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建筑设计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和审查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纪委令第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委决定建立深圳市建筑设计审查专家库,并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设计评标和审查工作;
(二)参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政策研究和有关学术交流;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规划决策咨询工作;
(四)协助政府开展公众的设计教育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设计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备前瞻性,对城市建设发展具备敏锐眼光和洞察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代表先进建筑文化的价值观,关注城市的公共利益。
(三)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建筑、结构、城市规划。
(四)10年以上设计、规划工作经验。
(五)负责主创设计的项目或规划项目三项以上,至少含一项深圳的公共建筑项目。
对于部分工作年限未达到要求的创意型年轻建筑师,单位也可推荐,并附对被推荐人的详细评价和作品简介,经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核后确定。
三、征集专家库专家的范围
深圳市、市外、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规划、建筑设计人员,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参选。
四、征集专家库专家的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建筑设计审查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我委官方网站(http://www.szpl.gov.cn)、深圳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网站(http://www.szdesigncenter.org)以及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szjs.com.cn)下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填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予以推荐或同意申报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对于拟推荐的创意型年轻建筑师,还须附至少一名知名专家(现任专家库专家)对被推荐人的详细评价和作品介绍,由专家签名并加盖被推荐人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表》于2011年9月23日前报送我委。
(四)我委对《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人员登记入库,并在我委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的评估。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机制,我委将对所有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开展审查和评估,对表现优异的专家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专家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二)实习专家的评估。由知名专家推荐的青年建筑师将作为实习专家,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参与评标和评审,可对投标作品进行评论,但不参与投票。实习期满,我委将对实习专家在实习期间的评审行为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将转为正式专家。
(三)专家的学习交流。专家库专家应时刻关注深圳重大规划的编制情况,我委将定期组织专家学习最新规划和城市设计,定期召开学术论坛,组织案例研讨,以提升专家的学术水平。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深圳市建筑设计审查专家库是做好我市建筑设计评审、提高评审质量与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专家库专家的征集工作,积极动员鼓励广大建筑设计人员申报,做好专家库专家的推荐工作。
(二)参选深圳市建筑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本着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支持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后参加规定的各项评审和研讨工作。
(三)推荐专家库专家的过程应做好保密工作。《申请表》等资料一律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安全渠道邮寄或派专人报送我委,报送地址为:深圳市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3室,邮政编码: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49446、83949380。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