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形阳光无价 济南居民告赢规划局
admin
2003-08-20
来源:景观中国网
本报最近刊登的有关济南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幢小高层楼房会影响宿舍楼采光,将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和开发商告上法庭一案有了结果。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
本报最近刊登的有关济南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幢小高层楼房会影响宿舍楼采光,将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和开发商告上法庭一案有了结果。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对这两幢小高层楼房的规划。至此这起济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权状告规划局的诉讼,以“民”胜诉而告一段落。
在经过实地调查和参阅相关规定后,法院认为,因为济南位于“Ⅱ建筑气候区”内,按2002年3月1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济南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的日照应不少于2小时。按这个标准计算,这两幢小高层楼房与123名居民所住宿舍楼的日照间距应为1:1.47。而房地产开发商正在建设的3、4号小高层楼房与123名居民所住宿舍楼之间的最小间距达不到国家标准1:1.47,因而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对3、4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
这起“民告官”胜诉案例进一步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增强了居民自我维权的法律意识。同时警示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商:政令不严、行政积弊不除、以及企业不规范自己的开发行为,类似房地产纠纷将无休止之日。
短评:
没有日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不过关、风格与周边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将不能通过规划审批。日前,成都市规划局首次在报建大厅向外界张榜公布报建项目规划审批结果。据悉,该市近期报建的185个建设项目中,就有34个因存在各种不合格因素而被否决,其中不少项目是在保护相邻权和采光权的“日照分析”上落马。这无疑给了相关规划审批部门和开发商一个及时的警示。
采光权从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到今天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视的生存权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阳光官司”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人们同时也注意到,其中的一些新建楼宇,也确实得到了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业内人士认为,针对这样的案件,首先要确定究竟是哪一方有过错,然后再确定相应主体的责任。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如果确定自己被遮挡了阳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关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规划领域的立法统一、健全,同时要具有可执行性,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而目前一些地区的规划法太过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什么样的可以批准规划、什么样的不能批准规划,缺乏透明度。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的建设项目遮挡了别人的阳光,造成了损害,应该说是违法的,可是这一套规划手续又都是合法办下来的。因此,规划领域的行政法规应该再详细、全面、严谨一些,否则规划就可能出现随意性、人为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种子。
城市规划的审批者,在审批建筑物的设计时,必须依法把握好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等规范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颁发许可证书。如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物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就只能面对诉讼败诉的尬尴。所以,以法办事,是避免此类纠纷的唯一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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