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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将实施全面整体保护

admin 2009-12-09 来源:景观中国网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明年(2010年)3月1日起施行。8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发布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明年(2010年)3月1日起施行。8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发布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无锡市历史文化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已进入全面、整体保护阶段,需要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统盘研究。在系统归纳了上位法有关规定后,《条例》创造性地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整个历史文化遗产范围。“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即时报告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房屋拆迁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情况,还是在建设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要征求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落实原址保护及其他保护措施,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和出让、转让合同中明确划拨对象和受让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该《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指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与此同时,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或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和传承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传承义务。政府则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研究以及交流。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以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文化产业及休闲旅游等形式进行保护性利用。各级政府对锡剧、宜兴紫砂、惠山泥人等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开发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文化旅游功能。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并适当放宽了举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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