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局王德林局长诠释宁夏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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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来源:景观中国网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2009年4月16日,自治区林业局王德林局长应邀就《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接受了宁夏广播电台的专访。
1、为什么要制定《宁夏湿地保护条例》,它的实施有着怎样的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湿地是一块新兴的资源,也是一种新兴的事业,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就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为此,《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从科学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体现了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了人们在保护利用中的行为;明确了湿地在我区的概念、范围和破坏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人们保护湿地的行为准则。
2《宁夏湿地保护条例》中所称湿地指的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滩涂、盐泽地、河流、湖泊、水库等以及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保护区,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
3、《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对权责做了怎么明确的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农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农垦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4、《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都在什么方面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我们应该重点注意些什么?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详尽的阐述了湿地的概念、主管部门、规划、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是宁夏一部创造性的地方法规,是各部门领导四年立法工作的结晶,是各领域专家对宁夏湿地保护管理智慧的汇总。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核心是利益,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保护是政策设计的基本宗旨,在存在巨大利用冲突和各种威胁的现实条件下,保护优先是政策和立法的出发点。我们在规划、保护和利用方面一定要特别注意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心,二是注意保护湿地资源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增强民众保护湿地意识,鼓励人们共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5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排放、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立方米水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挖沟(塘)、筑坝、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破坏湿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湿地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开垦、围垦湿地或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爆破、采矿、采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目前我区湿地保护总体情况如何,面临着怎样的形势,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宁夏位于黄河中上游,黄河纵贯13个县市397公里,年径流量318亿立方米。优越的水利条件使宁夏成为四大自流灌溉区之一,同时也造就了许多湿地。宁夏现有湿地25.6万公顷,占宁夏国土面积的5%,湿地类型较为丰富,有湖泊、河流、沼泽、水库、稻田、鱼塘等各种类型,主要分布在黄河、艾依河、清水河两侧和腾格里沙漠及毛乌苏沙漠沿线。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随后结合宁夏湿地实际确定了全区首批28处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今年,在自治区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为自治区林业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并于11月1日实施。这些工作为宁夏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林业部门始终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使湿地资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
7自治区林业局近年来都是怎样做好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和宣传的,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后结合湿地保护条例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区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
1、自治区党委、政府亲自抓示范工程。
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湿地保护恢复工作,为了恢复银川“塞上湖城”景观和建设好两宜城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亲自抓银川市的湿地保护工程,先后在鸣翠湖、阅海等重点湖泊湿地实施了退田还湖、退耕还湖等工程,修复治理了158.5公里的艾依河。艾依河纵跨六个县市,连通六个拦洪坝和两个滞洪区,接引了十个排水沟,在银川段接连了西湖、北塔湖、华雁湖、阅海等十几个湖泊,形成了水域面积6万亩、湿地面积30万亩、蓄水量1.2亿立方米的湖河湿地生态系统。艾依河是一项修复湿地生态的示范工程,其核心是利用山洪水、排灌水、沟渠水,以艾依河为纽带把滞洪区的湖泊湿地连为一体,使艾依河两岸的湖泊湿地变为一个大的防洪区,使它成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并充分发挥好有限的水资源,让沟水、洪水、排灌水转变成补充保护湿地的重要水源。
2、国家林业局大力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对宁夏的湿地生态建设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宁夏先后申报湿地恢复项目7个,现已审批6个,国家总投资5683万元。这些宝贵的资金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宁夏各级领导和社会的积极性。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宁夏农垦系统共集资5个亿,对湿地生态进行抢救性的恢复建设。
3 自治区林业局全面协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再上台阶
近年来,实践证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湿地保护区,将湿地有效的保护起来。我区先后建立了青铜峡库区湿地、盐池哈巴湖湿地、宁夏沙湖湿地、西吉县党家岔震湖湿地四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并相应成立了管理机构。2005年,盐池哈巴湖荒漠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6年,宁夏银川国家湿地公园正式挂牌,这是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挂牌的第三个湿地公园。2008年,国家林业局又批准了石嘴山市星海湖湿地公园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同时我们也成立了自治区级湿地公园3个,湿地保护小区19处。目前,宁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11318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44.88%。
4 依法治理,坚决遏制侵占破坏湿地的现象。
自2003年以来,我局严格执法,先后纠正和制止了十余起抢垦湿地、填湖事件,有效的保护了湿地资源。青铜峡库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60年代,青铜峡库区建成后,逐渐形成了水面2500多公顷,岛心乔木林地1500公顷的库区。但因地处青铜峡市、中宁县和渠口农场之间,在地界、地权、地上资源上相互扯皮、争占湿地、伐树造田,造成湿地面积严重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下降,经多次协调处理均不见效。2007年,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布署青铜峡库区地权争议事宜,对库区内所建房屋和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性拆除,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令经营单位无条件退出,收回了非法侵占的土地101300亩。该措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目前,库区管理顺畅,湿地生态功能正在逐渐恢复。又如,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颁布为宁夏的湿地恢复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为保护利用湿地提供了可依循的规则、可衡量的尺度,为今后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二、宣传方面
我们一向重视湿地保护管理的宣传工作。2006年,举办了全国首届《黄河湿地论坛》,本次论坛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湿地国际》中国办事处、宁夏林业局、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农垦局共同主办。论坛的主题是: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参加论坛的共有30多个单位,100余位领导、专家及代表出席。论坛主要从中西部地区黄河湿地保护恢复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入手,从湿地保护、管理、可持续利用等多个方面对这项意义重大的公益性生态保护事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形成了诸多成果,对主要领导、学者、公众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同时我们每年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间都对湿地资源的保护进行大量宣传。比如,去年,《宁夏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后,我们立即起草文件,下发到各地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各地湿地保护办公室,要求组织学习和宣传,很多单位都是带着条例走基层下乡镇或利用集市上开展宣传。今年“世界湿地日”我们在宁夏日报制作专版宣传湿地保护,今年“爱鸟周”阅海国家湿地公园和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分别与银川七小和银川一中共同举办“保护湿地资源,爱鸟护鸟”科普宣传活动,都收到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
三、结合《条例》今后要开展的工作
首先是还是要加强《条例》宣传工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归根结底需要全民参与、全民动员和全民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自发的履行湿地保护义务,才能形成良好的湿地保护氛围。要高度认识,强化《条例》的宣传工作,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条例》,面对企业、农村(场)、学校等单位和部门,广泛宣传《条例》,利用宣传单、手册、画册、学习班、研讨班等形式,送《条例》到基层,送《条例》到企业,送《条例》给群众。
其次是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执法体系。根据《条例》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同时做好执法服务工作。
第三是进一步加强湿地管护机构的能力建设。督促建立健全五个地市的湿地管护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形成国家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宁夏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和地市级湿地管护单位三位一体的管理系统。同时加强我区湿地管护机构在业务、宣教、科研、管理和执法方面的能力建设,以提高我区湿地保护、恢复、建设等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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