城市功能布局更新,使城市的经济和文化无法积淀以形成必要的厚度和足够的规模,最终影响城市持续发展。因此,应淡化“经济性”的提法,同时,建筑利用的可持续性,其内涵除耐久性外,还应包括兼容性和艺术性。由于现代生产、生活的多样性,因此建筑不应该是一个功能被僵化的空间,而是可以兼容和发展的,较高的艺术价值无疑将增加建筑存在与发展的机会。
(沈金箴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短命建筑”现象的三个
主要特点
(一)被拆建筑“身强体壮”,公共投资建筑比例较高,“短命”现象较突出。这些建筑多数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按设计使用年限绝大多数可达50年以上,同时,它们多为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既有单体建筑也有成片小区,建筑体量或规模都在几千平米甚至几万平米以上。但从建设到被拆除,最短的为合肥维也纳森林公园公寓,尚在建设中就被拆除。从建筑使用性质看,从住宅、商业建筑到公共建筑都有,其中公共投资的建筑占了多数,包括政府办公大楼、国有企业办公楼或政府部门投资的第三产业建筑、属于公共投资的高校建筑等,数量占被调查对象的一半以上。
(二)“短命建筑”空间分布广泛,爆破拆除时间集中,表明部分经济较发达城市已进入规模化城市更新阶段。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欠发达地区都存在“短命建筑”现象,但这些建筑所在城市其经济都相对比较发达。前者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青岛、杭州、宁波、南通、东阳,后者如重庆、合肥、郑州、武汉、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包头等。同时,这些建筑的区位经济开发价值较高,有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建筑,也有因城市扩张而被包括的城中村的建筑或建筑群。同时,建筑虽建成年代各异,但爆破拆除时间集中于2004至2007年。这表明经济较发达城市已进入到了中心城内涵提升和城市外延扩张并行的城市更新阶段,建筑更替呈规模化和加速的趋势。
(三)建筑“短命”诱因中,主要是社会经济因素,建筑自身因素也很重要。在50余处调查对象中,追求经济效益和提升城市形象、功能是造成目前国内城市建筑“短命”的主要原因,达到近70%,规划因素造成的占11%,城市转型过程中体制原因造成投资无法跟进的占9%,而与建筑本身有直接关系的建筑设计环节和施工环节原因造成的仅各占9%和3%。可见建筑“短命”原因中非建筑的因素占了近九成,其中,又以观念、制度等非物质性的因素占主导。日本在1980年代曾面临类似的“建筑短命”现象,但当时因消费观念出现误区和非常态的社会需求等非物质原因所致的只占调查对象的50%,而因物质原因而被迫拆除的占到了50%。
解决“短命建筑”问题不能就建筑论建筑
解决“短命建筑”问题应从城市发展、更新的高度看待这一现象,立足于观念和制度创新,从建筑物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和建筑物的自身两方面入手寻找对策。
(一)建立宜人、简洁、方便和整体的发展观,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的制度设计。首先,随着人们对城市宜居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活动应重视修复、保护和发展生态文明,力求简洁实用,戒免奢华。同时,城市更新应追求整体性,坚持以物质发展服务社会建设,统筹中心区建设和外围地区发展,兼容近期要求和远期设想。第二,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转变规划编制、管理“因人而异”的传统做法为“因事而异”的方式,使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只因问题的不同而不同,营造公开正义的建筑生态环境。同时从统一财政入手,防止利用预算外资金盲目投资豪华的楼堂馆所,公共投资建筑多为大型建筑甚至是标志性建筑,可纳入重点建筑保护规划内,并将其建设和使用情况作为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监测和评价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估体系。
(二)强化建设过程各环节市场监管,有效引导市场力量建设城市。首先,政府应加强和规范在投资方面公共服务的提供。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规划等信息;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在债权纠纷、市场经营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关系;通过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信托等金融工具,引导对“烂尾楼”的投资和再利用。第二,强化施工、监理环节监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活动的监控,坚决打击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标,违法分包和转包;监理应切实成为保证建筑质量的有效手段,形成开发商、监理方、施工方的三方相互监督;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市场主体资格的长期有效监管。
(三)实践“实用、耐久、兼容、美观”的 建筑发展基本策略,强化建筑利用可持续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设计方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过于强调建筑的经济性,建筑的质量、外观、功能兼容性必然受限,这将导致人们不断地拆旧建新。这种“原地踏步式”的城市功能布局更新,使城市的经济和文化无法积淀以形成必要的厚度和足够的规模,最终影响城市持续发展。因此,应淡化“经济性”的提法,同时,建筑利用的可持续性,其内涵除耐久性外,还应包括兼容性和艺术性。由于现代生产、生活的多样性,因此建筑不应该是一个功能被僵化的空间,而是可以兼容和发展的,较高的艺术价值无疑将增加建筑存在与发展的机会。
(沈金箴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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