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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法制建设渐成体系

admin 2003-12-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部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不健全到日臻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部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不健全到日臻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制建设日臻完善   目前,由建设部起草或颁布并仍然有效的建设行业法律3部,行政法规16部,部门规章84项。这些直接规范建设领域有关行政活动、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初步形成了规范建设领域活动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规范建设活动,加强建设行业的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7年以后,我国在建设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此后又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部门规章。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变化,建设领域的一些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此,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对一些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对那些实践操作性差,缺乏针对性或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相符的原有部门规章进行了及时的清理、修订。同时,又起草、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促进中国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设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明确了立法工作任务和职责。把建设部的立法工作主要归纳为五方面的内容,即编制中长期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授权或委托,起草建设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建设部“三定”规定,起草、审议、发布、修订、废止建设部部门规章;对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送建设部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与此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结合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建设部构建了立法工作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制定了2003-2007五年立法规划,把具备近期急需的、有比较好的立法机遇的、前期准备工作比较成熟或构建总体框架所欠缺的、基本的法律制度等条件的立法项目作为近期的立法重点,列入近期立法计划,开展了相应的立法工作。其中,重新制订的《城乡规划法(送审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并被国务院列入2003年度立法计划。 依法行政全面推进   随着中国建设领域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和日趋完善,全国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乡规划等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已基本建立,依法治理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建设事业的治理已经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近年来,建设系统职工学习法律知识蔚然成风,“三五”普法成效显著,“四五”普法顺利推进,法制教育的制度建设也正逐步完善。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广大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逐渐意识到,建设事业要健康发展,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从人治、权治走向法治;法治不仅仅是要求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而首先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法定程序办事。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增强,一方面依法规范市场,治理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断地推进,政务公开力度加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通过集中办公、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办事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各级建设部门把提高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按照“普法五年计划”的要求,并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窗口”建设,实行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还建立了一套规范化的执法程序,有效地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各地建设部门还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听取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严格审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撤销了一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维护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行为,推进了建设领域的依法行政,促进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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