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规划与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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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3
来源:景观中国网
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保护规划应建立统一的、多环节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依据都应经过调查和测算;解决社会矛盾与需求应成为工作重点;实现多专业的整合,社会资源的利用应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
近年来,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关保护规划的制度和要求并不健全,使保护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护规划和一般的城市规划有所不同,但是在《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出台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护规划的各种要求和普通的城市规划在编制格式和层级划分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别[1]。而上述两个编制要求也仅限于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层级和文本格式做出规定,并没有真正深入到规划本身,并且它们涉及的范围也只是地方的和局部的。保护规划的特殊性至今仍然没有在更大范围的编制要求和审批制度上有所体现。
1、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
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非常简单,通常是“政府委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我们称之为简单的“三段式”。在这三个环节中,笔者重点讨论与规划编制质量关系密切的前两个环节,即政府委托和规划编制。
政府的意愿会在规划委托和论证的时候施加给规划编制单位。这种意愿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意愿是否合理又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也没有任何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在三段式体系中,政府对规划施加的影响具有可能性和权威性。
规划编制是核心环节,也是惟一的技术环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规划都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规划,规划的重点对象是环境风貌、建筑本体,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说,传统保护规划对实物要素和时空主体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但对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却缺少理性的和定量的分析。在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时多数是凭规划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或者服从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保护工作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把原因归咎于规划质量问题或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其实,这并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规划生成体系和新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2、新的需求
建筑遗产保护的第一次需求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对建筑遗产产生了严重威胁,大量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被迫展开。这一阶段是建筑遗产损失最严重的阶段,也是保护工作真正开始的阶段。对于保护而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技术、古建筑生存空间、保护意识、保护思路及法制等问题。由于这一时期规划的编制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传统的三段式体系并没有暴露出太多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开始了第二次需求。经过将近10年的洗礼,留存下来的优秀历史建筑的生存问题已经不再是最主要的问题。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工具,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及如何拓展保护工作的内容,加强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好现有的建筑遗产,减少不可逆转的损失,成为这一阶段的新需求。
这些新的需求大致应该包括:①规划前期的各种定性问题需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咨询制度,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减少主观因素对重要问题的影响;②规划成果需加强可控制性,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要求和规划检查、修改、论证制度;③在规划实施前需对规划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进行预测,防止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失;④预测各种因素可能对建筑遗产产生的不利影响,除了关注保护对象的历史、现状外,还要关注它的未来。
新的需求与以往的要求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引发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知因素增多,这要求规划成果要适应复杂的现象并增加精确性和可控制性。在新的需求下,建筑遗产保护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仅仅是空间和实体的保护,而且是调和复杂社会现象和保护要求的一种行为。原有的规划体例和生成过程已经无法承担全部任务了,它需要更多的环节,以便整合更多的资源,解决更复杂的矛盾。因此,在传统规划生成过程的前端、中间和后端都产生了外延,形成了一个大致由“咨询—委托—咨询—规划—预测—实施—使用管理和维护”组成的过程。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取代简单的三段式体系。
3、变化的承担者
新的需求的产生使规划成为所有变化和责任的承担者。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今规划所承担的任务基本包括社会经济分析、水文地质分析、自然条件分析、人口分析、社会发展分析、价值评估、环境景观设计、维修设计、实施建议、给排水系统规划、电力电信系统规划、工程概算、使用管理等。这几乎包括了所有与保护有关的需求和过程,涉及众多的专业和领域,其中有些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规划的范畴。这说明规划已成为一个组织协调多种专业、多种复杂事物的主体,研究对象从空间和实体拓展到社会、经济、环境、管理、考古等诸多领域。然而,规划人员并没有进行这样的分工,他们大多是在传统规划教育体系中成长起来的,尽管为了适应变化,他们自身做了很大的调整,但是要在每个领域都达到专业标准仍然是困难的。事实上,规划已经承担得过多了,除非进行专业分工,否则规划的质量和成果的准确性将会受到质疑,这也是很多时候规划因脱离实际而难以实施的原因。
