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21世纪人居环境的理想模式之一
工业革命以来,城市的内容和形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带来了物质文明的空前繁荣,使城市的资源利用率大大提高,加强了城市的集聚力与辐射范围,构建了整洁有序的城市物质环境,同时也提供了完备的城市市政服务设施,极大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加速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复杂的矛盾,引起“城市病”在世界范围的流行。住房短缺,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物质文明不是改善城市环境的根本手段,相反会加剧城市的环境恶化。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城市面临着早期工业化国家的环境污染和急剧膨胀的人口包袱双重危机,环境和发展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尖锐矛盾。
人们怀念过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与自然的共生关系,向往回归自然,远离城市的喧嚣。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人们已经离不开城市。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是国家经济的增长点。城市建设的本身不可能自发地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借助外部力量指引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这外部力量是一种思想、一种共识,它既要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要满足人们亲近自然的心理要求。既然摈弃城市,回归自然不可能,为什么我们不能将自然引入城市,使城市自然化、生态化。国际上将这种自然化、生态化的城市称为“生态城市”。
1 生态城市的渊源
“生态城市”是在城市生态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人居环境模式,由前苏联城市生态学家1981年首次提出的,虽然是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学说,生态城市的历史渊源却很久远。早在 3000 年前,中国人就已形成了一套人类生态理念体系,“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天下”。而在古代欧洲城镇和美国西南部的印第安人村落也能看到生态城市的雏形。
18世纪末到19世纪,工业革命给城市带来的人口拥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人们要求与大自然融和、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愿望日益强烈,如傅立叶的“法郎基”欧文的“新协和村”、霍华德的“明日的田园城”等无不体现了这一美好愿望。限于当时的条件,这些愿望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后来人们又提出许多理论,如意大利嘎涅的“工业城”、法国柯布西埃的“光明城”、英国恩维的“卧城”(或卫星城)、赖特的“广亩城”等,其基本思想都体现了生态规划的原则,实现城市的生态良性循环。而真正进行有意识、有组织地系统性的研究始于近代20世纪20~30年代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社会学的研究,复兴于 60~70年代的环境和资源危机引起的系统生态学的研究,繁荣于 80~90年代全球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在1981年前苏联科学家由此衍生出“生态城市”的概念,提出“生态城市”的理想居住模式。生态城市建设则开始真正走向其实施阶段。
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徘徊和停滞之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紧跟国际发展的趋势,自80年代初以来得到了迅猛复兴和发展,至1990年己经形成了一套以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为指导的建设理论与方法体系。我国的不少城市已提出要建设生态城市的设想,并积极采取步骤加以实施。如长沙提出要建设生态经济市,江西提出要建设生态经济区,云南提出要建绿色经济省,上海、大连、株洲等要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城市发展的主流,并一步步向我们走来。
2 生态城市的含义
简单地说,生态城市的含义就是指生态上健康的城市。它是技术和自然地充分融合,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里的“生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协调,二是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协调。换句话说,就是指按生态学原理建立起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即高效、和谐的人类栖地。从目前的认识水平和建设生态城市的需要出发,可以将生态城市的含义作如下理解:(1)从生态哲学角度看,生态城市的实质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生态城市的价值取向所在。且只有人的社会关系和生态意识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能实现;(2)从生态经济学角度看,生态城市的经济重在质的发展,而不仅仅是量的增长;(3)从生态社会学角度看,生态城市的教育、科技、文化、道德、法律、制度等都将生态化;(4)从城市生态学角度看,生态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稳定,达到动态平衡状态;(5)从城市规划学角度看,生态城市的空间结构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建筑广泛应用,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融合,城市景观成为城市文化的空间构成与表现;(6)从地理空间角度看,生态城市是一城市化区域、城乡复合体,城与乡融合、互为一体,这里城与乡只是分工上的不同,与传统城市和乡村对立的二元经济模式有本质区别。
