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掘国家级文物是为了对遗址进行绿化保护?
admin
2006-01-16
来源:景观中国网
连日来,在三门峡市区西南3公里处的310国道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庙底沟遗址不断遭到一施工单位的破坏。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此专门下发过通知,要求施
连日来,在三门峡市区西南3公里处的310国道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庙底沟遗址不断遭到一施工单位的破坏。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此专门下发过通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当地政府和文物等相关部门也对此事给予了关注。
但是,非法挖掘国家级文物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月12日晚10时许,本报再次接到投诉,该施工单位仍在连夜进行施工,对庙底沟遗址进行挖掘。接到投诉后,本报当即派记者连夜赶赴三门峡市,对此展开了调查——
施工方不顾禁令夜挖庙底沟遗址
昨日凌晨2时许,记者赶到了三门峡市挖掘庙底沟遗址的施工现场。该现场在庙底沟遗址临310国道的一侧。当时,两台挖掘机正紧张作业,五六辆自卸车忙碌地往外拉挖掘下来的土方。挖掘机作业的墙面分上下两层,三四米宽。
据投诉人介绍,这次庙底沟遗址再次被挖掘,村里不少懂行的人就在土堆里翻找陶片。另据了解,该村一名中年妇女曾在2002年遗址考古发掘庙底沟遗址时,与不少村民受雇于文物部门,帮助专家在土堆中找陶器碎片。在这次挖掘施工中,她拣到的陶片就装了满满3个白色编织袋。
据了解,庙底沟遗址,是一座面积19.6万平方米的高台,约有300米长。在2002年修筑310国道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庙底沟遗址曾被挖断一部分。当时,文物保护部门就在现场发掘文物。
据悉,正在对庙底沟遗址进行挖掘的施工队是三门峡市公路局组织的。这次挖掘,是经过当地文物部门同意后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给310国道旁培植绿化带。
投诉人告诉记者,国家和省文物保护部门已经获悉此事,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三门峡市市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也都知道这一情况。但是,却没有人过来阻止,只是将施工时间改在夜间进行。
庙底沟遗址承继五千年文明
庙底沟遗址的发现,在我国考古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前承仰韶文化,后接龙山文化,为华夏五千年文明纽带之一。
1955年,国家进行三门峡水库修建前的文物保护性发掘工作,发现了庙底沟文化(仰韶文化的中期)和庙底沟二期文化(龙山文化的早期),庙底沟文化把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联系了起来。
之后但凡人类早期遗址发掘,都和庙底沟文化遗址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年代及其在华夏文明中的阶段性意义。
1963年,庙底沟遗址成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2年,其又被国家文物局评为年度重要考古发现。
2002年,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遗址联合发掘了近2万平方米。
110和辖区特警无可奈何
昨日凌晨2时55分,针对现场施工的严重情况,为及时控制现场,记者当即拨打当地110报警。3时15分,三门峡市公安局两路特警赶到了现场。
在现场,特警与记者一道上前进一步核实情况,一个穿绿色棉大衣的男子从一辆桑塔纳轿车上下来,声称自己是施工队的负责人,并说自己是政府安排来施工的,谁也挡不住。特警要求说明情况,该男子拒不配合。
当着特警的面,两台挖掘机仍在施工。记者拿起相机进行拍摄,穿绿色棉大衣的男子伸手就要去砸相机,被在场民警拦下。
3时40分,在不能阻止施工的情况下,110特警通知三门峡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涧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但两名民警坐在车牌照为“豫M2683警”的警车内,一再声称自己不了解情况,需要见投诉人,等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
施工方称为了更好保护遗址
那么,究竟施工单位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有没有审批手续和规划图纸?这次挖掘是否经过文物部门批准呢?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电话采访了施工单位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院长徐鸿飞。
徐鸿飞说,在庙底沟遗址处施工前,他们已经征得了三门峡市市政府同意。这次施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遗址,进行绿化的。
在谈话中,徐鸿飞说自己只是干活儿的,仅仅是按照文物局的规划进行。至于有没有审批手续,徐鸿飞说:“那得问三门峡市文物局!”
