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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听证会

admin 2005-04-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将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将就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通过圆明园保护整治工程指挥部实施的“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 
  地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楼多功能厅 
  方式:公开举行 

  二、听证内容 
  1、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特别是采用湖底铺设防渗膜的方式,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圆明园作为历史人文景观和遗址公园如何修复与保护。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申请参加该听证会,可在2005年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者传真向我局办公厅值班室提出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和详细联系方法。 
  我局将根据场地等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并于2005年4月12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公布。 

  四、联系方式 
  我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办公厅值班室电话:(010)66556006 
  办公厅值班室传真:(010)66556010 
  电子邮箱:zhao.ke@sepa.gov.cn 

  五、注意事项 
  在参加听证会前,请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可通知有关专家或者证人到场作证; 
  3、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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