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在中国”学术论坛纪要
2004年10月23日至24日,由深圳市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公共艺术在中国”学术论坛在深圳银湖宾馆召开,此次论坛由孙振华先生和鲁虹先生共同担任学术主持,共有19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从事城市规划、建筑、雕塑、环境艺术和文化理论研究的学者根据论坛拟定的研究课题提交了论文,并在会前结集出版,他们是:王中、王林、王澍、王明贤、马钦忠、皮道坚、易英、朱荣远、孙振华、邹文、陈云岗、张颖川、范强、顾丞峰、殷双喜、翁剑青、曾成钢、鲁虹、景育民。此次论坛共召开一天半。到会者围绕论坛各自发表了主题演讲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激烈的辩论,在有些问题上,由于看法不同,甚至针锋相对,唇枪舌战。下面,就本次论坛的部分演讲和讨论内容做简要叙述,共计八个方面。
一、公共艺术的概念
关于公共艺术的概念及相关的公共性问题,恐怕是与会者探讨最多、分歧也最多的一个领域,主要存在如下两类观点:一类观点强调公共艺术的文化属性,认为公共性是公共艺术的前提;另外一类观点则更多地强调公共艺术的物质属性,认为公共艺术就是公共空间的艺术,即公共场所的艺术。
华南师范大学美术系教授皮道坚批评了“两种对公共艺术的滞后理解”——既然公共性是公共艺术的前提和灵魂,那就意味着公共艺术决非仅仅只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空间的艺术,公共场所或公共空间是公共艺术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决非公共艺术之所以为公共艺术的充足条件;公共艺术甚至也不是单纯审美的、美化人的生存空间和生存环境的艺术。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共性”不只是公共艺术的前提,更是它的灵魂。毫无疑问公共艺术首先必须关怀社会核心价值,必须通过舆论引导批判精神,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公共艺术体现着这个时代、国家和民族的民主与自由的程度。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副主编殷双喜公共艺术的基本特质即“公共性”。公共艺术所追求的,主要不是艺术的效果而是社会的效果;公共艺术要解决的主要不是美化环境,而是社会的问题;它所强调的不是个人的风格,而是最大限度地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艺术家与观众之间,不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共享的关系。公共艺术不是一种艺术形式,也不是一种统一的流派、风格,它是使存在于公共空间的艺术能够在当代文化的意义是与社会公众发生联系的一种思想方式,是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与态度。
深圳雕塑院院长孙振华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艺术问题。他认为公共艺术的基础之一,是公共空间的政治诉求。公共艺术作为一个当代艺术的概念,它体现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对公共空间民主化进程的需求和对公共权力的重新审视。公共艺术在中国的可能性,在于它必须面对公共性、公民权利、权力规则、社区政治等当代社会的政治学问题。他在分析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背景的基础上,提出公共艺术是公民政治和公民社会的产物,其核心之一,是公共性的问题,在公共性的背后,涉及的是公共艺术的政治背景和制度前提。公共性的前提是对每一个个人的肯定和尊重;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肯定和尊重;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由思想和独立人格的肯定和尊重,没有这些前提将没有公共性可言,也没有公共艺术可言。在谈到公共艺术与公共空间的关系时,孙认为公共艺术所处的公共空间是公共领域的一种方式,公共艺术在公共空间的活动,意味着公民的自由交往、自由对话、自由沟通,通过人们的公共空间的活动,形成体现共同需要的公共空间的秩序,这种秩序既是对公共空间的每一个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每个人社会责任的制约。
深圳美术馆研究员鲁虹认为公共艺术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学与文化学的概念,而非纯艺术的概念。尽管近年来,有批评家与艺术家提出了艺术的公共性问题,但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艺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它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形态和一个应该为之努力与追求的目标。因为在中国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在公共空间里如何安放艺术品,从来就没有拥有真正的发言权。从本质上看,所谓公共艺术的概念在中国得以提出既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它实际上提出了应该由公众来掌握空间支配权的问题。这是对既往历史的一种颠覆。