记者追问其是否在1月11日接到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时,徐鸿飞说,遗址全长400多米,他们大概在1月10日挖了200米左右,1月11日接到停工通知时,他们已经停止施工。
在获悉记者1月11日晚和昨日凌晨,在现场看到仍有工人在施工时,徐鸿飞称,那是在清理1月10日施工挖下来的积土,并一口否认了仍在进行施工的事实。
文物部门没有审批此次施工
昨日上午,记者在三门峡市文物局见到该局局长侯俊杰。侯俊杰说,文物局知道庙底沟遗址被挖土,因为遗址临310国道的断面水土流失严重。去年,三门峡市政府制订了保护庙底沟遗址的规划。规划将拆迁遗址范围内的护林房,并在原来的庄稼地里植树培绿,将遗址建为史前文化遗址公园。但是,因为文物部门没有资金等问题,在这次310国道拓宽工程时,政府就将绿化和加固断面工程交给了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负责。
侯俊杰还告诉记者,现在施工的庙底沟遗址断面,是先前经上级文物部门批准挖掘的部分。但这次施工前,没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目前,国家和省文物局已专门函告:一、通知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二、尽快向三门峡市政府汇报,请市政府责成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庙底沟遗址编制保护规划。三、遗址保护规划要按程序逐级报批,待批准后,再行建设。
对于昨日凌晨施工队继续施工的情况,侯俊杰说,昨日下午,他在接到上级文物部门的通知后,已经通知该市公路局立即停止施工。
庙底沟遗址何时才能安全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还与三门峡市文物局局长侯俊杰再次来到施工现场。记者指着被挖掘的墙面,问施工队究竟是在清理现场还是在施工?侯俊杰表示,自己只是同意他们把现场清理一下,立即停止施工,确实不知道他们仍在施工。
在采访中,三门峡市文物局局长侯俊杰再三强调,这次实行绿化的遗址北断崖保护工程,有一部分土地实际上是前次发掘后预留下的绿化用地。他们认为主要是为了保护遗址。同时,他也承认自己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并表示要向国家、省文物主管局主动做出检讨。他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指示意见,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妥善保护好遗址。
据悉,昨日下午,省文物部门已专门派员,前往三门峡调查处理此事。
哭泣的庙底沟遗址何时才能走出险境,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同时,第六十四条中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非法挖掘国家级文物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月12日晚10时许,本报再次接到投诉,该施工单位仍在连夜进行施工,对庙底沟遗址进行挖掘。接到投诉后,本报当即派记者连夜赶赴三门峡市,对此展开了调查——
施工方不顾禁令夜挖庙底沟遗址
昨日凌晨2时许,记者赶到了三门峡市挖掘庙底沟遗址的施工现场。该现场在庙底沟遗址临310国道的一侧。当时,两台挖掘机正紧张作业,五六辆自卸车忙碌地往外拉挖掘下来的土方。挖掘机作业的墙面分上下两层,三四米宽。
据投诉人介绍,这次庙底沟遗址再次被挖掘,村里不少懂行的人就在土堆里翻找陶片。另据了解,该村一名中年妇女曾在2002年遗址考古发掘庙底沟遗址时,与不少村民受雇于文物部门,帮助专家在土堆中找陶器碎片。在这次挖掘施工中,她拣到的陶片就装了满满3个白色编织袋。
据了解,庙底沟遗址,是一座面积19.6万平方米的高台,约有300米长。在2002年修筑310国道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庙底沟遗址曾被挖断一部分。当时,文物保护部门就在现场发掘文物。
据悉,正在对庙底沟遗址进行挖掘的施工队是三门峡市公路局组织的。这次挖掘,是经过当地文物部门同意后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给310国道旁培植绿化带。
投诉人告诉记者,国家和省文物保护部门已经获悉此事,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三门峡市市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也都知道这一情况。但是,却没有人过来阻止,只是将施工时间改在夜间进行。
庙底沟遗址承继五千年文明
庙底沟遗址的发现,在我国考古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前承仰韶文化,后接龙山文化,为华夏五千年文明纽带之一。
1955年,国家进行三门峡水库修建前的文物保护性发掘工作,发现了庙底沟文化(仰韶文化的中期)和庙底沟二期文化(龙山文化的早期),庙底沟文化把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联系了起来。
