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娟: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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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来源:景观中国网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件直击法律软肋。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旅游过热等现象都是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因素。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发展和保护都是硬道理。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健全保护体系;把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贯彻在保护过程中;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5年3月底,圆明园东部湖底铺设防渗薄膜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众多反对者认为该工程弊大于利,还有人指出其非法性。防渗工程听证会已经落下帷幕,但是由此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究竟如何保护?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尴尬
(一) 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2]
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
建国以来,中国出土了数万件简牍,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方法,绝大部分只能临时浸泡在水里,时间最长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贵文物,包括成批的丝织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纺织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精华,许多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很多已经不复存在,现存的部分文物也濒临损毁;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马王堆汉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纺织品和竹简帛书的学术价值极高。这些有机质文物多数国家一极品,出土时光亮新鲜,但出土后迅速氧化变色、变质、变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轰动海内外。其中数百件青铜器和数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护技术,象牙几乎全部毁损,青铜器正在遭受有害锈的不断侵蚀。[3]
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科学监控和安全防范系统的严重滞后,也使非法交易诱发的盗掘古墓葬、盗窃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无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和肢解,各类器物流失海外或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从张家界装电梯,到武当山“太子养生堂”改宾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大规模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浙江省舟山市,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对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定海历史街区大肆拆毁,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4]
如今不少城市采用类似的技术,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量的建筑物,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而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有的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增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的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许多历史文化名村、古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旧村、旧镇进行盲目改造,导致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性破坏;在经济落后地区,将古建筑的一些部件拆卸下来,卖作装饰品,也使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
(四)旅游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冲击
长假期间,各历史文化遗迹地人潮涌动,其承载能力受到威胁。人们盲目地参观旅游,“只见人头,不见景物”成为旅游的一个特点。另外,缆车、索道、水上乐园等接踵而建,对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敦煌莫高窟正式对外开放始于1979年,20多年来,先后有80个国家和地区的游客近400万人次参观了莫高窟。近年来,莫高窟旅游人数明显呈上升趋势,每年游客接待量超过30万人次。据专家介绍,莫高窟虽然规模宏大,洞窟众多,但是每个洞窟的空间及其有限,而窟内的彩塑和壁画都是使用泥土、木材、稻草等脆弱材料制成,因此不能过度开放。由于游客身上携带一定的水汽和温度,过多地进入洞窟参观,极易引起洞窟内温度、相对湿度、墙体表面温湿度及窟内二氧化碳浓度的变化,这样不仅会使壁画产生酥减,也可能引起壁画颜料变色。[5]
周围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前段时间就曾出现过颐和园风景保护区附近高压电塔林立现象,这无疑为颐和园的保存与保护增大了压力。
此外,由于游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进行参观旅游的时候,随地吐痰、随处丢废弃物、随处刻划、随处拍照、随处攀登……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提高游客素质也是关键问题所在。2004年“五一”节期间,敦煌研究院对游客参观藏经洞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在18212人的总参观人数中,有708人触摸了壁画,约占参观总数的3.9%。[6]无独有偶,在清昭陵的廊柱上清晰可见“我来也”、“到此一游”的涂鸦痕迹,而这些字多是刀刻,无法完全恢复。
二、“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契机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7],为我国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指明了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8]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9],在“科学发展观”上更进一步。
“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和谐发展要靠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具体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首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不保护就没有长久的发展。真正的保护是我们要继承文化,从这里汲取营养,这样我们才会有新的发展,才会创造出更灿烂的文化。其次是要依法办事,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完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科学发展”的精神,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要体现“科学发展”原则;并且要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然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民族长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最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其中,加大投资力度、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等等,都是为了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鉴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以及遭破坏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及其必要。保护手段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关键。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出现明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且必须尽快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明确,可借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10]其次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界定:1、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传统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周围环境;2、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3、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区,古村、古镇等;4、能够体现我国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的区域。[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中各个要素考虑进去,总结其共同点,提炼适合总体的保护措施。可以用归纳的方法对整体进行总括性、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个方针其实可以考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因为这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保护”是核心和前提,“抢救”是当务之急,利用是最终目的,“管理”是关键和保证。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保护为主”,把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这是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从国务院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历史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监督、保护等管理工作。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等工作。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同时,管理部门本身由于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另外,考虑到各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体针对各要素的单独立法的形式。例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专家提出应该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强调的是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这个环境大的可以是一个城市,小的可以是一个城镇、一个街区。
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例如《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稳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各个相关法律要注意彼此间横向的联系,要相互借鉴,还要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尽量考虑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要分层次、分级别,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12]: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要分级别,可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的遗产,应向下放权;另一方面,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有效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也不能掉以轻心。世界遗产公约有其一套底线,任何项目都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我们保护不力,那么他们将先进行“黄牌警告”,然后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
