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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提案

admin 2010-03-15 来源:景观中国网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102号 -------------------------------------------------------------------------------- 案 由: 关于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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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 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办理 
  
提 案 人: 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 生态,旅游  
  
提案形式: 党派  
  
  
内    容: 
  当前,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旅游业充分发挥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同比增长15%。大力推动旅游业发展,是“调结构、促转变”的必然选择。值得重视的是,在一些地方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重经济轻生态”、“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据调查,我国20%的自然保护区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为此建议,应吸取我国第二产业发展“先污染再治理”、“先建设再规范”、“先损害再补偿”的教训,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产业发展的立足点,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积极推进传统旅游升级转型。
  生态旅游是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的旅游行为。当前,生态旅游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年均增速达20%-25%,远高于旅游业平均增长速度。在我国,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生态旅游发展也渐入良机。我们认为,生态旅游将人与生态和谐相处贯穿于旅游的全过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发展生态旅游不仅对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更是贯彻中共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生态旅游发展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认识亟待提高。不少地方仍然将拉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唯一目的,以接待人数、旅游收入等作为主要指标。生态旅游成为一些地区市场营销的口号,他们不顾相关规定大兴土木,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二是缺乏科学规划。一些景区没有对生态资源进行细致调查与分析评价,更没以此为基础制定规划,就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导致商业开发过度、环境容量超限、同质竞争严重。不少地区发展生态旅游的热情很高,但提出的发展思路或编制的规划仍然是传统旅游的模式。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由于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出现了一个景区多个景点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出台各自的法规政策,难免出现交叉、“撞车”等矛盾。四是制度法规缺失。生态旅游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尽管国家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因标准不一甚至矛盾,不仅造成地方执行困难,也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如早先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些内容已与现阶段处理保护和开发的要求不相适应。五是政策支持不足。景区要保护生态环境就要限制游客数量,控制商业发展,改造基础设施等等,不仅牺牲眼前的利益,还需较多资金投入。一些经济欠发达旅游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居住区,财政收入十分有限,交通、通讯、居住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都较为落后,难以支撑生态旅游的发展。六是宣传工作滞后。生态旅游作为一项面向社会普及的旅游活动,要求参与者具有生态文明意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但目前来看,其概念仅为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所熟悉,公众了解甚少。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一是落实中共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提高各级政府对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视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二是以生态旅游的理念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对全国生态旅游资源、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对旅游业升级转型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三是以生态旅游理念改造传统旅游业,通过建立生态资源监管网络、加强旅游容量管理、外移景区服务设施、支持景区住地居民参与旅游经营等措施逐步引导传统旅游业向生态旅游发展;四是拓宽生态旅游发展的范围,引导现代农业、林业、牧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发展“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形式,带动农民致富;五是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建立生态旅游示范区,探索和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模式。
  二、制定统一规范的生态旅游标准体系
  组织各有关方面力量对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生态旅游检验标准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生态旅游认证体系,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发展。 
   三、完善生态旅游管理的体制机制
  建立由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组成的生态旅游部际协调机制,就标准制定、评估认证、资源保护、景区管理、开发建设等与生态旅游相关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统一的规章,为规范生态旅游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健全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
  建议对《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现有相关法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专门法规,以及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旅游法》、《生态补偿条例》等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加入生态旅游的相关内容,修改与生态旅游不相适应的条款。
  五、加大对生态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在旅游产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引导旅游业向生态旅游方向发展;二是鼓励发展度假型、探险型、观光型、科考型多种形式的生态旅游,强化其富民作用。三是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资金要强化“造血”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四是加大对生态旅游景区道路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五是探索建立碳汇景区与碳排放地的碳交易机制,使生态旅游景区得到补偿;六是对碳汇量增长的景区给予奖励,提高景区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生态旅游的积极性;七是对发展生态旅游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八是建立生态旅游发展基金,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景区使用绿色环保技术。
  六、推进科技进步,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是将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科研项目纳入“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二是通过政策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生态旅游景区开展科研项目合作,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一是在各类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生态旅游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素质和对生态旅游的认识;二是在各旅游景区建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点,寓教于乐,提高广大旅游者的生态文明素质;三是制定生态旅游游客行为规范,以制度约束景区旅游活动;四是建立生态旅游发展促进会,宣传生态旅游理念,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来源: 政协提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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