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内不得乱建人造景观
admin
2005-09-2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我省出台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新规 昨日,福建省建设厅出台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新规定。今后,凡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
我省出台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新规
昨日,福建省建设厅出台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新规定。今后,凡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
妨碍游览建筑限期拆除
全省各风景名胜区应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
对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拆除和整改,并实施绿化美化。
不得在风景区内乱建
今后,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和露天佛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不得与风景名胜区重叠或交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审批要求严格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总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各风景名胜区应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审核论证和审批。
严控景区常住人口
此外,我省还将结合旅游小城镇建设,处理好风景名胜区发展与小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景区内常住人口的增长。我省将通过“区内游、区外住,山上游、山下住”的方式,积极促进风景名胜区周边小城镇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昨日,福建省建设厅出台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新规定。今后,凡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
妨碍游览建筑限期拆除
全省各风景名胜区应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
对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拆除和整改,并实施绿化美化。
不得在风景区内乱建
今后,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和露天佛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不得与风景名胜区重叠或交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审批要求严格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总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各风景名胜区应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审核论证和审批。
严控景区常住人口
此外,我省还将结合旅游小城镇建设,处理好风景名胜区发展与小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景区内常住人口的增长。我省将通过“区内游、区外住,山上游、山下住”的方式,积极促进风景名胜区周边小城镇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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