北京大学艺术学系副教授翁剑青也提出公共艺术的要义和灵魂是它的公共性(抑或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和社会共享的开放性)和社会的公共精神。
中央美术学院副教授、公共艺术研究中心主任王中认为公共艺术不是某种具体样式,而是代表艺术发展的一种文化现象,是后现代主义现象的必然归宿,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其综合性、整体性、实践性、多元性的特征,使之几乎涵盖了人类的一切生活状态,它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局部介入和装饰,而是以哲学、美学、艺术观念为指导,将人类的诸多研究成果整合起来,从整体艺术与公共生活的关系为连接所进行的广泛艺术行为。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共艺术就是公共空间(或曰公共环境)里的艺术。
上海《艺术家》杂志主编马钦忠分别从公共艺术的基本定义、公共艺术的类型与形态、、公共艺术的城市文化功能、公共艺术的价值特征、公共空间分类及要求、公共性的实现过程等方面建构了一个“公共艺术论纲”。他认为公共艺术是场所艺术文化,是公共空间里的艺术,场所的性质决定着公共艺术的性质和表现方式。
西安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系主任陈云岗认为,公共艺术存在有两个基本前提,即公共环境和公共性,他着重强调了公共环境的意义,认为没有公共环境,公共艺术作品无处安置。他谈到人的一切私密性活动场所之外的、与他人共同进行非私密性活动的一切空间,都是所谓公共空间。公共艺术的特性分别体现在诸如建筑本身的内外造型之中,体现在建筑与建筑之间构成的空间关系之中,体现在通过人工改造而被秩序化了的自然景观中,体现在被那些有着预期审美诉求或是无意间置身于公共空间中能够被唤起审美兴趣并获得了审美体验的一切可感物之中等等。再诸如被分割得具有艺术魅力的绿地、路径;修剪整齐的树木与花草,舒适美观的座椅,乃至造型别致并与环境相融的垃圾桶、以及灯光、音响、话亭等等。
二、“公共性”与“艺术”的关系
由于对“公共艺术”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公共性”与“艺术”的关系也引起了激烈争论。
陈云岗提出公共艺术如何界定自身、保持自身的问题。他认为公共艺术的核心,必须是“艺术”的,不能将其泛化为公共环境中的一切都是所谓公共艺术。公共艺术中能够成为支撑这概念的主体物,主要是建筑、建筑之间的空间、空间中的艺术性标志与雕塑等等。舍此上述之大项,公共艺术无从谈起。因此如何以“艺术”的方式介入生活、介入空间就成了当下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王林在讨论中针锋相对地指出,在公共艺术中,艺术家是承包方,他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艺术家最没有权力界定“艺术”一词。他认为公共艺术受三股主要力量左右:其一,社区、社会、城市的专家力量,这其中艺术家只占很少部分;其二,社区意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其三才是艺术家的意见,在影响公共艺术的力量中,艺术家的个人风格最不重要。然而以往艺术家习惯将架上个人风格置入公共环境,而往往这些架上风格与环境、与社区居民意见、和社区文化缺少关系,这是艺术家的专制,艺术家没有这种权力和权威将公共艺术个性化。公共艺术不应该是个人权力扩张的产物,而应该为公众服务,如果将艺术家的个人风格强加给公众,则体现不了这种服务。但他同时认为艺术有其自身的问题,探讨公共艺术的问题不能仅仅把它当做一个社会学、政治学的问题来研究讨论。
鲁虹、皮道坚、孙振华、翁剑青等人的观点也与陈相左,他们认为,公共性才是公共艺术创作的核心与标准。由于公共艺术是与公众发生联系的一种特殊文化方式,所以,对于公共艺术而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个人化倾向明确的自我表现与无限制的个人扩张。鲁虹提出,做公共艺术与在室内做所谓纯艺术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所谓纯艺术强调的就是自律性,也就是说,在追求与生活实践脱钩的同时,它的重心转向了纯形式本身或艺术家的私密性经验。公共艺术却不同,它在追求政治的有效性时,强调的恰恰是与现实生活的联姻,这也使公共性经验处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上。
三、公共艺术的民主化问题
由于大部分与会学者认同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因此公共艺术如何“公共”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大家纷纷对此发表意见,从观念、机制等各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倡导建立科学的民主机制,甚至就机制的具体建立过程进行了设想和建议。
王林在讲演中强调了公民意识的建立,认为真正的公民意识建立在个人主体性之上,而如果没有个人自由的优先权,个人主体性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公共艺术只能成为思想统治与专制教化的工具。公民的自由保障及其实现自由的知识水准和文明程度就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水平和人权状况的标志。讨论公共艺术就必然要触及到体现公民意志的政治体制与政府机制,长官意志代替公民意志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公民意识的确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目前我们至多只能讨论艺术家的公民意识,即艺术家作为公民的责任。
