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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征地与安置 专家为“失地农民”说话

admin 2003-09-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前昨两天,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来自全国理论界、相关职能部门的各路专家济济一堂,就“中国城市化与土地政策”展开热烈探讨。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为失地的农民兄弟说
  前昨两天,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来自全国理论界、相关职能部门的各路专家济济一堂,就“中国城市化与土地政策”展开热烈探讨。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为失地的农民兄弟说话!   城市化是全球性的潮流,也是我国加速全面发展的有力杠杆。著名经济学家、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会上透露: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达7.8亿,占总人口数的60.3%,预计到2020年,农村人口将减少到40%。这意味着,将有20%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城市化转型中的首要问题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即由原来的农村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由此,土地征用和农民安置问题接踵而至。专家认为,征地与安置已成为三农问题中仅次于税费改革的第二大焦点……    征用土地———大方   城乡总人口不足50万的一个小县,竟准备将县城的建成区面积扩大到126平方公里。按规定,城市每万人占地为1至1.2平方公里,由此推算,这个县未来的县城应当有100多万人!此类城市规划建设中竞相搞大的趋势,在不少地方“蔚然成风”。   与这“大”相比,还有“小”的一例。近日,浙江省长严厉批评工业园区建设“小而散”,连10亩大小的园区都有。一些城市一方面大叫土地不够用,另一方面却在重复建设中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全国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规划总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竟然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其中国务院批准的仅占6%。   “圈地运动”,使稀缺土地被滥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徐元明调查发现:江苏某县级市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4年的15.24%,上升到2002年的21.42%。以目前土地“农转非”的速度,再过10年左右的时间,苏南大部分县级市将陷入“无地可用”的尴尬境地。   政绩驱使,利益驱动,是“圈地热”降温难的根本原因。福建省社科院院长严正说,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为吸引内外资,无条件大面积地征用平整开阔、交通便捷的农民用地,搞大广场、大马路等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建设的“形象工程”。更有甚者,为了开发房地产、修建豪宅别墅、娱乐场所而大肆征地囤积居奇,江苏某镇镇区黄金地段有一块5亩多的土地,5年前出租给开发商,但至今仍然闲置着。    补偿农民———小气   “乡乡有开发区,村村有拆迁户,老人被圈保命田,却没盼来养老钱。”这句流传于江浙一带的顺口溜,吐露出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辛酸。   专家说,在少数地区,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仅以农业地租为补偿标准,而一经征用合法出让,其所得收益将数十倍于农民补偿费———长三角某开发区以2万元/亩的补偿费就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转手以不少于30万元/亩的价格卖出,粗略计算,该开发区仅此一项就赚了900亿元。浙江某村民反映,村里200多亩耕地被“上面”卖光后,村民仅得到每亩2000元的补偿款,现在生活无保障。   有的地方热衷于“少花钱多办事”,为节省投资想方设法压低征地补偿费,一般以“省部协议”、“政府定价”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大多按法定补偿标准的最低限核算;有的行业主管部门还以别的地方在土地上有优惠来要挟,迫使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建设资金,只好让步压价;部分欠发达地区,财政无力进行资金配套,于是在征地价格上“动足脑筋”……据著名经济学家陈锡文计算,20多年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   各方刮地皮,征地税费多,也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对农民的补偿。目前,政府明文规定的税费项目就有10项之多,所谓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等等,这种税费体制,扭曲了政府、用地单位、农民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无疑,部分失地农民已成为我国的困难群体,如何解决好对他们的补偿和长远生计,尚需不断地探索。    利为民所谋   关于征地补偿,有专家建议,征地补偿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阶段征地补偿可采取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办法,该办法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部分组成。土地原用途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凡承包地补偿应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发展生产或就业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社会保障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足额用于实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此外,青苗、地上物等实物损失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也要通过评估确定,全部足额支付给投资的被征地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专家进一步提出,可考虑农民保留一部分由征地转化成的城市用地的使用权。其中“退二进一”和“三三制”比较典型。所谓“退二进一”,即农民每退出两亩农业用地,就获得一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谓“三三制”,是指征地被一划为三,一份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用地;一份为农民享有使用权的城市用地;一份则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被置换到远郊。   关于农民再就业,专家建议,用地单位应尽量吸纳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并让他们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待遇;对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当地政府应当给予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样的再就业政策待遇,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关于配套改革,专家指出:目前,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现在对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导致地方干部重经济发展,轻保护耕地;重为政府创收,轻保护农民权益;重自身的升迁,轻农民的生计。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是否维护农民权益、合理利用土地,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从而在机制上避免政府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率、搞形象工程、首长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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