然后,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上,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13]同时,应该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去补充和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事业。
最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相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环境问题的恶化会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人口的急剧膨胀会不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会不会因用地问题拆毁历史文化遗产……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促进作用。
(二) 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在如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援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 协调发展原则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我们应该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赋予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以新的内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为新的遗产代代相传。“挖祖宗墓,吃子孙饭”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能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保护,而且还是全社会进步的过程。”
2、 预防为主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纠正“最大限度”的错误观念。“有限开放”和“限量游览”在旅游活动中比较可行,国外已经做得很好,我国现在也开始试点进行。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何种损害是可以弥补的,何种损害是毁灭性的,做到研究走在开放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有些是不适宜开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适宜开发的,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还达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应该保持原状;有些是只能有限开放的,多度开放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还有些是可以完全开放的。“预防”是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真实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称不上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圆明园盛极一时的风貌我们已经无法领略,但是它现在的面貌起码也真实地记载了历史上其受到的劫难,我们就不必再枉费心机去修缮,保持现状才是上策。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了事前规范,历史文化遗产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原状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恢复所需付出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不仅比我们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大,同时更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大得多。
3、 环境责任原则
凡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者,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负责单位要缴纳包括税收等在内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参观旅游活动中,游客要购买门票。凡有权开发历史文化遗产者,同时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并分析研究何种因素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破坏者恢复主要指的是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鉴于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难恢复和不可恢复性,对于这种损害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力恢复和治理的,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门来进行恢复和治理。此条原则属于事后救济,由于其不经济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尽量避免破坏情况的发生。此原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定规范到具体操作,一定要体现严厉性。一旦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4、 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要使公众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主人翁意识,要真正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其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保护常识,能够自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这种意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历史文化遗产知情权,要实行历史文化遗产状况公报制度,让公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与公众的力量融合起来:一方面,建议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咨询组织,作为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计划方案告诉有关的群众,考虑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其实在许多情况下,群众才是这方面的专家;然后群众把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政府,政府经多方衡量做出正确取舍。最后,对于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对历史文化遗产有重大潜在危险的活动,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开通多种渠道使消息畅通,对于重大情报经确信的,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借鉴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属于事前规范。在评价形式筛选上,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微弱影响的项目之外,一律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对评价报告的审批也应该严格化。对于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可能造成损坏但是可能通过保护措施预防和恢复的,原则上可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而动工的项目,应该由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不给其可乘之机。另外,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还要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从2004年9月开工,至今仍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已经责令圆明园管理处限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14]
2、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可能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比如说,要在历史文化遗址地拍摄电影、电视剧,首先剧组负责人要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审查必须的各种材料,比如剧本中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情节介绍,以及证明该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破坏的理由,或者应用保护设备和措施等;主管部门可向专家组求证,也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受理的申请,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颁布或者拒发许可证的决定,与此同时,同意颁发许可证的,要告知持证人的相关义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并且做出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生效。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理由,相对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时,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使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样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科学研究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几乎全部移植于国外,不仅使用的范围相当有限,舶来的技术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学验证与评估等研究环节。保护科学和技术的显著贫弱,远远不能应付数量巨大和门类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求。[15]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是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投资力度;另外,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方式也应该积极鼓励;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发行奖券、彩票的形式来刺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外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操作方法的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的供应。要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推进传统核心科技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对于一些新问题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机辐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此外,还要实施监测与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报道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并且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当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着重强调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不断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长远地看,建议在小学、中学的教材中多编入一些介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从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亦可考虑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例如发行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电话卡,出版地图册和各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图等等。
