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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圆明园事件?

admin 2005-04-18 来源:景观中国网
  虽然早已经在全国闹得是沸沸扬扬,虽然各方面的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是,正如很多人所预期的那样,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果然没有能够当场催生出一个让各方面满意和
  虽然早已经在全国闹得是沸沸扬扬,虽然各方面的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是,正如很多人所预期的那样,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果然没有能够当场催生出一个让各方面满意和接受的结果。面对与会专家与代表的众多质疑,圆明园管理委员会未正面回应,海淀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讨论防渗工程。 
  
  实际上,早就有不少人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了,这次听证会无非会产生两个结果:一个是拆除;一个是保留。但无论是拆除,还是保留,都会继续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都难以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有所弥补。因此,无论最终怎么样处理,圆明园事件中的巨大损失已然发生,其本身已无多少悬念可言。 

  但是,如果说,这种情况是在预想之中的话,那么,4月14日媒体的两则消息则不仅让人颇为意外,而且备感焦虑。《新京报》的消息说,有市民致电《南方都市报》,说深圳中心公园的人工湖正在进行扩建,水排掉后,施工的工人在湖底以及四周铺上一层薄膜,工人往薄膜压上厚厚一层泥块;而《京华时报》的消息则说,4月12日和13日,《京华时报》的多路记者前往北京市各大公园、水库和相关部门,对北京市湖泊河流是否进行过防渗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不少公园对湖泊做了防渗处理。 

  两则消息实际上告诉我们,类似于圆明园的情况,全国各地实际上早就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了。只不过因为不是圆明园,只不过没有在偶然间被某某专家学者发现罢了。而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今天我们再简单地说,有关领导如何违反了自然规律和国家法律,而始终看不到有力、及时的处理结果,只怕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了。 

  一直以来,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是十分积极的。自197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来,我们先后颁布实施了7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的行政法规,以及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数百项各类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立法之快、之多世界少见。然而,遗憾地是,由于不少的人,尤其是一些公共管理部门,始终不能在内心深处真正认同这些国家环境法律、制度所蕴涵的先进、和谐的价值理念,由于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财政预算和监督制度,由于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人力、物力和公共财力的支撑下,在具体、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引诱下,一些公共管理者总是容易产生各种盲目的冲动,最终迈出了践踏和超越现有国家环境法律的步子,直接和间接地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失。 

  由此看来,圆明园事件的最终处理,必然会不由自主地具有一种标本意义。而从标本事件本身的过程和性质来看,如果我们的公共管理部门自身始终不加紧学习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如果其在各种大型工程开工之前,始终不能坚持和遵循各种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广泛地倾听各方面尤其听持反对态度的专家的意见,如果我们不加紧强化和完善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以及其他的具体配套制度,那么,即使现有的国家环境法律形式、体系如何的完备,其也必然会不断以各种形式被践踏和超越。而类似于圆明园事件的各种环境事件,也就会层出不穷,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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