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admin
2012-05-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共分为5章58条,对生态经济区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共分为5章58条,对生态经济区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沿鄱阳湖应制定和实施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
《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限的湖体和湿地。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保护。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湖体核心保护区有螺洲滩实行封洲禁牧,控制吸血虫病传播。因封洲禁牧影响湖区农村生产活动的,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湖区农民发展其他产业。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等
根据《条例》,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围湖造地、围湖养殖;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采矿,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条例》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破坏鱼类等水生物洄游通道,禁止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和底栖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条例》还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禁止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最高处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围湖造地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没收渔具;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禁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
《条例》规定,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三公里。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土地开发,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态环境。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条例》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给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还应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
沿鄱阳湖应制定和实施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
《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限的湖体和湿地。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保护。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湖体核心保护区有螺洲滩实行封洲禁牧,控制吸血虫病传播。因封洲禁牧影响湖区农村生产活动的,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湖区农民发展其他产业。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等
根据《条例》,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围湖造地、围湖养殖;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采矿,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条例》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破坏鱼类等水生物洄游通道,禁止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和底栖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条例》还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禁止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最高处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围湖造地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没收渔具;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禁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
《条例》规定,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三公里。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土地开发,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态环境。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条例》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给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还应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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