由营造空间和实体的专业和群体来承担复杂社会现象的调和者角色,是有局限性的,主要体现在:规划人员必须承担与专业背景不相符合的工作,导致这些工作的质量受到影响;缺少前期的约束,几乎全部程序都掌握在规划人员手中,使得规划人员的个体特性对规划成果的影响较大,保护的可控制性减弱;没有一个从始至终负责和监控整个保护过程的部门,使得规划虽然经过了反反复复地论证,却仍然在很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寻找咨询公司,就规划前期的某些问题如功能定位、实施效果等进行咨询和预测。这种现象说明政府部门也开始承担由新的需求产生的但却无法由规划承担的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只是暂时缓解了新的需求与传统三段式体系的矛盾。将一个系列的工作笼统地认为是一个环节的工作,在传统的简单体系中容纳所有的新的需求,是现今保护规划领域中最核心的矛盾。如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一样,在原有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和需求的时候将会导致原有体系的变革。我们应该主动调整体系以适应新的变化,而不是继续任由新的需求在旧体系中挣扎。
4、回归还是扩张
面对现有体系的局限性,规划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力所不能及的工作回归到应有的职责;二是走出原有职责领域,扩大职责范围。
如果规划回归到原来的以空间和实体为①主的领地,则必须在现有的“政府委托—规划设计—规划实施”中增加环节,以完成新的任务,使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新增环节从现在的规划中分离出来,从“寄生”走向专门化。
如果采用扩张,并且不改变三段式体系,那么规划环节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其内部必须进一步划分层次并进行专业分工,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层次和专业分工必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时,规划的主体将成为一个综合的团体,组织这个团体进行工作的领导者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规划师。
回归与扩张的不同在于:规划回归是由不同的部门和环节来分担这些工作,分工明确并成为制度;规划扩张则是由同一个环节来完成这些工作。相比较而言,规划回归的分工意向和专业化的程度更明显,但不容易协调;而规划扩张由于沿用了原来的名称甚至人员和专业组成,内部的分工在初期容易出现不明显的特征,但会有一个统一的组织者进行协调。规划回归会对现有体制产生较大的震动,而规划扩张的方式看上去温和一些。
由此可见,回归和扩张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应对变化时做出的反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制度和流程将各个环节统一起来,使保护工作成为一个全面、有序的系统。当建筑遗产保护成为一个完整体系和流程的时候,各项工作就会根据需求由各种专业、各个部门及各个环节来分担,探讨规划是回归还是扩张都将不再有意义。
5、统一的制度和体系
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是多环节的,并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成为可能,它应当涉及制度、法律、行业规范、过程控制、结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对体系和流程本身,以及管理系统进行修正和完善。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依据都是经过调查和测算的,而不是行政官员的个人意识或规划人员的经验;解决社会矛盾和需求也将成为工作的重点,而不是单纯地追究技术;多专业的整合将会真正得以实现,而不是规划师跨专业的工作;社会资源的利用将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
[注 释]
①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镇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同,它面对的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和空间实体。规划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使这些实体得以保护和保存。在空间和实体的问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之前,这部分内容是它的重要工作之一,不可避免。
[参考文献]
[1]关于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J].规划师,2003,(4).
作者简介:王涛,女,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1、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
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非常简单,通常是“政府委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我们称之为简单的“三段式”。在这三个环节中,笔者重点讨论与规划编制质量关系密切的前两个环节,即政府委托和规划编制。
政府的意愿会在规划委托和论证的时候施加给规划编制单位。这种意愿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意愿是否合理又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也没有任何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在三段式体系中,政府对规划施加的影响具有可能性和权威性。
规划编制是核心环节,也是惟一的技术环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规划都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规划,规划的重点对象是环境风貌、建筑本体,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说,传统保护规划对实物要素和时空主体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但对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却缺少理性的和定量的分析。在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时多数是凭规划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或者服从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保护工作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把原因归咎于规划质量问题或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其实,这并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规划生成体系和新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2、新的需求
建筑遗产保护的第一次需求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对建筑遗产产生了严重威胁,大量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被迫展开。这一阶段是建筑遗产损失最严重的阶段,也是保护工作真正开始的阶段。对于保护而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技术、古建筑生存空间、保护意识、保护思路及法制等问题。由于这一时期规划的编制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传统的三段式体系并没有暴露出太多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开始了第二次需求。经过将近10年的洗礼,留存下来的优秀历史建筑的生存问题已经不再是最主要的问题。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工具,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及如何拓展保护工作的内容,加强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好现有的建筑遗产,减少不可逆转的损失,成为这一阶段的新需求。
