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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引领城镇体系规划

admin 2003-12-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区域规划管理新重点:空间开发管制   “实现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从区域层面确定空间开发管制的范围和管制措施与
区域规划管理新重点:空间开发管制   “实现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从区域层面确定空间开发管制的范围和管制措施与标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李兵弟告诉记者,区域空间开发管制是《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但在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通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根据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明确提出了区域空间开发管制的新内容,可以说,是一重要突破和创新,也将是今后改进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一个主要方向。   据介绍,广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从生态安全、有序建设的角度出发,突出强调严格空间管制。针对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特点,提出了城镇建设发展区、区域绿地、乡村发展区三种用地分区并对三种分区提出了管制要求。对区域绿地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规划工作,在区域范围内划定进行永久性保护和开发控制的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绿色开敞空间,包括生态保护区、海岸绿地、河川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和特殊绿地等六大类24小类。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通过研究和编制强制性条文,探讨区域开发管制模式,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职能和定位、编制和实施进行了全新的探索。并对具有湖北特色的长江中游沿线的开发管制作了专题研究,管制对象明确,管制要求清晰,注重了与强制性条文的衔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控制性。   浙江结合建设生态省,以控制省域内合理的环境容量为主要调控目标,强调生态控制手段,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了强制性保护,加强区域和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发展与资源的协调及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协调的研究。   目前,大部分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中,结合本省空间资源特点,划定禁止开发、有条件开发地域,制定了明确的开发管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建立了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的强制性要求和措施。李兵弟副司长认为,在当前和今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中,区域空间开发管制都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 区域规划协调新机制:规划管理委员会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实施规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区域城镇协调有序发展。推动规划实施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核心工作。规划委员会制度是实施区域规划协调的一个新机制。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积极探索,拟建立以规划管理委员会为主的区域规划协调的新机制,切实保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贵州省出台八项配套措施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其中之首就是建立省、地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切实解决省、地(州、市)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的问题。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城规委)是代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目前,贵州省政府已正式下发了《成立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省城规委办公室已正式在省建设厅挂牌办公。   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最近,他们正在研究试行规划监督员制度,由省规划委员会聘请选派有经验的专家,对各地,尤其是规划力量薄弱和对规划实施不重视的地方,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有关区域开发管制、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和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出评价,及时向省规划委员会报告情况,监督规划执行,使之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   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主要是: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探索建立珠江三角洲共同发展基金,由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审批使用,引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相邻城市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立使用收费协调制度,保证收费范围和标准相一致;流域开发与保护的协调机制。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的编制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协调机构和有效运作的协调机制有望在2004年建立。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对规划委员会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他提出,省的规划委员会一定要建立,要明确省规划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省规委组成人员中一半以上应是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对规划的审批、仲裁、调节要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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