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哈尔滨新《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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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新《条例》到底新在哪里呢?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的同志做了详细的解读。 ●新概念———城市绿线 法规第15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第16条:“城市绿
新《条例》到底新在哪里呢?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的同志做了详细的解读。
●新概念———城市绿线
法规第15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第16条:“城市绿线有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17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的概念在我市是首次被提出来的。绿线又叫绿化控制线,它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绿线的划定,使得城市绿地有了更具体的范围。绿线是为了保护绿化带而设立的,它的划定,从小的意义上说是使人们对绿化带有了具体的概念,不会轻易地“入侵”和破坏;从更大的意义上说,它使哈尔滨向国际化的文化、生态城市更迈近了一步。因为发展得好的城市,包括很多知名的国内、国际名城,在它们的地图上都存在着“四线”,即红线(道路控制线)、蓝线(河道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控制线)和绿线。在哈尔滨的地图上,从来没有过绿线和紫线。通过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们的城市地图会变得更加色彩斑斓。
●新思路———城建包含绿地比例
法规第18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2.医院、学校、机关团体等不低于35%;3.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4.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以往在实施城市建设时,绿化也是被纳入城市规划之列的。但绿化的面积、比例都没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实行过程中就很难得到保证。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绿地在城市建设中的面积和比例被固定下来,成了“雷打不动”的城建原则。那么,在不适合和无法实行绿地建设的繁华商业区(例如中央大街等地),是否可以不执行这一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新《条例》的第20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因特定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乏面积的绿地。”
●新处罚———单株最高罚额20万
法规第4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高额的单株罚款,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列入相关的法规。在以往的法规中也列入了类似的内容,但罚款金额和新《条例》不能同日而语。高额的罚款体现的“严管严罚”的精神,足够起到惩戒违法者和震慑想要触犯法规的人。
同时,新《条例》中一改以往相关法规中单一的处罚方法,体现了灵活实用的处罚原则。例如在新《条例》的第37条规定:“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的2倍缴纳树木保护抵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抵押金抵押补偿。”
●新原则———无裸露空地原则
法规第22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地工程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25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22条的规定是针对目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很多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对施工时的围墙等迟迟不肯拆除;对工地周围的破坏也不及时恢复。有很多居民小区在住户入住几年后情况也丝毫没有改变。新《条例》不但禁止了开发商的这些行为,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期限,使法规更容易被彻底执行。第25条的规定是针对很多裸露没有被绿化的土地。很多开发商在取得大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能开发,这些地就成了“城市荒原”,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和卫生。有了这项条款,无论是开发商的土地还是其他的闲置土地,都必须绿化,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新范围———绿化到镇
法规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以往的相关法规中,适用范围基本都确定在了大城市规划区,也就是哈尔滨的城区。虽然我市建制镇的经济和镇区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规模也在不断加大,但绿化程度相对哈尔滨市区来讲还十分落后,需要大力加强。本《条例》中首次把管辖范围扩大到了哈尔滨所辖所有的建制镇,是为了使小城镇的绿化尽快赶上整体城市绿化建设的步伐,推动建制镇向城市化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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