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4000块绿地有了“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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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6
来源:景观中国网
早在2003年,武汉市园林部门就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在1:2000的城市基础地图上绘制了建成区范围的规划绿地控制线,划定未来20年城市核心区两江四岸绿化长廊,龟山、蛇山等山体绿化带,东湖、南湖等环湖绿带,以及其他各类绿地近4000块,其总面积约占全市国土面积1/3以上。
早在2003年,武汉市园林部门就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在1:2000的城市基础地图上绘制了建成区范围的规划绿地控制线,划定未来20年城市核心区两江四岸绿化长廊,龟山、蛇山等山体绿化带,东湖、南湖等环湖绿带,以及其他各类绿地近4000块,其总面积约占全市国土面积1/3以上。
《办法》规定,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武汉市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办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给这4000块绿地上了“户口”,明确了“身份”。今后,不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侵占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更改绿地用途,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给武汉市4000块绿地“上户口”“明身份”
目前,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已由被动的“见缝插绿”,发展到科学的“规划建绿”新阶段。
根据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到2020年,建城区人均公园绿地要达到16.18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8%。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市每年绿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市园林局负责人介绍,制定和出台《办法》的出发点在于:通过为城市绿化建设预留空间,解决好城市建设过程中近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规划建绿”的顺利进行。
为城市绿化建设预留空间保驾护航“规划建绿”
举案说法
武汉全市有五类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包括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园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等附属绿地,及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还有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都将划入绿线保护范围。
《办法》还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所有城市绿线划定的区域,相当于向公众公布20年内武汉城市建设的“绿化沙盘”,使普通市民一看便知整个城市的绿化布局,同时《办法》也赋予全体市民检举和监督的义务和权利。这使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更加“透明”化,一旦发现有人侵占绿线,或更改绿地性质,可对其进行举报和监督。如果自己的利益受损,公众则可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众被赋予检举和监督城市绿化建设的权利
开发商更改水景绿化
举案:李女士看中了一个楼盘,售楼小姐拿出效果图告诉她,小区内绿化将会如何如何好,哪里还将建一处多大面积的水景,是非常宜居的林水小区。李女士高兴地买下了房子。入住后没多久,她发现原来的水景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露天停车场,原来所宣传的绿化格局也发生了较大改变。
李女士和几位业主找开发商“讨说法”,对方却振振有词:“只要小区内总的绿化率达到了政府要求就行,开发商及物业部门可以对小区绿化格局进行调整。”
说法:开发商及物业部门不能擅自更改楼盘(或小区)附属绿化规划。
《办法》规定,楼盘(或小区)绿化规划要上报市规划及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划定绿线,对于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绿化景观效果予以保护,并向公众公布。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也不能在绿线内增建任何非规划建筑。如开发商或物业部门欲对之进行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业主可依法维护利益不受侵犯。
除“红线”、“绿线”外,城市规划还有另外几条控制保护线,即保护湖泊的“蓝线”(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域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筑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其中,蓝线就在绿线的范围之中(《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另外,有些历史文物古迹及其周边区域被建成了主题公园等,那么其紫线也在绿线的范围之内了。
也就是说,被城市紫线和蓝线划定的区域,同时也受到城市绿线的保护。实行绿线管理,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古迹、江河湖泊、山体等具有城市人文地理特色的区域,促进包括城市旅游、文化在内的经济与产业发展。
历史文化古迹及湖泊湿地也受“绿线”保护
山上拆旧房扩建新房
举案:刘太婆所居住的小区背后有座山,山脚下既有绿树和花草,也有几栋上世纪六十七年代搭建的老房子,住着几户人家。刘太婆打听到,这座山是被政府划入绿线范围的。可是有一天,她看见,有人将旧房子拆了,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盖新房。
说法:这是不允许的。根据《办法》第14条规定,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填湖和在小区绿化带建地下车库
举案:胡爹爹的家附近有个湖,原来的湖面非常大,从二三十年前就开始有人填湖建房。现在,湖面变得非常小了,可是近来他又发现有人在填湖。
同时,胡爹爹还发现,物业部门正在他所居住的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下进行施工,说是要建一处车库,并不破坏原有的绿地。
说法:湖泊不仅受“蓝线”保护,也受“绿线”保护,填湖是非法的。对此行为,胡爹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胡爹爹所反映的小区物业建地下车库是允许的,但前提条件是其建设项目方案必须报规划主管部门、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就动工,依然是违法行为。
《办法》还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作了以下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它与绿化无关的建设;二是明确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三是规定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对“绿线”内的建筑只做“减法”不做“加法”
原公园用地改成了商业用地
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公园和绿地已成为关乎居民幸福指数的重要内容。《办法》出台的最大受惠者是普通市民。目前,市民对居住绿地的投诉时有发生,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居住区绿地率进行不实宣传,并在其后的绿化建设中,擅自改变景观布局,更有甚者,将绿地改做商业经营等其他用途,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对生活环境品质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其绿线。
维护小区居民“享绿”权益为《办法》关注重点
举案:张先生所生活的小区附近,有一块公共空地。两年前他就听说,这里规划要建一个公园,并且划定了绿线。张先生和附近的居民天天盼望公园早日建成。盼来的最终结果是:这块空地盖起了一栋大商场。经打听,他才知道,这块规划中的绿地被更改了用途,将原公园用地改成了商业用地。
说法: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但有四种情形方可变更和调整(见《办法》第十条),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变更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绿线(指预留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进行变更和调整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方案划定的附属绿地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审查批准。
也就是说,今后要更改绿地用途,将非常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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