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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5年间地面沉降0.29米 拟立法防治沉降

admin 2012-11-22 来源:景观中国网
数据显示,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上海地面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对此,上海拟通过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规划、危险性评估及地下水的开采和回灌等作出规定,包括明确轨交、高铁和高架等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定期联测并报送日常运营监测数据。
    今年年初,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近东泰路,地面有一条裂缝。据了解,该裂缝约一根手指宽,上下落差5厘米左右。杨深来

    我们脚下的地面以什么样的速度在沉降?数据显示,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上海地面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对此,上海拟通过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规划、危险性评估及地下水的开采和回灌等作出规定,包括明确轨交、高铁和高架等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定期联测并报送日常运营监测数据。

    沉降不均匀现象突出

    “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昨天介绍,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上海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沉降工作,经过长期努力,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 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上海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

    然而,甘忠泽也指出,从近年来的检测情况看,上海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地下水开采和大规模的深基坑施工排水活动成为地面沉降两大突出因素”,业内人士也指出,随着大规模、高强度市政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向深层发展,差异沉降现象将更明显。

     已建起全市沉降监测网络

    规土局局长冯经明昨天表示,上世纪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过量抽取地下水是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为此,上海明确了地下水开采与回灌计划控制、取水许可、人工回灌等一系列措施。目前上海已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

    现在,上海年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在总量上实现动态平衡;但随着城市高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轨交逐渐四通八达,由此发生的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多年来已成为影响城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十一五”期间上海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50毫米的范围达162平方公里,中心城及近郊区形成了若干个地面沉降次中心,出现了平均累计沉降量普遍大于0.6米、最大累计沉降量近3米的洼地,部分地区地面低于黄浦江外滩平均高潮位。在虹桥、三林、张江等地区的局部,甚至出现年均沉降量超过30毫米的沉降中心。专家指出,随着大规模、高强度市政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向深层发展,差异沉降现象将更为明显,对轨交、高架桥梁等工程的安全运营必将造成持久影响。

     重大市政工程需上报数据

     “历史上,过量抽取地下水和建筑工程深基坑降排水作业是影响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冯经明透露,此次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中,针对这两大突出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深基坑施工设计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并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职责分工、规划编制与落实、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上海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需定期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联测,同时明确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将日常监测数据定期报送规土部门,以便管理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信息,采取更好的防治措施。

    违规者将予以处罚

    新的草案还明确规定,将上海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并在该项目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对于基坑深度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则必须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

    草案还对一系列违反采灌地下水和违法施工、损坏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条款。

    “如果能按立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好地下水回灌等措施,今后上海防沉降的前途还是光明的。”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院长魏子新昨天说。

    条例规定

    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回灌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采灌井损坏未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封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将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按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排水量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或者擅自拆除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汇交监测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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