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动历史遗存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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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7
来源:景观中国网
[B]长沙的历史遗存亟须得到立法保护[/B] “立法保护长沙历史文化名城刻不容缓,要尽快通过立法。”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B]长沙的历史遗存亟须得到立法保护[/B]
“立法保护长沙历史文化名城刻不容缓,要尽快通过立法。”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个担任着抢救性保护长沙市的历史文化资源重任的《条例》,委员们表现出极大的重视,对于该《条例》具体实施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B]抢救名城迫在眉睫[/B]
长沙是国家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市域内现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79处。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基本建设及其他的一些人为因素给长沙市历史文化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如左宗棠公馆、陈明仁公馆、左学谦公馆等均被拆除;反映各个时期城市建筑艺术的亭、台、楼、榭、水井、牌坊、佛庙、道观等也多未能保存下来,许多展示长沙传统文化老街的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被破坏;一些高层建筑阻拦了山、水、洲、城的通透视野,严重破坏了名城千百年来形成的格局;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反映居民社会活动、生活习俗情趣与文化艺术的历史文化信息正在渐渐消失。
同时,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不再实行终身制,而是实行淘汰补位制。如果保护不力则撤销其资格,由条件成熟的城市补进。众多委员认为,长沙市迫切需要有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改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从根本上使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B]应加大处罚力度[/B]
很多委员认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违法审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此,有的委员认为追究“行政责任”还过轻,情况严重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
同时,《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B]保护文化名城以人为纽带[/B]
“要以人为纽带。”邱则有委员则认为,《条例》中以人的东西太少,建议长沙市认真研究,补充这方面的内容,使《条例》更加科学和完善。“长沙市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批准下来,是人的历史,而不是物的历史,是以人为纽带的革命史、近代史。‘文夕大火’使长沙古城的地面建筑和风貌遭受了惨重破坏,长沙的街区与外省相比,没有多大特色。因此,长沙市要突出自己的特色,认真开发、挖掘、恢复、研究以人为纽带的东西,特别是名人流放史、名人近代史和革命,将这些以人为纽带的历史物化,形成历史景观和文化。而《条例》中这方面的东西太少,通篇的含量太少。”
[B]不要成为一纸空文[/B]
“制定《条例》为的是起到真正保护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作用,因此关键在于《条例》的落实。”多个委员针对此问题做了发言。
“目前国务院对历史文化名城实行动态管理,这就给长沙市这座历史文化名城能否永久保留住这一名称带来了紧迫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佑卿深有感慨地说,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一旦保护不好,撤销其资格,这一责任是重大的,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应该在法律上对此作补充明确。
季益贵委员说:“如果对于历史文物不进行原物原貌、原汁原味的保护,该《条例》将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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