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应分清保护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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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英城市复兴高层论坛”会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王景慧教授发表了题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的演讲,受到中外专家、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英城市复兴高层论坛”会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王景慧教授发表了题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的演讲,受到中外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一致好评。
他在谈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时指出,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
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的名称。目前对文物价值的损害,大量是反映在对文物环境的破坏上。所以《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定一个“建设控制地带”,通过城市规划对这个地带的建设加以控制,包括控制新建筑的功能、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不只是为突出文物建筑的观赏价值,还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可以完整体现文物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可以让人们认识文物建筑原来的设计匠心和艺术效果,还可以让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当时的历史事件。
王教授在谈到第二个层次即保护历史街区时指出,1986年国务院规定,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应予以保护,划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街区(村、镇)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针对当前大量历史街区被破坏的状况,2003年11月,建设部公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区”,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划出保护界线,称为“紫线”。《办法》规定了紫线要包括保护的核心地段和外围建设控制区,紫线范围内确定的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建筑物的新建和改建不得影响该区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破坏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树木。
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能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其保护整治是不能要求就地平衡资金。一些城市的经验证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即使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若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按规划实施。历史文物保护区内整治,不可大拆大建。要采取逐步改善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这样做还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公司运作,渐进改善”的方式,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他在谈到第三个层次即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指出,《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护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城是一般名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法定保护的名称。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在市区范围内应拥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若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原批准机关应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确实不能挽救的,则撤消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成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积极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它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提出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深入挖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精神财富流传下去,既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作为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他在谈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时指出,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
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的名称。目前对文物价值的损害,大量是反映在对文物环境的破坏上。所以《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定一个“建设控制地带”,通过城市规划对这个地带的建设加以控制,包括控制新建筑的功能、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不只是为突出文物建筑的观赏价值,还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可以完整体现文物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可以让人们认识文物建筑原来的设计匠心和艺术效果,还可以让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当时的历史事件。
王教授在谈到第二个层次即保护历史街区时指出,1986年国务院规定,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应予以保护,划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街区(村、镇)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针对当前大量历史街区被破坏的状况,2003年11月,建设部公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区”,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划出保护界线,称为“紫线”。《办法》规定了紫线要包括保护的核心地段和外围建设控制区,紫线范围内确定的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建筑物的新建和改建不得影响该区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破坏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树木。
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能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其保护整治是不能要求就地平衡资金。一些城市的经验证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即使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若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按规划实施。历史文物保护区内整治,不可大拆大建。要采取逐步改善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这样做还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公司运作,渐进改善”的方式,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他在谈到第三个层次即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指出,《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护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城是一般名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法定保护的名称。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在市区范围内应拥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若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原批准机关应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确实不能挽救的,则撤消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成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积极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它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提出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深入挖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精神财富流传下去,既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作为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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