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admin
2012-05-30
来源:景观中国网
捐资5万元可认养绿地,楼顶搞绿化每平米最高可奖80—100元,古树名木周边5米内不准堆放杂物……28日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省城今后的城市绿化给予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捐资5万元可认养绿地,楼顶搞绿化每平米最高可奖80—100元,古树名木周边5米内不准堆放杂物……28日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省城今后的城市绿化给予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楼顶绿化合格
每平米奖80至100元
城市高强度开发建设,让城市绿化面临无地栽树植绿的尴尬。为此济南市提出发展城市绿化的口号,在昨日出台的细则中,为了鼓励城市绿化,济南市规定,今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评选条件。
楼(房)顶绿化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币奖励。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验收
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绿地率经审查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捐资5万元认养绿地
可冠名两年
单位或个人可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投资者与建设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自行建设,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投资建设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城市绿地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养协议,明确认养方式、期限和养护标准。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古树名木身边5米内
不能取土埋管线
古树名木是一个城市绿化的“传家宝”,为了给这些古树名木营造更好的生长空间,《细则》规定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濒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抢救、复壮;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致古树名木死亡
责任人要赔偿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城市道路、街头绿地、城市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负责;城市居住(社)区、居民院落内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城区大树移植
谁移谁要承担费用
新建城市绿地经验收合格后,确需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养护的,建设单位应在落实养护经费后,与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由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业养护责任单位。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移植,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同时,《细则》要求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处置占绿、毁绿等行为,并严格执行有关赔偿和处罚规定。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
楼顶绿化合格
每平米奖80至100元
城市高强度开发建设,让城市绿化面临无地栽树植绿的尴尬。为此济南市提出发展城市绿化的口号,在昨日出台的细则中,为了鼓励城市绿化,济南市规定,今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评选条件。
楼(房)顶绿化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币奖励。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验收
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绿地率经审查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捐资5万元认养绿地
可冠名两年
单位或个人可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投资者与建设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自行建设,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投资建设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城市绿地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养协议,明确认养方式、期限和养护标准。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古树名木身边5米内
不能取土埋管线
古树名木是一个城市绿化的“传家宝”,为了给这些古树名木营造更好的生长空间,《细则》规定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濒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抢救、复壮;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致古树名木死亡
责任人要赔偿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城市道路、街头绿地、城市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负责;城市居住(社)区、居民院落内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城区大树移植
谁移谁要承担费用
新建城市绿地经验收合格后,确需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养护的,建设单位应在落实养护经费后,与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由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业养护责任单位。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移植,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同时,《细则》要求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处置占绿、毁绿等行为,并严格执行有关赔偿和处罚规定。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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