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标准:城区增设老年及残疾人设施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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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3
来源:景观中国网
从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城市居住区规划与提高城市居住品质研讨会”上了解到,根据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新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今后城市居住区
从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城市居住区规划与提高城市居住品质研讨会”上了解到,根据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新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今后城市居住区要增加老年人、残疾人设施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
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我国目前将城市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规模。其中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居民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里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居住品质。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场所,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年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新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上述设施的规划设计有了强制性要求。
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还对城市居住区内停车场的设置做了规定: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0%。此外,为避免继续出现已建居住区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的通病,新的居住区设计规范还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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