要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可考虑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针,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今天的开发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开发利用,要让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传到后代人手中。周总理当年就曾经劝阻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因为那时的技术还无法保存地下埋藏的丝质和纸质的文物,他说:“还是留给后人吧。”[16]所以与其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早日遭破坏甚至灭绝,不如信赖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对已经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和实验,如果展览、旅游、周边建设项目等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有现实和可以确信的潜在破坏危险的,应该及时消除妨害。
(五)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本土化,加强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4年底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对欧洲进行参观考察所作的考察报告,欧洲人主要是靠法律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发挥。[17]
国外许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在美国,如果游客想在大峡谷上面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韩国,知异山国立公园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许400人参观。[18]在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街区,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
我们既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的当数敦煌莫高窟。针对莫高窟自身特点和开放旅游时遇到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与海内外机构合作,对莫高窟的地质环境、气象环境、特别是洞窟小环境进行了检测,在莫高窟窟顶设置了窟区环境检测站,为洞窟安装温湿度自动检测探头、铝合金门窗及洞内挡护玻璃等。与此同时,敦煌研究院对日益增多的游客开始实施干预。2000年,对游客实行了窟内分流措施;2003年又启动了游客参观预约制,开展了“洞窟游客承载量”试验研究和“虚拟敦煌”建设,并在同年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和研究项目的开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洞窟保护压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内部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为根本解决敦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19]这样,真正做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本土化的最佳结合,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作为先进经验来推广。
目前中国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中国与德国合作开展了秦俑彩绘保护研究。[20]这些都是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开展更加广泛和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四、结语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距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届时,世界各国的运动员代表将云集北京。他们最感兴趣的,是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他们渴望感受的,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特有的东方魅力和灿烂文化。希望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真正能到全世界的公认。
参考文献:
⒈周珂著.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⒊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⒌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⒎[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注释]
[1] 北方网http://news.enorth.com.cn “圆明园巨资‘铺湖底’,专家:破坏生态后果难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 http://www.ccnt.gov.cn
[3] 《科学时报》:“中科院发力文化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形式严峻,科技支撑力度贫弱”2004-12-6
[4]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http://www.wenbao.net “专家呼吁:请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5]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6]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7]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
[8] 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3-10-15
[9] 中国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
[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http://kj.sach.gov.cn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报告”
[1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第224页。
[12]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37页。
[13]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14]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 “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立即停建”
[15] 《科学时报》:“中科院发力文化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形式严峻,科技支撑力度贫弱”2004-12-6
[16]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第230页。
[17] 金羊网http://www.ycwb.com “欧洲人用法律保护历史”
[18] 新华网http://www.ln.xinhuanet.com “莫把世界文化遗产当作旅游筹码”
[19]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20]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http://kj.sach.gov.cn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报告”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尴尬
(一) 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2]
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
建国以来,中国出土了数万件简牍,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方法,绝大部分只能临时浸泡在水里,时间最长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贵文物,包括成批的丝织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纺织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精华,许多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很多已经不复存在,现存的部分文物也濒临损毁;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马王堆汉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纺织品和竹简帛书的学术价值极高。这些有机质文物多数国家一极品,出土时光亮新鲜,但出土后迅速氧化变色、变质、变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轰动海内外。其中数百件青铜器和数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护技术,象牙几乎全部毁损,青铜器正在遭受有害锈的不断侵蚀。[3]
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科学监控和安全防范系统的严重滞后,也使非法交易诱发的盗掘古墓葬、盗窃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无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和肢解,各类器物流失海外或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从张家界装电梯,到武当山“太子养生堂”改宾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大规模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浙江省舟山市,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对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定海历史街区大肆拆毁,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4]
如今不少城市采用类似的技术,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量的建筑物,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而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有的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增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的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许多历史文化名村、古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旧村、旧镇进行盲目改造,导致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性破坏;在经济落后地区,将古建筑的一些部件拆卸下来,卖作装饰品,也使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
(四)旅游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冲击
长假期间,各历史文化遗迹地人潮涌动,其承载能力受到威胁。人们盲目地参观旅游,“只见人头,不见景物”成为旅游的一个特点。另外,缆车、索道、水上乐园等接踵而建,对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敦煌莫高窟正式对外开放始于1979年,20多年来,先后有80个国家和地区的游客近400万人次参观了莫高窟。近年来,莫高窟旅游人数明显呈上升趋势,每年游客接待量超过30万人次。据专家介绍,莫高窟虽然规模宏大,洞窟众多,但是每个洞窟的空间及其有限,而窟内的彩塑和壁画都是使用泥土、木材、稻草等脆弱材料制成,因此不能过度开放。由于游客身上携带一定的水汽和温度,过多地进入洞窟参观,极易引起洞窟内温度、相对湿度、墙体表面温湿度及窟内二氧化碳浓度的变化,这样不仅会使壁画产生酥减,也可能引起壁画颜料变色。[5]
周围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前段时间就曾出现过颐和园风景保护区附近高压电塔林立现象,这无疑为颐和园的保存与保护增大了压力。
此外,由于游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进行参观旅游的时候,随地吐痰、随处丢废弃物、随处刻划、随处拍照、随处攀登……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提高游客素质也是关键问题所在。2004年“五一”节期间,敦煌研究院对游客参观藏经洞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在18212人的总参观人数中,有708人触摸了壁画,约占参观总数的3.9%。[6]无独有偶,在清昭陵的廊柱上清晰可见“我来也”、“到此一游”的涂鸦痕迹,而这些字多是刀刻,无法完全恢复。
二、“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契机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7],为我国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指明了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8]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9],在“科学发展观”上更进一步。
