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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流动摊贩和城市和谐共处

admin 2010-08-31 来源:景观中国网
  城市内部具有不同性质的空间:一些城市空间是更具私人性的产权物品,例如,高档商品小区;一些城市空间的马路设摊则具有很强的外部负效应,例如,阻碍交通、影响景观等,对这些马路设摊应该有一些限制。根据不同的城市空间产权归属和空间性质,城市管理者也应该制定差别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在空间规划上为流动摊贩安排出合适的空间,在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和流动摊贩形成协议。这会有利于城市管理部门和流动摊贩共同利益和社会最大福利的实现。
  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和合理性。事实证明,如果没有疏导而一味地采取围堵的政策,不仅不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恶化流动摊贩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城市内部具有不同性质的空间:一些城市空间是更具私人性的产权物品,例如,高档商品小区;一些城市空间的马路设摊则具有很强的外部负效应,例如,阻碍交通、影响景观等,对这些马路设摊应该有一些限制。根据不同的城市空间产权归属和空间性质,城市管理者也应该制定差别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在空间规划上为流动摊贩安排出合适的空间,在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和流动摊贩形成协议。这会有利于城市管理部门和流动摊贩共同利益和社会最大福利的实现。

容纳、疏导、加强组织化和制度化,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治本道路。推动流动摊贩的组织化,对于加强城市管理是有效的。政府管理直接面对个体化的流动摊贩,不仅低效率,也是高成本的。而流动摊贩自身的组织化,能增强和城市管理部门、社区部门集体行动和利益表达的能力,城市部门也能够通过组织作为中介来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例如,一些街道组织了流动摊贩服务队,流动摊贩参加这些组织,交纳小额的管理费,定期在不同小区的固定地点举行小集市,提供居民需要的修鞋、修伞、缝纫、服装用品和日常用品销售、理发等。

  引导流动摊贩的组织化,进一步要求逐步改变城市管理人员和摊贩之间的管理模式,形成针对流动摊贩问题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人员和摊贩不是老鼠的冲突关系,而是共同的伙伴关系。不能把官民体制延伸到社区,而应逐步形成社区居民、城市管理部门、地块开发商和摊贩间的协商互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问题的社会管理机制。居民应参与和监督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并对社区内马路摊贩经营具有决定权。城市管理部门针对马路摊贩要制定有关的立法和制度性规定。摊贩通过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登记备案,并与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共同决定设摊点的位置。城市管理部门则从管理者尤其是服务者和协调者的角度,以社会工作者的方式督促摊贩履行卫生、环保等责任,并参与对流动摊贩的多元治理体制。

总之,城市管理者要根据我国城市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国情,逐步构造上述共同参与、多方协调合作的基层治理格局。这是实现流动摊贩和现代城市和谐共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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