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环境保护法 让百姓远离建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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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浙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浙江省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不管是新建、改建、扩建还是迁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另外,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重要景观的项目。
《办法》规定,从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在项目环境影响所及范围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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