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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历史风貌建筑实施三级保护 违规最高罚50万

admin 2005-08-1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筑破坏老景观逐步拆   《条例》指出,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其外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筑破坏老景观逐步拆

  《条例》指出,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其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对于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违规拆改罚款5万元以上

  《条例》对9种行为明令禁止,主要包括: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等。

  为保障保护措施顺利执行,《条例》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擅自拆、移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详解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热点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了给广大市民全面解读这一条例,本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快报:哪个部门审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方案?

  房管局: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快报:历史风貌建筑迁移、拆除时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房管局:(1)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本组撰文记者宋景怡通讯员吴梅

  八种情况可划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区)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在本市建成50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7)名人故居;(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符合条款规定但已经灭失、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对于违规有何处罚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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