这些新的需求大致应该包括:①规划前期的各种定性问题需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咨询制度,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减少主观因素对重要问题的影响;②规划成果需加强可控制性,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要求和规划检查、修改、论证制度;③在规划实施前需对规划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进行预测,防止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失;④预测各种因素可能对建筑遗产产生的不利影响,除了关注保护对象的历史、现状外,还要关注它的未来。
新的需求与以往的要求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引发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知因素增多,这要求规划成果要适应复杂的现象并增加精确性和可控制性。在新的需求下,建筑遗产保护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仅仅是空间和实体的保护,而且是调和复杂社会现象和保护要求的一种行为。原有的规划体例和生成过程已经无法承担全部任务了,它需要更多的环节,以便整合更多的资源,解决更复杂的矛盾。因此,在传统规划生成过程的前端、中间和后端都产生了外延,形成了一个大致由“咨询—委托—咨询—规划—预测—实施—使用管理和维护”组成的过程。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取代简单的三段式体系。
3、变化的承担者
新的需求的产生使规划成为所有变化和责任的承担者。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今规划所承担的任务基本包括社会经济分析、水文地质分析、自然条件分析、人口分析、社会发展分析、价值评估、环境景观设计、维修设计、实施建议、给排水系统规划、电力电信系统规划、工程概算、使用管理等。这几乎包括了所有与保护有关的需求和过程,涉及众多的专业和领域,其中有些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规划的范畴。这说明规划已成为一个组织协调多种专业、多种复杂事物的主体,研究对象从空间和实体拓展到社会、经济、环境、管理、考古等诸多领域。然而,规划人员并没有进行这样的分工,他们大多是在传统规划教育体系中成长起来的,尽管为了适应变化,他们自身做了很大的调整,但是要在每个领域都达到专业标准仍然是困难的。事实上,规划已经承担得过多了,除非进行专业分工,否则规划的质量和成果的准确性将会受到质疑,这也是很多时候规划因脱离实际而难以实施的原因。
由营造空间和实体的专业和群体来承担复杂社会现象的调和者角色,是有局限性的,主要体现在:规划人员必须承担与专业背景不相符合的工作,导致这些工作的质量受到影响;缺少前期的约束,几乎全部程序都掌握在规划人员手中,使得规划人员的个体特性对规划成果的影响较大,保护的可控制性减弱;没有一个从始至终负责和监控整个保护过程的部门,使得规划虽然经过了反反复复地论证,却仍然在很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寻找咨询公司,就规划前期的某些问题如功能定位、实施效果等进行咨询和预测。这种现象说明政府部门也开始承担由新的需求产生的但却无法由规划承担的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只是暂时缓解了新的需求与传统三段式体系的矛盾。将一个系列的工作笼统地认为是一个环节的工作,在传统的简单体系中容纳所有的新的需求,是现今保护规划领域中最核心的矛盾。如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一样,在原有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和需求的时候将会导致原有体系的变革。我们应该主动调整体系以适应新的变化,而不是继续任由新的需求在旧体系中挣扎。
4、回归还是扩张
面对现有体系的局限性,规划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力所不能及的工作回归到应有的职责;二是走出原有职责领域,扩大职责范围。
如果规划回归到原来的以空间和实体为①主的领地,则必须在现有的“政府委托—规划设计—规划实施”中增加环节,以完成新的任务,使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新增环节从现在的规划中分离出来,从“寄生”走向专门化。
如果采用扩张,并且不改变三段式体系,那么规划环节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其内部必须进一步划分层次并进行专业分工,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层次和专业分工必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时,规划的主体将成为一个综合的团体,组织这个团体进行工作的领导者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规划师。
回归与扩张的不同在于:规划回归是由不同的部门和环节来分担这些工作,分工明确并成为制度;规划扩张则是由同一个环节来完成这些工作。相比较而言,规划回归的分工意向和专业化的程度更明显,但不容易协调;而规划扩张由于沿用了原来的名称甚至人员和专业组成,内部的分工在初期容易出现不明显的特征,但会有一个统一的组织者进行协调。规划回归会对现有体制产生较大的震动,而规划扩张的方式看上去温和一些。
由此可见,回归和扩张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应对变化时做出的反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制度和流程将各个环节统一起来,使保护工作成为一个全面、有序的系统。当建筑遗产保护成为一个完整体系和流程的时候,各项工作就会根据需求由各种专业、各个部门及各个环节来分担,探讨规划是回归还是扩张都将不再有意义。
5、统一的制度和体系
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是多环节的,并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成为可能,它应当涉及制度、法律、行业规范、过程控制、结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对体系和流程本身,以及管理系统进行修正和完善。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依据都是经过调查和测算的,而不是行政官员的个人意识或规划人员的经验;解决社会矛盾和需求也将成为工作的重点,而不是单纯地追究技术;多专业的整合将会真正得以实现,而不是规划师跨专业的工作;社会资源的利用将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
[注 释]
①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镇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同,它面对的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和空间实体。规划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使这些实体得以保护和保存。在空间和实体的问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之前,这部分内容是它的重要工作之一,不可避免。
[参考文献]
[1]关于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J].规划师,2003,(4).
作者简介:王涛,女,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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