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坡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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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来源:景观中国网
无障碍坡道设计规范
(一)
直线式坡道,坡面宽不小于1200,坡度不大于1:12;
折返双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为1:12,坡道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
L坡道,弧形坡道,U形坡道,折返三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小于1:12,坡度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
台阶及坡道组合体,适用于建筑路口,城市广场等地面高差较大地段。节省用地,方便通行,观赏效果较好。坡面要平整而不光滑,宽度要大于1200,坡度要小于1:12,其他由设计人定;
轮椅通行的坡度在不同坡度时对高度与水平长度的限定:详03J926第20页表格,
备注为:
1. 1:12坡道为建筑物的坡道最低标准。
2. 1:6坡道轮椅使用者的双手推动二次后,前面的小轮就可达到水平部分。
3. 为了安全通行,大于1:12的坡道应有协助者推动轮椅上下行。
(二)
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坡道坡度(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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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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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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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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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段坡道允许
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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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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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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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
每段坡道允许
水平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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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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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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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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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
第3.3.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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