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态补偿典型模式及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就补偿模式层面考察可以分为三类: ①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缺失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②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主要支付者的一种补偿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实施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征收生态补偿税、区域转移支付制度、流域(区域) 合作等形式。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实现补偿,包括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下表列出了一些国家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不同生态补偿模式。
国外生态补偿典型模式
补偿类型 |
运作模式 |
国家 |
具体做法 |
政府 为唯 一主 体 |
政府财政直接补偿 |
美国 |
设立废矿恢复治理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
德国 |
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所需资金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 %的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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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主 导 |
政府实施直接补偿 |
美国 |
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等农业耕地保护计划,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 |
欧洲 |
制定法律,减少农业中氮的使用,如果遵守氮管理计划,将得到一定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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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国家采用购买的方式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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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
德国 |
新开发矿区业主预留企业年利润3%的复垦专项资金,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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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建立一定资金规模的补偿基金,按照每年、每公顷一定金额的标准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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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 |
建立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通过植树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按一定标准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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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 |
首都基多成立流域水土保持基金,用于保护上游水土以及生态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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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生态补偿税 |
瑞典、比利时芬兰 |
通过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 ,限制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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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转移支付制度 |
德国 |
德国建立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改变地区间生态利益格局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衡。最大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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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区域) 合作 |
德国 |
易北河上游捷克与下游德国达成共同整治易北河协议,并成立双边合作组织治理易北河污染,效果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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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运 作 |
绿色偿付 |
美国 |
下游生态受益区对上游控制土壤侵蚀、预防洪水及保护水资源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法国 |
瓶装水公司对水源区周围采取环保耕作方式的农民给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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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交易 |
美国 |
通过法律、法规、规划或者许可证为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用户规定了使用的限量标准和义务配额,超额或者无法完成配额,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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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标签体系 |
欧盟 |
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进行绿色认证,保证产品寿命周期各个环节能够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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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在保护生态和自然的前提下生产的农副产品贴上认定标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为这些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间接偿付保护自然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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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许可证交易 |
澳大利亚 |
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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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汇交易 |
哥斯达黎加 |
统计国内林业碳汇总量,并将额外的碳汇作为国家碳汇储备,适时出售给外国企业,所得收入大部分补偿给林主。 |
通过国外生态补偿理论发展的回顾和实践模式的分析,对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对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其补偿主体难以确定的,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通过财政直接补偿的形式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2) 权属结构的明晰,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手段的创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对一些权属结构较为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较容易确定的补偿类型,要积极采用市场的手段来实现。
(3) 积极筹划建立多样性生态补偿创新产品的虚拟交易市场,为基于市场化手段而产生的各种生态补偿创新产品的交易提供方便。
(4) 借鉴德国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功实践,结合我国不同区域的特点,重点研究我国区域间横向转移支付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探索我国地区间生态补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