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利用西湖有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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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9
来源:景观中国网
昨天,《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套上“紧箍咒”。 保护的迫切需要 为切实保
昨天,《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套上“紧箍咒”。
保护的迫切需要
为切实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198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保护西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20年间一切发生了巨大变化,这部实施了20年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湖,我市启动了西湖综合保护工程,对西湖进行了保护性修复。西湖风景区内众多的农居、单位被拆迁,为保护风景资源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出台新的条例,时机已经成熟,将为进一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法律界人士和风景园林专家的普遍看法。
与西湖不相称建筑禁!
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是西湖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核心。条例对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土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地形地貌、园林绿化、林木植物、水体水源、文物遗址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度假区、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养机构等,原已建成的不得扩大规模,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外迁。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索道、缆车、大型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标志性建筑———一系列规定,让众多与西湖不相称的建筑无缘风景区。
这些行为明确禁止
条例对以下行为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攀折、刻画、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在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在山林内烧山、野炊等野外用火,丢弃火种,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饲养家禽家畜;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等。
建筑项目审批更严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风景区的建筑数量和密度,保护风景区的原有风貌和生态环境,条例除了规定风景区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条例还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作出了比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更为严格的规定。今后符合风景区规划,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还批准了《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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