鲁虹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空间就是权力!认为公共性不是一个虚幻的文化指标,在做公共艺术的过程中,它至少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应该努力体现公众的生存经验与他们所关注的文化问题,从而使作品的意义具有可交流性与开放性。在更为成功的作品中,作品所涉及的公共性问题还会有机纳入特定社区的公共性话语中;第二、应该恰当使用公众性的话语方式或努力表达公众的视觉经验,进而体现出平等交流与公共关怀的价值观,这样还可为不同层面的解读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拉近作品与公众的心理距离。
他认为中国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努力建立一个真正体现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这应是中国今后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反对与防止少数人的独裁,进而将大多数人的意愿吸纳到对于公共艺术的决策过程中。他提出的民主机制运作的构想引起与会者的广泛兴趣:当一个社区决定要安放公共艺术作品时,首先要做的便是召开社区居民的会议,以按照民主原则来决定在社区内的什么场地里安放什么样的艺术品。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在很大的范围内,人们总是很难为一两件艺术品召开全体居民大会,故在更多的情况下,要由为公众推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来完成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工作。而在更大的地域——如一个市或一个区,则应成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并就与公共艺术相关的事宜,举行民调、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其次,由居民代表大会按照经费预算在社会上进行招标,而且必须引入中介的审计机构,以防止有人从中获取私利;再其次,将所有的参选方案予以公示,以便让公众选定某一方案,并针对其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最后,由居民代表大会按公众的意愿与特定艺术家签下有明确意向的合同,进而监督艺术家完成作品。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只要艺术家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又不肯按公众的意愿加以修改,居民代表大会就可以对艺术家收回授权。
翁剑青的演讲题目即宣称公共艺术是公民大众的艺术,他认为无论是从近现代政治学、社会学或是从艺术文化学本身的视角去认识,公共艺术,作为在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前提下产生的公有、共享的艺术形态,其文化理念的内核及艺术权力的实质,必然归属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组成者和享有者——全体公民大众。
殷双喜在演讲中着重探讨了规划与权力的问题。
权力,power,也是动力,二者合而为一,公共艺术的发展运作资源的分配与使用是通过权力界定的:
1、政府主导权力,无论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都忽略了权力的来源——人民的授权,掌握这种权力的动力是政绩的提升。开放商掌握着资本权力,其掌握权力的动机在于利润的获取。政治加资本是目前的强势权力。
2、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以舆论、媒体体现,民告官往往将媒体作为喉舌,表达意愿。在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公民投票的方式值得反思,我们要防止多数人的暴力,有时候多数人不掌握真理,每个个人的知识能力、见解不同,投票动机不同。
3、专家权力。所谓知识就是权力,有时候会构成专业权威的暴力。现代主义建筑曾风靡世界,但后来相继被毁,留存无多,历史的淘汰与选择说明专家不能以自己有限的知识来代表社会。
在这三种权力中,政府掌握强势权力,公民则掌握弱势权力,专家权力居中。
殷双喜由此提出设想:是否能够寻找到规则与契约的权力,所有权力的主体放弃先天权力走到一起通过规则、制度的方式讨论可以实施的方案。在这方面,政治领域的实践高度成熟,值得借鉴。他同时提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民主投票的方式不利于防止多数对少数的暴力。
孙振华认为在公共艺术中,权力的纠缠呈现出比较复杂和双向的变化,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最后只能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而制度、程序的正当和合理,是公共艺术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他从观念的转变、公众关于公共艺术的素养、制度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地讨论了在中国当下如何保证公民在公共空间的权利。
