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河南立法限制政府行为破坏
admin
2005-08-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的留存需要几百甚至几千年的时间,而积淀了几千年的文明却可以在一夜间被推土机夷为平地。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7月30日,省十届
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的留存需要几百甚至几千年的时间,而积淀了几千年的文明却可以在一夜间被推土机夷为平地。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限制各级政府进行城市建设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大省,我省地下文物、馆藏文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全国八大古都我省有四个,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8座。同时,省政府在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还核定公布了2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因多种历史原因,一些集中展示河南传统文化的街区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在城市建设中被破坏的速度很快。
两位卸任的河南省文物局长对历史文化名城频遭刀割均心急如焚:“除了商丘市的睢阳区(原商丘县)和南阳市淅川县荆紫关整体保护得还完整一点以外,我省能够集中展示河南传统文化的街区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被毁坏殆尽,现在留存的只是一些单体的古建筑和古街老巷。复原古建筑用水泥浇筑起来,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滋味。”
非但如此,就连我省现在幸存的一些单体古建筑,有的还正在遭受着践踏。开封市几年前在城墙根建起了一个大市场,市场最近的地方仅仅距城墙8.4米。一些商贩将洗锅水倾倒在城墙上,小便便到城墙上,到处都腐蚀着城墙。还有的城市旧城改造,将有历史风貌的四合院大片大片地冲掉。
2003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今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获得通过。就在为历史文化名城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仍在遭受着破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指出,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自己居住的特色民宅进行整修破坏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但这个破坏仅仅是单体的破坏,对历史文化名城破坏性较大的是政府行为下的旧城改造。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组成人员说,现在一些政府官员一说城市发展就是“旧貌换新颜”,将原来的一些具有传统文化气息的古老街巷都建设成了现代气息的高楼大厦。有的城市只看近期利益、只考虑政绩工程,对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任意拆毁,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面对严峻局面。
《条例》重要内容解读
①限制政府行为破坏写进《条例》
政府行为破坏性很大,因此《条例》要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保护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属重大调整的,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②擅自变更保护规划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中,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保护规划,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已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继续有效
新颁布实施的《文化保护法》将历史文化名城的授予权力收归了国家,地方没有授予的权力。但国家对《文化保护法》修订前各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是认可的,并且规定,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必须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特地作出规定,我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参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办法施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在《文化保护法》修订之前批准公布的2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我省是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大省,我省地下文物、馆藏文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全国八大古都我省有四个,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8座。同时,省政府在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还核定公布了2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因多种历史原因,一些集中展示河南传统文化的街区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在城市建设中被破坏的速度很快。
两位卸任的河南省文物局长对历史文化名城频遭刀割均心急如焚:“除了商丘市的睢阳区(原商丘县)和南阳市淅川县荆紫关整体保护得还完整一点以外,我省能够集中展示河南传统文化的街区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被毁坏殆尽,现在留存的只是一些单体的古建筑和古街老巷。复原古建筑用水泥浇筑起来,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滋味。”
非但如此,就连我省现在幸存的一些单体古建筑,有的还正在遭受着践踏。开封市几年前在城墙根建起了一个大市场,市场最近的地方仅仅距城墙8.4米。一些商贩将洗锅水倾倒在城墙上,小便便到城墙上,到处都腐蚀着城墙。还有的城市旧城改造,将有历史风貌的四合院大片大片地冲掉。
2003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今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获得通过。就在为历史文化名城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仍在遭受着破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指出,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自己居住的特色民宅进行整修破坏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但这个破坏仅仅是单体的破坏,对历史文化名城破坏性较大的是政府行为下的旧城改造。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组成人员说,现在一些政府官员一说城市发展就是“旧貌换新颜”,将原来的一些具有传统文化气息的古老街巷都建设成了现代气息的高楼大厦。有的城市只看近期利益、只考虑政绩工程,对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任意拆毁,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面对严峻局面。
《条例》重要内容解读
①限制政府行为破坏写进《条例》
政府行为破坏性很大,因此《条例》要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保护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属重大调整的,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②擅自变更保护规划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中,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保护规划,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已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继续有效
新颁布实施的《文化保护法》将历史文化名城的授予权力收归了国家,地方没有授予的权力。但国家对《文化保护法》修订前各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是认可的,并且规定,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必须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特地作出规定,我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参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办法施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在《文化保护法》修订之前批准公布的2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