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立法,让城市有秩序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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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06
来源:景观中国网
[center][img]/upload/news/20037613254574.gif[/img][/center] [B]“夺回古都风貌”行不通[/B] 事实已经证明“夺回古都风貌”是行不通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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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夺回古都风貌”行不通[/B]
事实已经证明“夺回古都风貌”是行不通的,既不能,也不对,同时没必要。首先,古都风貌应叫恢复,而不是“夺回”。其次,即使恢复了,也是假古董。而且当时要夺的并不是城墙、城门楼、牌楼、四合院,而是想复古,想把新建筑与古建筑结合。尽管在1992-1994年间,“夺回 ”民族传统形式的建筑连续三年超过建筑总量的50%,1994年更高达62%。尽管在现代建筑与民族传统有机结合方面,经过了几代建筑师的努力,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成功之作几乎没有。因为这里有着先天的不可逾越的客观障碍,而并非建筑师们认识不足或对民族建筑艺术的功底不够。现代建筑要搞成中国传统样式,或对传统形式的恢复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建筑形式从根本上讲是由内容决定的,即由建筑的功能、体量、结构、材料决定的,传统的建筑形式建立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生产力水平的情况之下,当代的建筑功能、建筑材料和建筑工艺与古代相比是天差地别。比如中国古代建筑主要是木结构,但是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大楼,去仿照木结构大殿的样式,既无必要与也无可能。历史证明,建筑的样式主要是它的结构和构造的结果,装饰是后加的和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古今建筑最大的不同,还在于其功能、结构与体量。过去连两层楼都很少,现在几十层的大楼随处可见,在几十层的大楼上再顶个小帽子或摆几座小亭子,其形象可想而知。
[B]不要让内城“绅士化”[/B]
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现有北京古城的保护。具体到规划主管部门,在北京内城,对房地产经营要有格外严格的制约(不仅是控制建筑高度)。确定保护对象,严格限制新的大屋顶及大玻璃幕墙的滥用,特别是在“真古董”边上,不宜搞与之攀比的大屋顶。对老四合院及胡同,应用“减法规划”部分应保留更新,留出绿地,衬托经典建筑。当然,对现在内城“危房改造”的成绩不宜抹杀,但据了解,这些改造的结果,往往使相当大部分原有居民迁至远郊区之外,腾出面积来让有钱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一些商业营利性建筑进来。如此发展,很容易造成国际上所称的“内城绅士化”及“城市空心化”的后果。
内城的新改建项目,一律进行设计方案竞赛。行政领导,不宜以自己的喜好强制执行某种建筑模式,但可以发动建筑师讨论,制定出一些内城建筑设计的指导性原则。竞赛中选单位,设计费应当从优(做保护古都风貌系数),如果开发商不肯付,说明其资金不能到位,可以取消立项。
[B]让城市有秩序地成长[/B]
纽约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如何让城市有秩序地成长,其法律基础是希望规范可见及不可见的未来。1990年在笔者任职于纽约市都市规划局时就曾对所有的房屋规划及城市体系进行了一次修改,当时主要是解决如何协调、保留现有的社区并使它们不要有过多的增长。
城市发展与其它事物的发展相似,城市规划也有一个从青少年到青年、中年的不同时期,每时期发展的步骤都不一样。规划手法也必须有区别。纽约的城市规划是一个中年期的规划。它的规划法有一个很独特的程序,强调从上到下,全民参与。纽约的土地规划程序叫做Urban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城市土地评审程序),英文缩写成ULURP(优列谱)。它的民主方式,北京市可以借鉴,但不应完全采用。
[B]纽约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B]
纽约市在规划上有个规则,就是必须给规划的主审官员以相当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否则他们做出来的规划有可能马上就会被其他人给推翻,将来随着人事变动也难免被随意修改。纽约城市规划还非常公开,由社区-区-市三个级别同时进行。在纽约,审批规划有时间性,凡是牵涉到任何市政府土地使用改变,或整个大型的旧区改变,如填海、填河,包括对被市政府强行征收的房地产,或者是市政府准备向民间购买的大量土地,以及在重大建设上的选址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到都市规划局立项,(不是到计委,纽约没有计委这个部门,随着中国进入完全市场机制,将来中国也将要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都市规划局必须看一下有没有一个总体的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如果有违反,可以拒收。合格的项目,5天之内,要把申请的所有材料转到社区委员会。在60天内,社区必须尽快通知社区居民,告诉他们现在有一个土地改变使用或者土地规划的事情,接着主持公共听证会,公听会的结果必须及时通告都市规划委员与区长,社区委员会也可以使这个申请自动通过,放弃审查的权力。
项目申请的下一步是送到区长办公室,由区长审核。此时不一定主持公听会,区长可以马上提出意见。如果申请的要求是跨区的,必须与其跨区委员会商量。区长必须在30天内把对这个申请的意见送到都市规划委员会。都市规划局委员会受理后即召开全市居民参加的市政公听会。规划局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听会批准,也可以在批准时加上附加条件。
如果申请在都市规划委员会就被拒绝的话,那这个项目就胎死腹中了;如果通过了,规划局委员把市政公听会意见整理好后送到市议会,就好像中国的人大一样。市议会有50天时间进行评审,如果通过,项目就被立项,成为法律;若有意见可以发回规划局重审。 (一般项目到此步骤,市议会99%都会通过,除非是一个政治上的角力问题。)
为什么最后的审核单位是市议会,而非规划局呢?因为在纽约的政治体系下,市议会是民选官员,都市规划局委员是指派的,是内阁官员,因此在强调民意的制度下,任何指派的官员必须服从民选官员。民选官员权力大于内阁官员。
如市议会通过后,即送市长,市长在5天内签署公文。(由于市长是经过全市人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所以他的职位、权力应该是最大。)市长也可以有否决权,若市长否决的话,市议会在3天内,可以通过2/3的票推翻他的否决权。
经过此程序通过的项目,都具有法律基础。这个规划具法律基础的地位就是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建立起来的,结果使大家都能接受、服从、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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