上述几方面不是孤立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生态城市的“神”和“形”。因此,在“生态城市”中的“生态”的概念并不等同于自然界中“生态”的概念。城市的生态系统不仅要遵守自然界的“道理”,还要遵从人类经济活动和城市运行活动的“事理”和人类社会行为和心理行为的“情理”正是“道理”(即自然规律,如天文地理等)、“事理”(即对人类活动的合理规划管理,如政事农事等)、“情理”(即社会行为的准则,如伦理法则等),三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控制着城市的物流、能流、信息流自我调节的生态平衡系统。
3 建立生态城市的方法
首先,应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创建生态城市的重要性。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为建立生态城市尽责、尽力,这是一种自觉参与的。玛格丽特说:“千万不要怀疑一小群深思熟虑、富有责任的市民可以改变世界,事实上,这样的事一直在发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市民的参与将会改变一切。
其次,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量去贯彻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是无法保证生态城市建设的进行,美好的蓝图将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遥不可及。生态城市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如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绿化、通讯、文教、环保、医疗、宣传等。要将这些方面都纳入生态城市建设的轨道上来,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生态城市建设的统一的职能部门是不行的。该部门应以市长或副市长为负责人,主要负责生态城市建设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同时也作为生态城市建设的宣传、咨询、交流和推广中心。
再次&要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宏观调控。在此之前,首先要组建一支专门负责苏州生态城市建设的科研队伍,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内容包括:进行城市发展的区域分析;调查和研究与城市有密切联系的区域范围内的资源利用与分配,经济条件的变化发展;对生产力布局和城镇间分工合理化的客观要求,寻找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的科学依据。这些涉及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等领域,需要各学科专家之间相互交流,互为补充,构建出和谐、高效的城市生态关系,为城市的定位、城市的土地合理利用制定科学的策略。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应以城市人类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进行城市生态调查,了解城市的生态特征、生态过程、生态问题和生态趋势,认识城市环境的生态潜力和制约因素,以及城市中人类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对城市“生态和谐度”作出正确合理的评价。根据此综合评价进行区域整体生态规划,确定城市的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合理标准,确定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绿化、生态交通、生态建筑、生态能源、生态文化、生态社区建设的理论和方法,等等,实现城市乡村化、园林化。
人类来自于自然,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应根据城市的规划理性地进行宏观调控,运用生态学原理改造人居环境。譬如,保护或修复溪流、江河、岸线、湿地及泉水;建立城市果园、温室、屋顶花园,将乡村引入城市,让农业地区发展成为城市的大门;给予自然生物若干片环绕城市的自然栖息地(绿带而非郊区),或者城市内的自然生物栖息地(在公园内或沿着修复的小溪和滨水岸线),确保自然生物与城市的共生。
同时,人类又具有社会性,在城市建设中也不应忽视邻近区域或是相互关联区域的建设,包括保护中等密度的邻里建设并使其中心更具活力;收缩低密度的邻里区域,把开发集中在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若干郊区中心,停止远离郊区中心的开发等等。同时,高层建筑、高密度的商业区固然有其负面影响,但是适当的高度和密度,可以节约大量土地,有利于节能、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步行、自行车或公交出行方式的推广。另外,建造多层次的温室、屋顶花园、步行林荫路、设置城市公共空间的艺术作品和令人愉悦的公共设施,将各种生物要素伸入和穿过城市,使得城市景观充满自然之趣,以满足人们视觉上和心理上的需求。
第四,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方法,即建立法律条令保证生态城市的顺利进行。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建设的法规综合体系,使生态城市的建设法律化、制度化,是保证其战略、政策和措施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这样生态城市建设得到法律保证,有法可依,对不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行为就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甚至法律手段,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4 结语
生态城市是一种以和平为功能的建设观。建立生态城市不仅仅涉及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改造和建设,还涉及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伦理和生活方式,因此需要各学科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分析、系统进行。目前,人类不仅要和自然作斗争,也要和自身作斗争,而生态城市将结束这场自我毁灭的战争,结束和自然为敌的状态,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人类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