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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风景名胜区纳入公益林划界范围

admin 2013-03-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峨眉山市委副书记秦福荣提出《关于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纳入公益林划界范围及生态补偿问题的建议》,建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将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全部纳入国家公益林划界范围,享受国家公益林相同补贴政策;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在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中,明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风景名胜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内容,同时加大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资金支持力度。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峨眉山市委副书记秦福荣提出《关于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纳入公益林划界范围及生态补偿问题的建议》,建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将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全部纳入国家公益林划界范围,享受国家公益林相同补贴政策;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在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中,明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风景名胜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内容,同时加大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全文如下: 

  关于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纳入公益林划界范围及生态补偿问题的建议 

  一、建议的背景 

  全国集体林权改革自2008年启动,至2012年底国家林业局宣布确权发证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包括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早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关于国家公益林区划届范围中并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纳入。

生态公益林


  这就带来以下两个现实问题:一是无法享受国家公益林补贴。未被划为“公益林”的风景名胜区集体林地自然无法享受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益林补贴。二是无法受到国家公益林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而对没有划入公益林的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也即被定性为商品林。根据商品林由农民自主经营的政策,难以实施有效约束和控制,非常不利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对景观、林草植被等资源实现严格保护。 

  二、我们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风景名胜区明确列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同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同样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同时还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公益属性和特征明显。因此,我们建议: 

  (一)将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划定为国家公益林区,并纳入公益林划界补偿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公益型、生态性等功能定位,应将其放在与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同重要的位置并同等对待。建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将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林地全部纳入国家公益林划界范围,享受国家公益林相同补贴政策 

  (二)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中明确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内容。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在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中,明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风景名胜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内容,同时加大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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