“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和谐发展要靠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具体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首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不保护就没有长久的发展。真正的保护是我们要继承文化,从这里汲取营养,这样我们才会有新的发展,才会创造出更灿烂的文化。其次是要依法办事,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完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科学发展”的精神,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要体现“科学发展”原则;并且要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然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民族长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最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其中,加大投资力度、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等等,都是为了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鉴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以及遭破坏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及其必要。保护手段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关键。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出现明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且必须尽快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明确,可借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10]其次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界定:1、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传统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周围环境;2、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3、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区,古村、古镇等;4、能够体现我国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的区域。[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中各个要素考虑进去,总结其共同点,提炼适合总体的保护措施。可以用归纳的方法对整体进行总括性、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个方针其实可以考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因为这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保护”是核心和前提,“抢救”是当务之急,利用是最终目的,“管理”是关键和保证。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保护为主”,把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这是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从国务院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历史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监督、保护等管理工作。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等工作。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同时,管理部门本身由于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另外,考虑到各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体针对各要素的单独立法的形式。例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专家提出应该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强调的是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这个环境大的可以是一个城市,小的可以是一个城镇、一个街区。
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例如《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稳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各个相关法律要注意彼此间横向的联系,要相互借鉴,还要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尽量考虑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要分层次、分级别,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12]: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要分级别,可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的遗产,应向下放权;另一方面,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有效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也不能掉以轻心。世界遗产公约有其一套底线,任何项目都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我们保护不力,那么他们将先进行“黄牌警告”,然后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
然后,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上,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13]同时,应该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去补充和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事业。
最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相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环境问题的恶化会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人口的急剧膨胀会不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会不会因用地问题拆毁历史文化遗产……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促进作用。
(二) 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在如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援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 协调发展原则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我们应该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赋予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以新的内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为新的遗产代代相传。“挖祖宗墓,吃子孙饭”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能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保护,而且还是全社会进步的过程。”
2、 预防为主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纠正“最大限度”的错误观念。“有限开放”和“限量游览”在旅游活动中比较可行,国外已经做得很好,我国现在也开始试点进行。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何种损害是可以弥补的,何种损害是毁灭性的,做到研究走在开放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有些是不适宜开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适宜开发的,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还达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应该保持原状;有些是只能有限开放的,多度开放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还有些是可以完全开放的。“预防”是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真实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称不上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圆明园盛极一时的风貌我们已经无法领略,但是它现在的面貌起码也真实地记载了历史上其受到的劫难,我们就不必再枉费心机去修缮,保持现状才是上策。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了事前规范,历史文化遗产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原状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恢复所需付出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不仅比我们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大,同时更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大得多。
3、 环境责任原则
凡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者,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负责单位要缴纳包括税收等在内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参观旅游活动中,游客要购买门票。凡有权开发历史文化遗产者,同时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并分析研究何种因素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破坏者恢复主要指的是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鉴于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难恢复和不可恢复性,对于这种损害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力恢复和治理的,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门来进行恢复和治理。此条原则属于事后救济,由于其不经济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尽量避免破坏情况的发生。此原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定规范到具体操作,一定要体现严厉性。一旦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4、 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要使公众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主人翁意识,要真正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其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保护常识,能够自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这种意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历史文化遗产知情权,要实行历史文化遗产状况公报制度,让公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与公众的力量融合起来:一方面,建议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咨询组织,作为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计划方案告诉有关的群众,考虑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其实在许多情况下,群众才是这方面的专家;然后群众把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政府,政府经多方衡量做出正确取舍。最后,对于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对历史文化遗产有重大潜在危险的活动,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开通多种渠道使消息畅通,对于重大情报经确信的,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借鉴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属于事前规范。在评价形式筛选上,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微弱影响的项目之外,一律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对评价报告的审批也应该严格化。对于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可能造成损坏但是可能通过保护措施预防和恢复的,原则上可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而动工的项目,应该由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不给其可乘之机。另外,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还要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从2004年9月开工,至今仍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已经责令圆明园管理处限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14]