他谈到,“人民”在中国是一个被泛化、被神圣化的名词,“人民”通常可以成为一个集体名词,成为忽略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个体的理由;“人民”一词所具有的道义色彩,也常常可以忽略作为道德中性的每个“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一个公民社会和宪政国家,国家必须对一切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公民、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这三者是共生的,公民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外在形态,而只有在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中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中国是一个没有公共艺术传统的国家,中国公共艺术的发展最困难的并不是创作能力,也不是创作经费,而是全民的公共艺术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素质。公众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水平,决定了公共艺术的实现程度和成熟程度。因此,在中国,公共艺术的权利问题有它的双向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对公众权利的尊重,表现为公众权利的实现;同时,它又是公众自身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艺术水平普及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艺术的在中国实现的过程也是一个中国公众权利意识的启蒙过程。
在制度建设方面,他认为当公共艺术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以后,多数裁决原则的运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多数的专制和多数暴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是一个弊端,但是没有不存在弊端的制度规则。在公共艺术的决策过程中,艺术家的少数如果存在被公众的多数淹没的危险,而这种少数又是有价值的,那么同样也要考虑如何尊重少数的声音,保护少数的权利。即需要有申辩和复议的制度和程序。应该肯定的是,在广泛和持久的运用过程中,随着艺术家与公众的互动过程的深入,少数的合理性的意见,将存在着被多数人接受和认同的可能。在公共艺术的历史上,最初不被理解到最后广泛接受的事例比比皆是。
四、公共艺术家与公众的关系
在这公共艺术这一全新语境中,艺术家作为实施者,其身份、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根本转换,因此艺术家与公众的关系、艺术家的作用成为与会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鲁虹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公共艺术决不是单一化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人或数人与大众合作交流、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事公共艺术创作的艺术家必须努力在个人的创意与公众的意愿之间寻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点,进而创造出既有艺术性又有公共性的艺术品。当然,创作公共艺术,还会涉及如何融入特定环境、历史与习俗等问题。
鲁虹是一个彻底的民主论者,在他提出的民主机制构想中就明确了公众在公共艺术中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艺术家只不过是公众意志的执行者。在这个意义上,他谈到,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艺术家做公共艺术就如同做“命题作文”一样,但这一过程决不是消极被动的,而应是积极主动的。公众的意见总是天然合理的,至少,也含有合理的成份。如果艺术家能够从公众的合理想法中获取灵感,并加以巧妙的转换,就极有可能创造别具新意的公共艺术,甚至形成对以往优秀作品的超越。这比闭门造车、胡思乱想要强得多。不过,公众的平均趣味总是相当难以确证的,有时还会相互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艺术家的特殊作用就是,在充分研究了公众的多种需求后,他必须以历史与当下文化背景作为基本的框架,以便从中找出最合理的因素加以创造性的发挥,然后再用使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艺术方案与必要的宣传工作去积极地影响公众。
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院副教授顾丞峰认为,从历史角度看,艺术、艺术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功能本体的阶段、艺术家本体的阶段、社会本体的阶段。功能本体阶段的艺术在总体上是服务于社会需要,以社会功能作为本体;艺术家本体阶段的艺术则开始摆脱各种社会功能束缚使之成为独立地表达个性的精神形式,它强调艺术与社会的区别,强调艺术与生活的区别,强调艺术家的想象和创造力,这种倾向在现代主义艺术阶段达到顶点;社会本体阶段则是后现代主义背景下出现的,艺术开始重新强调和社会的关系,与传统的关系,艺术和非艺术、艺术和生活、不同艺术门类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公众需要开始成为与艺术创作的主要因素之一。公共艺术的出现和对艺术公共性的强调是艺术进入社会本体阶段的产物。
