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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义务植树条例 不植树收缴绿化费

admin 2013-03-04 来源:景观中国网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3月1日实施,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克杰就《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进行了解读。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3月1日实施,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克杰就《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进行了解读。
  


  将义务植树纳入生态建设考核内容 

  《条例》共二十七条,内容涵盖了义务植树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便于实施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中规定,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适龄公民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履行植树义务可选择七种方式: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社会捐赠;各级人民政府提供。 

  明确了义务植树活动的政府职能 

  为突出义务植树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乡造林绿化规划,并在城区预留造林绿化用地。明确了义务植树活动的政府职能、经费保障、组织机构。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无故不完成任务公民收缴绿化费 

  《条例》制定过程中,为体现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拟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适龄公民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但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和征求社会意见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问题争议很大,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中把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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