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
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