王林从对“人民”一词的解析切入,认为我国公民意识严重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信仰、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的自由,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可以阻碍个体公民实现这些自由的政府行为,“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个体公民”的权利并不一致。他据此认为我们至多只能讨论艺术家的公民意识,即艺术家的公民责任。艺术家不能仅仅出于赚钱目的和市场竞争,放弃个人创造性,降低艺术水准和艺术质量。艺术家还应注意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作品,并非自娱自乐,不同于只展示结果不展示过程的个人创作。艺术家和观众之间,其感觉感受的相通性、过程经历的同时性,是艺术家在实施之前时必须预期的。
翁剑青认为成功的公共艺术与优秀的艺术家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关系,一个出色的公共艺术家必须首先把自己锻造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必须在文化视野和社会责任上超越自身从事的专业领域及小我的利益,自觉投身于社会公共领域的公益事业,成为一个具有社会良心和道义的知识者和行动者。在此前提下,艺术家便能够把自己的艺术才智与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出各种能够反映公共意志和时代精神的艺术作品,且无须退避或抱怨普通大众对艺术的无知及意见的纷杂。艺术家在与公众社会的对话和协作过程中,也必将会实现他们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地位。
五、公共艺术的功能
对公共艺术的功能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共知识分子的批判和前瞻性的指引,文化参与;另一方面是美化居住环境。
皮道坚认为对公共性的强调意味着当代社会里的公共艺术必须体现社会公众的诉求,能吸引公众积极、直接地参与,并通过与公众的互动来满足公众心理、生理的或精神、物质的需求,进而实现其入思的、批判的文化与社会功能。一个开放的当代社会,公共艺术可以承担包括创造优质公共生存空间与环境、实现文化承传和自由交流,乃至实施社会与文化批判在内的诸多功能。
王林从公共艺术的文化意识、环境意识角度展开了探讨。认为在生活惯性和文化消费之中,人们共同面对的很多社会问题常常被掩饰被遮蔽,艺术家的责任就是批判性地提出这些问题,使它们成为人们必须去直面的问题。艺术的价值就在于以出其不意的方式,使现实问题凸现为精神问题,让人惊异、警醒、感触和反思。另外,公共艺术总是出现在公共环境之中,其环境意识既是生态意识也是人文意识,既是形式创造也是功能优化。公共艺术应该表现出环境(城市、社区等)的特点、文化底蕴和居民性格,同时公共造型艺术的前提是对场地条件进行分析,其形式的创造是要优化环境而不是败坏环境,是要构建向心的环境而不是造成离心的环境。
六、当下公共艺术建设存在的问题
与会学者多谈到了当下公共艺术发展的急功近利问题,其中王林不无激动地道出他对当前城市建设问题的忧虑:有些城市进行令人恐怖的“雕塑大跃进”,全面、深入、彻底地进行城市建设,令人担忧。如果每届领导都要来一次新的规划,我们的城市还会有历史吗?还会有文化的积淀吗?一座城市的历史,绝不是一年半载就可以建设起来的。无论从城市文化生态还是从城市自然生态讲,我们都应该循序渐进,让老百姓在历时性过程中和城市文化一起生长、生息,这座城市才是真正属于他们的生存之地。如果城市空间被某一任领导规划得一干二净,下一任领导又干什么、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干什么呢?留点余地给自然、给他人、给后代罢,只愿“公共艺术在中国”的研讨不至于让公共艺术在中国发热。
翁剑青指出公共艺术及文化的发展严重滞后。在绝大多数城市的普通住宅社区及综合性社区中,建筑与道路缺乏基础性建设和维护,许多公共设施陈旧落后或破损污秽不堪,环境卫生恶劣。公共艺术及公共绿化水平大多低下,或干脆归于空白。在城市的社区管理中,长期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力错位、职责模糊、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状况。在政府权力的基层行政部门“街道”机构与“类似政府办事机构”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之间,由于权力关系和职责的混乱与懈怠,使得在社区公共事务,包括社区文化和公共艺术的建设与维护方面,难以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机制和规则,基本上还是按照少数人及资金赞助者的意志行事。此间常出现由政府基层部门的领导出面干预或个人决策,以搞运动、走过场、抓突击、显政绩的方式来实施社区环境和公共艺术的建设,结果往往是浪费了资金和土地却产生了让社区居民不满意或无动于衷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社区中利益主体的意愿。即使外在效果搞得较好也无法收到在心理情感及精神上凝聚和荣耀社区的内在功效。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没有使包括公共艺术在内的公共事务的实施过程成为社区居民平等参与、民主酝酿和深度交流的过程。反而使得大多数社区人觉得这些不是与自己休戚相关的要事,因此难以培养起社区主人应有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成都画院研究员张颖川结合自身体会谈到艺术理论家在公共艺术领域面临的困境,其一即为在理论上的失语。她说,公共艺术已经不是传统艺术的范畴,属于大文化,涉及社会学、政治学。我作为一位画院职业的艺术理论家,参与其中的活动,感到自己的知识的不够用。当我以所谓的专家身分走到市建委、市规划局的会议里讨论一些公共艺术项目,就有点尴尬,发现所阐述理论的力度不够,话说不到点子上。我的知识结构主要为传统的学院艺术史、美术史,不太懂社会学、政治学,不太懂城市设计。如果说在艺术创作上,公共艺术不能等于把雕塑作品简单地摆到公共空间中间去,把精英艺术拿到大众化的场所里,那么我们这些艺术理论家要做公共艺术理论研究,也就不能简单地把一些有关公共艺术的术语、名词放在我们的文章中间,转换一下称谓概念,就以为可以建立公共艺术的批评体系。如果我们不跳出传统学院艺术史、美术史的范畴,在方法论上、知识结构上做深层次的反省和更新,我们关于公共艺术的批评就会陷入一片混乱。
