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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产资源现状与保护

admin 2012-01-17 来源:景观中国网
作为拥有7000年农耕文明史的国度,我国各地遍布着各具地域与民族特色的古村落。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传统村落,大量地承载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文化信息,是宝贵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世界人类文化遗产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有效保护、深入研究幸存于世的形式与类型丰富、地域与民族特色突出、历史文化信息承载厚重的古村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拥有7000年农耕文明史的国度,我国各地遍布着各具地域与民族特色的古村落。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传统村落,大量地承载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文化信息,是宝贵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世界人类文化遗产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有效保护、深入研究幸存于世的形式与类型丰富、地域与民族特色突出、历史文化信息承载厚重的古村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着手对我国“江河流域”(即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以及其他广大地域的传统村(镇)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开展田野调查。特别是2009年至2010年间,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20个课题组267人集中对我国长江、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个省113个县(含县级市)中的902个乡镇传统村落文化遗存进行了为期25天至30天不等的综合性复查。据“遗存实情”记录统计数据显示,传统古村落生态状况令人堪忧。这些地域中,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究其原因,虽然十分复杂,但大致可以分为五种: 

  其一,国家现行农村土地政策制约下的原住民自主自建性破坏。 

  盖新房、住楼房,是农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一栋栋新楼凸现于一座座传统古村落中,往往极不协调,严重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民族建筑文化艺术氛围。导致这一情形的出现,当然跟传统村落中原住民自身的文化素养、生活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原因有很大关系,但最为直接和主要的原因,当是我国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现行的“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土地与房屋权属政策,迫使古村落原住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 

  其二,政策误读误解与急功近利的政绩建树意愿下的建设性破坏。 

  这类情形,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在一些政策内在实质与目标理解领悟上,出现了误读误解,认为“掀翻石板路,修起水泥路,拆了木头青砖老院子,盖起钢筋红砖洋房子”,就是农村的发展之路。一些地方,在政府的直接强力干预下,掀起了大拆大建热潮,造成大量富有优秀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毁亡。 

  其三,商业模式下的过度旅游开发性破坏。 

  以地方政府为引领、商业模式运作下的过度旅游开发,对传统村落的破坏在我国最为常见。由于商业机制的进入,许多古建筑按照开发商的商业意愿,被随意改造和拆毁,其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 

  其四,法律法规缺位、保护标准缺失、保护经费缺乏下的保护性破坏。 

  我国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一方面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另一方面却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文物保护法》不能、也不宜将其全部涵盖而纳入保护范畴之内。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又尚无其他法规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因而导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传统村落,正面临着保护法律缺位性损毁。 

  其五,其他社会性原因与自然灾害性破坏。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传统村落成了“空心村”、“老人 村”,传统村落在加速颓废。此外,频繁发生的各种地质灾害、洪灾、火灾,对传统村落建筑的破坏,也不在少数。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抢救和保护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内涵与形态,已迫在眉睫,并应该成为“十二五”期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迅速组织一次全国性的“中国传统村落遗存”专项普查工作。可制定《中国传统村落遗存调查表》、《中国优秀传统村落推荐表》或《受保护传统村落推荐表》等摸底表格,由基层村、乡(镇)填写,向县、市、省、国家逐级汇总呈报,摸清我们传统村落的分布与数量家底,掌握遗存状况,以利制定保护法规政策与措施。 

  第二,鉴于我国现有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国家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局参与,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执行。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条例》,将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尽快由国家制定和出台中国传统村落的界定标准。在全国传统村落专项普查的基础上,深入考察调研,制定出受国家法律或条例保护的传统村落的建筑年代下限标准、民族文化形态标准、社会形态标准等,并参照我国文物保护经验,分别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级标准和三级保护模式。
 
  第四,鉴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不相适应的矛盾,建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政策、农村民居产权转换方面的探索,适当放宽或者允许集体、个人购买受保护传统村落建筑,鼓励“村有人居、以人护村”,进而及时调整、修正我国现行土地法规中对保护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适应的部分,适当调整农村现行民居新建土地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村落原住民因新建住房拆旧建新而造成整个传统村落被破坏的问题,以化解受保护传统村落与农民新建民居需求间的矛盾。 

  第五,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传统村落商业旅游开发行政审批制度,建立起有关传统村落作为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严格禁止因商业旅游开发需要而破坏传统村落原有的生态、景观、环境、规划与建筑。要明确在旅游开发中,哪些传统村落文化是可以向游客展示的,哪些是不可以展示的,逐步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 

  第六,目前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的短缺。建议国家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打破行业垄断,调整现行文物古建筑维修资质资格准入制度。对建于乡土、传承于乡土、遗存于乡土的传统村落建筑的维修保护,要充分利用传统民间建筑营造的维修工艺与技术力量,制定出适用于地方传统村落维修的工艺技术标准与维修质量控制体制,解决受保护传统村落原住民“看着房子烂,没有资质不准修、没有资格不能修”的难题。 

  第八,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国民素质,鼓励国民参与保护。各级地方政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地域文化历史教育培训,增加其保护责任感和使命感,并把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九,积极、全面、系统、深入开展中国传统村落文化学术研究,为中国传统村落文化有效保护提供理论支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研究,在研究对象上,大多数停留在对于某一具体个案的研究上;在研究内容上,也多囿于建筑学范畴,而缺乏对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进行多学科、多方位、多视角的整体研究。建议国家在社科研究中,设置相当数量的一般、重点、重大研究课题项目,并充分整合、利用国内相关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开拓我国文化遗产研究新领域,尽快推出一批优秀成果,为传统村落优秀文化研究和保护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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