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政府应该当何责?
admin
2010-06-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一些老城区、历史建筑、旧的工业厂房等被称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遭到拆毁,其作为建筑遗产的价值被人们所忽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一些老城区、历史建筑、旧的工业厂房等被称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遭到拆毁,其作为建筑遗产的价值被人们所忽视。
来自天津大学建筑学院的刘敏、天津城建学院的刘征以及来自山东省平阴县建设管理(规划)局的朱峰日前联合撰文指出: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面前,由于价值观扭曲,重发展轻保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与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主导作用有关。
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
建筑遗产,承载着文化价值和历史信息,对社会生活和周围环境意义重大。今天,建筑遗产的继承者不再限于个人,而是小到社区,大到民族、国家、甚至是全人类。刘敏、刘征和朱峰分析指出,从文化属性的角度分析,建筑遗产是没有界限的,但是从社会或者地域的属性看是有界线的,这种地域的管辖者恰恰就是当地政府。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
他们认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忽略了建筑遗产的保护,甚至导致很多建筑遗产遭到灭顶之灾。追根求源,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
政府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思想上,部分政府官员态度上不端正,对建筑遗产重视不够,不能真正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直接导致了工作中忽视、经济上资金支持不足、法律法规制定不及时、抓“大”放“小”、急功近利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加强对政府领导者的建筑遗产保护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使其对建筑遗产的价值有更深入、彻底、全面的认识与理解。
其次,在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没有解决好保护和发展的矛盾。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能得到保护并永续发展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发展要以完善的保护为前提、以再现建筑遗产的生命力为目的。在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首先要对建筑遗产进行价值评估。理论上讲,这些决策权应该是专家学者们所管辖的领域。然而,中国的现状是,目前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进行。很多政府官员在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一些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违背市场规律,横加干涉,不听专家建议,实施“越位”管理。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博弈中,房地产商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商机,正好政府也需要他们参与其中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于是政府对房地产商的一些建议和行为采取听之任之或默许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虽然从国际宪章公约到国内法律法规都严格规定了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和准则,可是一些地方对建筑遗产的“建设性”破坏,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很多建设工程,都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为了一时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采取三大举措防止“建设性”破坏
一边是文保人士、志愿者在呼吁,一边是建设工程的不断上马。如何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刘敏、刘征和朱峰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政府作为主导者,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管理。因为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市场化程度,只有政府才能制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法制法规,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事业的推广。所以要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建筑遗产的管理理念,改变城市管理的政绩观,要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政绩观转变为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政绩观,从单纯追求眼前发展的政绩观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
第二,改革和完善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体制。分权管理,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权责明确,划分清晰,避免划分不清楚导致管理的低效率;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体系,构建一个中央政府、城市政府和社会组织分权管理、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
第三,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市场化进程。要规范制度设计,积极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扩大融资的渠道和规模,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加大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更多人参与到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来,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市场、专家学者、志愿团体、民间社团都能发挥作用的平台。“在解决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上,很多西方国家做得比较成功,不乏典型的案例。比如在美国,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努力,政府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一套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政府是建筑遗产保护的坚定支持者,与专业的建筑师、志愿者、民间团体等一起扮演着建筑遗产保护者的角色。他们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刘敏、刘征和朱峰说。
来自天津大学建筑学院的刘敏、天津城建学院的刘征以及来自山东省平阴县建设管理(规划)局的朱峰日前联合撰文指出: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面前,由于价值观扭曲,重发展轻保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与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主导作用有关。
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
建筑遗产,承载着文化价值和历史信息,对社会生活和周围环境意义重大。今天,建筑遗产的继承者不再限于个人,而是小到社区,大到民族、国家、甚至是全人类。刘敏、刘征和朱峰分析指出,从文化属性的角度分析,建筑遗产是没有界限的,但是从社会或者地域的属性看是有界线的,这种地域的管辖者恰恰就是当地政府。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
他们认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忽略了建筑遗产的保护,甚至导致很多建筑遗产遭到灭顶之灾。追根求源,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
政府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思想上,部分政府官员态度上不端正,对建筑遗产重视不够,不能真正地认识到建筑遗产的价值,直接导致了工作中忽视、经济上资金支持不足、法律法规制定不及时、抓“大”放“小”、急功近利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加强对政府领导者的建筑遗产保护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使其对建筑遗产的价值有更深入、彻底、全面的认识与理解。
其次,在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没有解决好保护和发展的矛盾。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能得到保护并永续发展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发展要以完善的保护为前提、以再现建筑遗产的生命力为目的。在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首先要对建筑遗产进行价值评估。理论上讲,这些决策权应该是专家学者们所管辖的领域。然而,中国的现状是,目前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进行。很多政府官员在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一些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违背市场规律,横加干涉,不听专家建议,实施“越位”管理。在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博弈中,房地产商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商机,正好政府也需要他们参与其中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于是政府对房地产商的一些建议和行为采取听之任之或默许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虽然从国际宪章公约到国内法律法规都严格规定了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和准则,可是一些地方对建筑遗产的“建设性”破坏,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很多建设工程,都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为了一时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采取三大举措防止“建设性”破坏
一边是文保人士、志愿者在呼吁,一边是建设工程的不断上马。如何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刘敏、刘征和朱峰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政府作为主导者,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管理。因为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市场化程度,只有政府才能制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法制法规,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只有政府才能决定建筑遗产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事业的推广。所以要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建筑遗产的管理理念,改变城市管理的政绩观,要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政绩观转变为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政绩观,从单纯追求眼前发展的政绩观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
第二,改革和完善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体制。分权管理,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权责明确,划分清晰,避免划分不清楚导致管理的低效率;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体系,构建一个中央政府、城市政府和社会组织分权管理、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
第三,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市场化进程。要规范制度设计,积极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扩大融资的渠道和规模,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加大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更多人参与到建筑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来,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市场、专家学者、志愿团体、民间社团都能发挥作用的平台。“在解决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上,很多西方国家做得比较成功,不乏典型的案例。比如在美国,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努力,政府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一套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政府是建筑遗产保护的坚定支持者,与专业的建筑师、志愿者、民间团体等一起扮演着建筑遗产保护者的角色。他们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刘敏、刘征和朱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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