2、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可能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比如说,要在历史文化遗址地拍摄电影、电视剧,首先剧组负责人要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审查必须的各种材料,比如剧本中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情节介绍,以及证明该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破坏的理由,或者应用保护设备和措施等;主管部门可向专家组求证,也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受理的申请,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颁布或者拒发许可证的决定,与此同时,同意颁发许可证的,要告知持证人的相关义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并且做出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生效。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理由,相对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时,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使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样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科学研究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几乎全部移植于国外,不仅使用的范围相当有限,舶来的技术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学验证与评估等研究环节。保护科学和技术的显著贫弱,远远不能应付数量巨大和门类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求。[15]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是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投资力度;另外,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方式也应该积极鼓励;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发行奖券、彩票的形式来刺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外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操作方法的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的供应。要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推进传统核心科技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对于一些新问题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机辐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此外,还要实施监测与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报道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并且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当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着重强调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不断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长远地看,建议在小学、中学的教材中多编入一些介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从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亦可考虑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例如发行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电话卡,出版地图册和各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图等等。
要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可考虑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针,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今天的开发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开发利用,要让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传到后代人手中。周总理当年就曾经劝阻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因为那时的技术还无法保存地下埋藏的丝质和纸质的文物,他说:“还是留给后人吧。”[16]所以与其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早日遭破坏甚至灭绝,不如信赖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对已经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和实验,如果展览、旅游、周边建设项目等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有现实和可以确信的潜在破坏危险的,应该及时消除妨害。
(五)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本土化,加强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4年底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对欧洲进行参观考察所作的考察报告,欧洲人主要是靠法律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发挥。[17]
国外许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在美国,如果游客想在大峡谷上面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韩国,知异山国立公园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许400人参观。[18]在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街区,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
我们既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的当数敦煌莫高窟。针对莫高窟自身特点和开放旅游时遇到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与海内外机构合作,对莫高窟的地质环境、气象环境、特别是洞窟小环境进行了检测,在莫高窟窟顶设置了窟区环境检测站,为洞窟安装温湿度自动检测探头、铝合金门窗及洞内挡护玻璃等。与此同时,敦煌研究院对日益增多的游客开始实施干预。2000年,对游客实行了窟内分流措施;2003年又启动了游客参观预约制,开展了“洞窟游客承载量”试验研究和“虚拟敦煌”建设,并在同年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和研究项目的开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洞窟保护压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内部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为根本解决敦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19]这样,真正做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本土化的最佳结合,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作为先进经验来推广。
目前中国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中国与德国合作开展了秦俑彩绘保护研究。[20]这些都是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开展更加广泛和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四、结语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距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届时,世界各国的运动员代表将云集北京。他们最感兴趣的,是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他们渴望感受的,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特有的东方魅力和灿烂文化。希望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真正能到全世界的公认。
参考文献:
⒈周珂著.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⒊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⒌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⒎[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注释]
[1] 北方网http://news.enorth.com.cn “圆明园巨资‘铺湖底’,专家:破坏生态后果难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 http://www.ccnt.gov.cn
[3] 《科学时报》:“中科院发力文化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形式严峻,科技支撑力度贫弱”2004-12-6
[4]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http://www.wenbao.net “专家呼吁:请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5]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6]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7]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
[8] 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3-10-15
[9] 中国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
[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http://kj.sach.gov.cn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报告”
[1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第224页。
[12]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37页。
[13]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14]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 “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立即停建”
[15] 《科学时报》:“中科院发力文化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形式严峻,科技支撑力度贫弱”2004-12-6
[16]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第230页。
[17] 金羊网http://www.ycwb.com “欧洲人用法律保护历史”
[18] 新华网http://www.ln.xinhuanet.com “莫把世界文化遗产当作旅游筹码”
[19] 搜狐网http://travel.sohu.com “大力解决人文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20]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http://kj.sach.gov.cn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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