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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原则

admin 2012-03-21 来源:景观中国网
生态补偿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生态补偿的付费和补偿可根据下面三个原则确定。
  生态补偿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生态补偿的付费和补偿可根据下面几个原则确定。

  1、破坏者付费原则

  破坏者付费原则(简称DPP),主要针对行为主体对公益性的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退化的行为进行的补偿。这一原则适用于区域性的生态问题责任的确定。

  2、使用者付费原则

  生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应该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生态环境资源占用者向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提供补偿。该原则可应用在资源和生态要素管理方面,如占用耕地、采伐利用木材和非木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需要向国家交纳资源占用费。

  3、受益者付费原则

  在区域之间或者流域上下游间,应该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即受益者应该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如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大江大河源头区、防风固沙区、洪水调蓄区等区域的保护与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地质遗迹或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受益范围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国家应当承担其保护与建设的主要责任。同时,国际社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区域或流域内的公共资源,由公共资源的全部受益者按照一定的分担机制承担补偿的责任。

  4、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

  对生态建设的保护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丧失的机会成本应给予补偿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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