之后但凡人类早期遗址发掘,都和庙底沟文化遗址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年代及其在华夏文明中的阶段性意义。
1963年,庙底沟遗址成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2年,其又被国家文物局评为年度重要考古发现。
2002年,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遗址联合发掘了近2万平方米。
110和辖区特警无可奈何
昨日凌晨2时55分,针对现场施工的严重情况,为及时控制现场,记者当即拨打当地110报警。3时15分,三门峡市公安局两路特警赶到了现场。
在现场,特警与记者一道上前进一步核实情况,一个穿绿色棉大衣的男子从一辆桑塔纳轿车上下来,声称自己是施工队的负责人,并说自己是政府安排来施工的,谁也挡不住。特警要求说明情况,该男子拒不配合。
当着特警的面,两台挖掘机仍在施工。记者拿起相机进行拍摄,穿绿色棉大衣的男子伸手就要去砸相机,被在场民警拦下。
3时40分,在不能阻止施工的情况下,110特警通知三门峡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涧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但两名民警坐在车牌照为“豫M2683警”的警车内,一再声称自己不了解情况,需要见投诉人,等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
施工方称为了更好保护遗址
那么,究竟施工单位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有没有审批手续和规划图纸?这次挖掘是否经过文物部门批准呢?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电话采访了施工单位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院长徐鸿飞。
徐鸿飞说,在庙底沟遗址处施工前,他们已经征得了三门峡市市政府同意。这次施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遗址,进行绿化的。
在谈话中,徐鸿飞说自己只是干活儿的,仅仅是按照文物局的规划进行。至于有没有审批手续,徐鸿飞说:“那得问三门峡市文物局!”
记者追问其是否在1月11日接到立即停止施工的通知时,徐鸿飞说,遗址全长400多米,他们大概在1月10日挖了200米左右,1月11日接到停工通知时,他们已经停止施工。
在获悉记者1月11日晚和昨日凌晨,在现场看到仍有工人在施工时,徐鸿飞称,那是在清理1月10日施工挖下来的积土,并一口否认了仍在进行施工的事实。
文物部门没有审批此次施工
昨日上午,记者在三门峡市文物局见到该局局长侯俊杰。侯俊杰说,文物局知道庙底沟遗址被挖土,因为遗址临310国道的断面水土流失严重。去年,三门峡市政府制订了保护庙底沟遗址的规划。规划将拆迁遗址范围内的护林房,并在原来的庄稼地里植树培绿,将遗址建为史前文化遗址公园。但是,因为文物部门没有资金等问题,在这次310国道拓宽工程时,政府就将绿化和加固断面工程交给了三门峡市公路局规划设计院负责。
侯俊杰还告诉记者,现在施工的庙底沟遗址断面,是先前经上级文物部门批准挖掘的部分。但这次施工前,没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目前,国家和省文物局已专门函告:一、通知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二、尽快向三门峡市政府汇报,请市政府责成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庙底沟遗址编制保护规划。三、遗址保护规划要按程序逐级报批,待批准后,再行建设。
对于昨日凌晨施工队继续施工的情况,侯俊杰说,昨日下午,他在接到上级文物部门的通知后,已经通知该市公路局立即停止施工。
庙底沟遗址何时才能安全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还与三门峡市文物局局长侯俊杰再次来到施工现场。记者指着被挖掘的墙面,问施工队究竟是在清理现场还是在施工?侯俊杰表示,自己只是同意他们把现场清理一下,立即停止施工,确实不知道他们仍在施工。
在采访中,三门峡市文物局局长侯俊杰再三强调,这次实行绿化的遗址北断崖保护工程,有一部分土地实际上是前次发掘后预留下的绿化用地。他们认为主要是为了保护遗址。同时,他也承认自己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并表示要向国家、省文物主管局主动做出检讨。他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指示意见,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妥善保护好遗址。
据悉,昨日下午,省文物部门已专门派员,前往三门峡调查处理此事。
哭泣的庙底沟遗址何时才能走出险境,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同时,第六十四条中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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