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管理框架分析
admin
2006-04-20
来源:景观中国网
生态旅游概念演变 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各种提法已经出现很多,但是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被普遍认可。其中的原因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客观上旅游业、林业以及环境
生态旅游概念演变
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各种提法已经出现很多,但是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被普遍认可。其中的原因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客观上旅游业、林业以及环境教育等各方面人士对生态旅游保持关心的同时,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来定义生态旅游,因此提出来的定义在内容的涵盖面上往往存在片面性;二是各个定义的内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表现在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环节上,包括旅游对象、旅游移动空间、旅游团体的大小、旅游活动的形态以及旅游理念等等。但是,各个定义的着眼点分别是从自然保护、旅游业及研究者的角度出发,去体会生态旅游内涵的。
从自然保护的角度来看,第一个给生态旅游作出定义的是墨西哥专家H.Ceballos-Lascurain(1983),后来他的定义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所接受,并被广泛宣传。他指出,生态旅游是“旅游者进入相对原始的自然区域,学习、欣赏和享受风光、野生动植物及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是研究生态旅游比较早的官方机构,其研究人员E.Boo在1990年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就是说,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的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协会(The Ecotourism Society)1992年把生态旅游定义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
从旅游业角度看,美国旅游协会(ASTA)强调生态旅游是重视与环境相协调的旅游,就是说在不破坏野生自然本身及环境的条件下以欣赏当地的自然和文化为目的的旅游。日本观光业协会(JATA)认为生态旅游是以观察自然为目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并且对其负影响保持在最小限度的旅游实践运动。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则把生态旅游作为是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益处,并在环境和文化上具有积极性的旅游。
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普遍接受H.Ceballos-Lascurain的观点,并认为生态旅游是:a、旅游者进入相对原始的自然区域,学习、欣赏和享受风光、野生动物及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b、促进保护,控制旅游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欣赏和享受能够给当地居民带来社会经济活力的自然(包括与过去和现在的相关文化事物),到干扰较少的自然区域环境中所进行的负责任的旅行或访问。
生态旅游管理框架
生态旅游追求的是旅游业、自然保护及区域振兴三者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它的合理运营与科学管理涉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当地居民、行政部门及研究者等利益主体的最佳配合。
按照利益主体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来对生态旅游管理框架进行分析很有必要,它也正成为当前旅游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笔者认为以区域社会为背景的生态旅游至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保证有森林和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系统及当地文化的生态旅游资源存在;(2)有到此访问的主要来自城市的生态旅游者存在,并且这样的生态旅游者是以人数分散的小组形式出现的;(3)能够得到当地居民理解并且他们要有经济利益的收获。生态旅游的实施与促进,也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从而活跃了区域经济。由于当地居民生于斯长于斯,熟悉当地的山川甚至一草一木,而且从祖先那里传承了一些重要而适用的知识,经过适当的培训可以成为合格的生态旅游向导;(4)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让生态旅游者更好地利用和享受生态旅游资源;(5)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还要充当协调员的身份,向其他各个利益主体及时、快速、准确、全面地传达有价值的信息,包括组织编写旅游指南、实施资源保护及人才培养。
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单靠政府的方针政策,甚至市场以至技术上的措施是不够的。更强调行政部门、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当地居民、研究者各个关系主体价值观的相互交织、碰撞、磨合。同时,政府与市场提供一种平台,以另一种身份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达成对话、协作和相互理解。
生态旅游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实现自然保护、旅游业发展及区域振兴等多重目标,生态旅游管理所追求的效率原则,要求最终要对其达到最佳管理水平。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旅游所体现的是一种进化过程。可持续开发原则一直是生态旅游的核心,对生态旅游管理的框架分析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都将是我国旅游研究中被关注的热点之一。
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各种提法已经出现很多,但是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被普遍认可。其中的原因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客观上旅游业、林业以及环境教育等各方面人士对生态旅游保持关心的同时,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来定义生态旅游,因此提出来的定义在内容的涵盖面上往往存在片面性;二是各个定义的内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表现在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环节上,包括旅游对象、旅游移动空间、旅游团体的大小、旅游活动的形态以及旅游理念等等。但是,各个定义的着眼点分别是从自然保护、旅游业及研究者的角度出发,去体会生态旅游内涵的。
从自然保护的角度来看,第一个给生态旅游作出定义的是墨西哥专家H.Ceballos-Lascurain(1983),后来他的定义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所接受,并被广泛宣传。他指出,生态旅游是“旅游者进入相对原始的自然区域,学习、欣赏和享受风光、野生动植物及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是研究生态旅游比较早的官方机构,其研究人员E.Boo在1990年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就是说,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的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协会(The Ecotourism Society)1992年把生态旅游定义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
从旅游业角度看,美国旅游协会(ASTA)强调生态旅游是重视与环境相协调的旅游,就是说在不破坏野生自然本身及环境的条件下以欣赏当地的自然和文化为目的的旅游。日本观光业协会(JATA)认为生态旅游是以观察自然为目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并且对其负影响保持在最小限度的旅游实践运动。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则把生态旅游作为是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益处,并在环境和文化上具有积极性的旅游。
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普遍接受H.Ceballos-Lascurain的观点,并认为生态旅游是:a、旅游者进入相对原始的自然区域,学习、欣赏和享受风光、野生动物及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b、促进保护,控制旅游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欣赏和享受能够给当地居民带来社会经济活力的自然(包括与过去和现在的相关文化事物),到干扰较少的自然区域环境中所进行的负责任的旅行或访问。
生态旅游管理框架
生态旅游追求的是旅游业、自然保护及区域振兴三者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它的合理运营与科学管理涉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当地居民、行政部门及研究者等利益主体的最佳配合。
按照利益主体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来对生态旅游管理框架进行分析很有必要,它也正成为当前旅游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笔者认为以区域社会为背景的生态旅游至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保证有森林和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系统及当地文化的生态旅游资源存在;(2)有到此访问的主要来自城市的生态旅游者存在,并且这样的生态旅游者是以人数分散的小组形式出现的;(3)能够得到当地居民理解并且他们要有经济利益的收获。生态旅游的实施与促进,也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从而活跃了区域经济。由于当地居民生于斯长于斯,熟悉当地的山川甚至一草一木,而且从祖先那里传承了一些重要而适用的知识,经过适当的培训可以成为合格的生态旅游向导;(4)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让生态旅游者更好地利用和享受生态旅游资源;(5)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还要充当协调员的身份,向其他各个利益主体及时、快速、准确、全面地传达有价值的信息,包括组织编写旅游指南、实施资源保护及人才培养。
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单靠政府的方针政策,甚至市场以至技术上的措施是不够的。更强调行政部门、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当地居民、研究者各个关系主体价值观的相互交织、碰撞、磨合。同时,政府与市场提供一种平台,以另一种身份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达成对话、协作和相互理解。
生态旅游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实现自然保护、旅游业发展及区域振兴等多重目标,生态旅游管理所追求的效率原则,要求最终要对其达到最佳管理水平。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旅游所体现的是一种进化过程。可持续开发原则一直是生态旅游的核心,对生态旅游管理的框架分析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都将是我国旅游研究中被关注的热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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