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26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注重对海洋生态的维护,设定了针对性强、管理严格的生态保护手段,并以限定公权力滥用为目的,防止行政行为在涉海领域的过度扩张。
作为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厦门经济特区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相继获得联合国“人居奖”“海岸带政府管理杰出成就金奖”等。但随着厦门市建立海湾型城市战略的全面实施,厦门近海海域环境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污染压力。海洋环境质量逐步恶化,海域面积缩小,水动力减少,海水水质逐年下降,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海洋环境风险及灾害不断加大,违法开采海砂、不科学的海洋开发等活动导致海洋环境恶化的现象时有发生。
《若干规定》注重对海洋生态的维护,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禁止不合理的、超强度的涉海活动,主要是以限定公权力滥用为目的,防止行政行为在这些领域中的过度扩张。如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严格禁止除海域整治、岸线修复、航道疏浚、淤泥清理等活动以外的、以经营为目的的海砂开采活动。为加强对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的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和依法建立的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进行水产养殖。
为加强对岸线资源的保护,《规定》要求厦门市政府制定滨海岸线保护规划,并划定特定区域,将鳌冠滨海自然岸线、环岛路滨海沙滩岸线、鼓浪屿岛屿岸线和东屿湾岸线纳入严格保护的范畴,并要求在生态条件较适合的同安湾西侧、下潭尾等地建立滨海湿地、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区。
《若干规定》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规定厦门市政府制定赤潮等海洋灾害和重大海上污染应急预案;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确保敏感海域和风景区、海滨浴场的水质;加强对近海海域船舶的管理,有效防止海上流动污染源的出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