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
1.2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 资源价值(70分)
2.1.1 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分—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 1.2 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8—11分);
c、有在省内分布较少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 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4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 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极少,核心景区内无居民(8—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基本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5—7分);
c、风景名胜区居民较多,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4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但不可以恢复(0—2分);
2.1.5 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2.1.6 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b、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5—7分);
c、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2.1.7 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a、>500km²(5分);
b、100—500 km²(3—4分);
c、50—100 km²(2分);
d、10 —50km²(1分)。
2.2 环境质量(15分)
2.2.1 植被覆盖率(6分)
a、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70%(6分);
b、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50—70%(3—5分);
c、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50%(1—3分);
d、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0分)。
2.2.2 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 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
c、一般(1分)。
2.3 管理状况(15分)
2.3.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 、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3—4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力度较弱,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要求(1—2分);
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
b、边界清楚,主要景区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
c 、边界清楚,虽有土地纠纷,但已达解决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1—2分);
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0分)。
2.3.3 基础工作(3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分);
d、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 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2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但条件较差(1分);
d、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3.1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3.2
已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可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进行复核,当评分结果不满足3.1项要求时,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