其二即理论家在公共艺术的实际操作中书生气十足。公共艺术有很强的本土实践性,要在公共场所里进行开放的社会化的活动和建设项目,就必然要与这些公共场所的公共机构、公共体制、社区环境发生关系。公共艺术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运作平台、机制,在一方面国外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国内的情况有些不同。我国当代艺术长期以来处于边缘状态,甚至有的常常以对现存体制对立挑战的形式出现,而公共艺术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主流文化,有时就是体制内的行为。国内现存的保守的体制与公共艺术机制建设的发展要求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我们在其中的声音十分微弱。许多相关话题其实与学术无关,是政治学问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总院深圳分院副院长朱荣远谈到当下城市规划的缺失和建筑师、公共艺术家的无为。由于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审美修养的缺失,城市规划师理性地、且八股般地在城市的地图上填着无活力的色块,建筑师高兴地、无拘无束地张扬着自己个性,城雕、壁画这些公共艺术的形式几乎被广泛的需求、低劣的审美门槛和泛滥的匠人行为所毁。这时特别需要的是各专业在前期进行的合作,但是由于意识问题或者体制问题,目前我们缺少的是各相关领域的合作和各专业之间有效互动的工作连接,因而决定了各自的无为。公共艺术实践的机会应该是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合作中产生,从事情的源头做起,不只是政府决策者、城市规划师的任务,而应该是大家共同作为的结果。
七、公共空间的界定
这是本次研讨会上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大家热烈讨论了城市公共空间的界定,以及公共艺术在虚拟空间、数字化空间等领域的发展可能。
郑州大学兼职教授、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强提出如何界定城市公共空间的问题,他认为城市公共空间首先不是农村式的村落和田园,也不是城市居民个人、团体或商业机构(如家属院、收费的景点等)等预设进入条件的空间,城市公共空间体系主要包括城市公共建筑的内外部空间、街道、河岸、车站等场所。
王中由一件艺术作品谈到虚拟公共空间可以是未来公共艺术发展的新方向,由此,王明贤简要介绍了库哈斯的数字化公共空间理论,认为在当前公共艺术的发展进程中,一方面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更为重要的一面是数字公共艺术的出现,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他还介绍了目前在此领域进行较多研究的机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建筑研究院、英国aa学院等。引起大家的广泛兴趣。
八、艺术家、理论家的作用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中国美协雕塑艺委会秘书长邹文提出公共艺术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认为20世纪中国没有为世界贡献什么,部分责任在于艺术家没有激活社会的创新意念,今天我们讨论公共艺术,应该抛弃基本的文本概念的探讨,更多地探讨公共艺术的公共精神,考虑如何以己之力推动国家的发展。他指出大家谈论的实际是公共艺术在中国城市,实际农村才迫切需要得到关注。他甚至提出艺术家帮助农村的设想——比如打破石匠千篇一律的重复制作,加入艺术家的原创构想,从而提高农村石雕制作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王林在发言中讨论了专家在公共艺术评价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影响公共艺术作品产生的有多方面因素:历史与现实、政府与民众、艺术与金钱等等,公共艺术作品是各方面因素平衡的结果,因此,孰优孰劣很难由专家来下定论。专家评审委员会能够起到一些咨询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权者的决策。
综上所述,“公共艺术在中国”论坛涉及了复杂而深刻的学术主题,尽管部分问题最终没有能够达成共识,但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却是公共艺术在中国发展必须走过的阶段,此次学术研讨涉及面比较宽泛,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来说,都比较完整地反应了中国当下公共艺术理论的研究状态。
(以上内容根据会议纪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