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将出台
12日,记者从石家庄市规划局获悉,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石家庄市将出台《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对占压规划道路、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等九种违法情况将限期拆除并没收违法收入,且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办法》指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压占规划道路的;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等。
《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并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各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将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