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旧规划衔接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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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28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于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日获悉,有关部门为保证规划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就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册》与修改
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于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日获悉,有关部门为保证规划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就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册》与修改前的《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关衔接和过渡问题的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凡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项目,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凡2004年1月1日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且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仍按照已发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已完成部分或全部规划审批工作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发出规划设计要点,但在一年有效期内未报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 其中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可延期至18个月 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能在领取证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
2004年1月1日前公开出让流标,需在2004年1月1日后重新组织出让的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已纳入土地储备出让计划但尚未依法发布出让公告的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规划部门原出具的规划条件作废,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出让条件和技术指标。在2004年1月1日前已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要约的项目,仍按照出让条件及修改前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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