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百名专家推动立法 关注中国生态安全底线
在过去的2012年,中国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中国唯一的长江濒危鱼类保护区让位给了小南海水电站;总数不足1000头的长江江豚,仅2012年记录在案的死亡总数达到了39头,成排的江豚在山东寿光羊口渔港等待出售;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野蛮开路;罗霄山千年迁徙鸟道一天就能打下一吨野鸟;环评公示期间施工的辽宁盘锦滨海公路试图穿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海豹的核心栖息地;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采砂、采金;四川松潘用套子套川金丝猴致死……这是中科院动物所副研究员谢焱博士带领的“自然保护立法研究组”在“自然保护地法”立法推动宣传册上,给我们讲述的一些触目惊心的事例。而在这一页上配的图片,是值得所有天津人关注和反思的北大港湿地“东方白鹳”事件。
“自然保护立法研究组”在北京与媒体代表交流
目前,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生态退化将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存亡。为此,谢焱博士和100多位来自生态、法律、政策研究、管理、公民社会建设、新闻传播等领域长期研究和关注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专家,发出了捍卫“中国的生态安全底线”的疾呼。
1月6日,“自然保护立法研究组”在北京与全国媒体记者代表进行交流,就该研究组推动的“自然保护地法”征询意见。
在此次讨论中,负责“自然保护地法”草拟的研究组成员指出保护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多样性是捍卫我国生态安全底线的最重要手段。谢焱博士表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自然保护小区等,都是自然保护地,目前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导致布局失衡,管理上条块分割、行政壁垒,我国急需将各种自然保护地,纳入全面的法律框架管理。”
据了解,目前中西部地区很多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区域,未成为自然保护地,而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地容易受到人类活动干扰。以东北虎为例,雄性东北虎的领地范围约450平方公里,而保障一个种群的健康生活至少需要1万平方公里的范围,而在我国,这样面积广且不受人类干扰的自然保护地已经很难找到,一些人甚至在自然保护地内修建的道路上安装了栅栏,这不仅阻碍了野生动物的迁徙、限制了它们的活动范围,也让它们的觅食范围大大缩小,从而影响种群健康。特别对于迁徙性的有蹄类、鱼类、鸟类动物,割裂狭小的区域无法实现保护的目标,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才有可能保护住它们。
为此,研究组认为可以进行分类管理,即严格保护类(无人为活动干扰)、栖息地物种管理类(适当干预保护物种)、自然展示类(可参观游览)、限制利用类自然保护地(可进行农业活动等),建立通连性、形成栖息地保护网络。
会上,各地记者还讲述了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现状,发现保护区普遍存在管理机构缺乏人员、经费、执法权分散、资源破坏和过度利用、监督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
2005年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自然保护区每平方公里保护投入337-718元,而发达国家高达1.3万元。2011年全国自然保护区人员总数接近4万,平均每人负责保护管理36.16平方公里,而这个人数中包括了许多景区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人员。执法方面,陆生野生动物执法权由森林公安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权由渔政部门负责、树木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草地由畜牧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独立监管机构。
针对种种问题,研究组推动的“自然保护地法”中提到:以保护中国的生态安全底线为目标,至少要保护好我国17%的陆地和10%的海洋。为此,全国自然保护地管理人员约需20万人,每人负责3.88平方公里。全国自然保护地年保护管理平均3.8万元/每平方公里(美国约5.9万元/每平方公里),合计总经费306亿,而这仅占GDP的0.065%,相对于教育、科研方面的投入,这样的投入比例可以说是微小但有效的。
另外,针对执法监管方面的问题,研究组专家们表示,授予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权,是解决执法分散的有效途径。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保障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落实各项保护任务。
其实,仅仅靠保护人员是不够的,真正能够捍卫自然保护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让这些习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百姓享受到保护自然带来的收益,还需要更加积极的环境补偿机制。
“自然保护地周边民众利用资源方式单一,容易引起过度放牧、采集、捕猎。还有外来企业进驻,百姓也许会暂时获得一些补偿,但是长久来说,还要当地的群众承担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的恶果;而难以得到补偿的百姓,为了生计会铤而走险地进行违法行为,加剧了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谢焱博士告诉记者。“受制于百姓文化程度的参差,很多社区决策缺乏科学性,因此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另外,会上专门针对北方网记者关心的湿地保护问题进行了解答。谢焱博士表示:“天津北大港湿地已经达到了国家级保护的重要程度,如果按照“自然保护地法”,作为省市级的自然保护地,天津北大港湿地也将获得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个级别的法律保护,这将对省市湿地保护带来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