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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

admin 2005-08-16 来源:景观中国网
近年来世界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动向之一就是对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 or cultural itinerary)的保护。系统介绍了文化线路保护的发展动态,并将之与在美国已经盛行有年的遗产廊道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了探讨,认为借鉴两者的有关理念,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区域规划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世界遗产保护领域出现的最重要的新动向之一就是所谓“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 or cultural itinerary)。2003年以来,有关这一动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极为引人注目:一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在2003年3月17日至22日召开的会议上,委派ICOMOS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文件《行动指南》(下简称《公约》)的新一轮修订作出计划,其目的就是加入有关文化线路的内容;二是又一条文化线路的重要部分——阿根廷的科布拉达•德•胡迈海卡(Quebrada de Humahuaca)山谷进入世界遗产名单。此前,继1993年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santiago de Compostela)的西班牙部分以后,已有多条文化线路的重要部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这一系列事件表明,文化线路已经成为近年来世界遗产保护界的热点之一。
    
  本文拟扼要介绍“文化线路”这一较新的世界遗产保护动向,并把它和在美国已经形成多年、国内已经有介绍的遗产廊道保护方法做一些比较,最后再结合我国国情做初步讨论。
    
  一、文化线路发展历程
    
  国际上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的标志是1968年在美国召开的“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该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UNESCO签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与这一权威公约及其不断修订的《行动指南》并行的是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的经典文献,其核心趋势就是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这些都构成了文化线路概念发展必不可少的背景。
    
  对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线路保护得比较早的要数美国,美国人对户外运动的偏好、对自然保护觉醒较早、国家历史相对较短等诸多因素促使美国很早以来就重视文化景观作为整体的文化意义,注重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结合,这种结合中最基本的作法之一就是通过精心设计的游道(trail)把自然和文化资源串联起来形成绿色通道,逐渐发展形成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其较早的实例如1980年代指定的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Illinois and Michigan  Canal)国家遗产廊道等。
    
  在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为世界遗产的同时,西班牙就宣布它愿意邀请有关专家对文化线路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批准下,1994年,西班牙政府资助召开了马德里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会议形成的《专家报告》指出文化线路是一种具体的动态的文化景观,认为文化线路是指[1]“建立在动态的迁移和交流理念基础上,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连续性”;“指的是一个整体,其价值大于组成它并使它获得文化意义的各个部分价值的总和”;“强调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对话和交流”;“是多维度的,有着除其主要方面之外多种发展与附加的功能和价值,如宗教的、商业的、管理的等等”。
    
  专家报告建议世界遗产委员会及UNESCO的总干事要求各国推动这一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认为文化线路真实性的判别应建立在它的文化意义及组成它的各个部分之上,应考虑时间、现在使用状况、立法、自然框架以及它可能具有的其他实体和象征层面的问题。
    
  专家会议还形成了一份提交给UNESCO公约《行动指南》的附加文件,该文件同时也作为在加拿大召开的运河专家会议的建议提交给UNESCO。该文件详细讨论了文化线路的判定和分界标准,这一文件形成了文化线路研究的基础。
    
  继马德里会议之后,1998年,ICOMOS在特内里弗召开会议(Tenerife,1998,西班牙),会上成立了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CIIC(The 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会议通过了包括《CIIC工作计划》、《CIIC章程》等一系列文件。CIIC的成立标志着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型的遗产理念得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的全面认同。
    
  随着CIIC的成立,文化线路保护开始步入正轨,一系列更为具体和细致的相关讨论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陆续又召开了圣克里斯托堡•德•拉。拉格拉会议(San  Critobal De La Laguna,1998,西班牙)、伊比扎会议(Ibiza,1999,西班牙)、瓜拉吉托会议(Guanajuato,1999,墨西哥)及帕姆劳拉会议(Pamplona,2001,西班牙)等多次会议。这些会议在1994年马德里会议和1998年特内里弗会议的基础上,分别就文化线路保护的预登记(preinventory)、保护中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具体文化线路的保护、文化线路评价标准、登记及世界遗产申报程序、格式等保护实践中更为具体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3年3月17日一22日,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巴黎总部召开的会议上,把对《行动指南》的修订作为第5项议程,这一修订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加入有关文化线路的内容。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委派下,CIIC在马德里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行动指南》文化线路内容的讨论稿,准备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作为修订计划,这一修订有望在近年内的世界遗产大会中成为正式文件。《行动指南》中加入文化线路的有关内容,标志着文化线路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在文化线路发展历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文化线路的栅念定义及其特征
    
 在最新的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行动指南》修订计划的讨论稿(2003年5月30—31日)里,文化线路的定义是[2]:“文化线路是一种陆地道路、水道或者混合类型的通道,其形态特征的定型和形成基于它自身具体的和历史的动态发展和功能演变;它代表了人们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和地区内部或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产生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流与相互滋养,这些滋养长期以来通过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不断地得到体现”。

 这个定义说明了文化线路的如下几个特征:
  ——它的本质是与一定历史时间相联系的人类交往和迁移的路线,包括一切构成该路线的内容:城镇、村庄、建筑、闸门、码头、驿站、桥梁等等文化元素之外,还有山脉、陆地、河流、植被等和路线紧密联系的自然元素。
  ——作为一种线形文化景观,它的尺度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国际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可以是地区间的,也可以是地区内部的;可以是一个文化区域内部的,也可以是不同文化区域间的。
  ——它的价值构成是多元的、多层次的:既有作为线路整体的文化价值,又有承载该线路的自然地本身作为山地、平原、河谷等生态系统拥有的生态价值;不仅包括分布在其内部的建筑和其他单体遗产自身的价值,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价值。

  三、文化线路保护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文化线路的判别
  
  人类历史上各种各样的路线数也数不清,那究竟什么样的线路才算文化线路呢?尽管CIIC给出了一个还算清晰的定义,但为了避免和其他路线的混同,1994年马德里会议形成的附加文件里还讨论了文化线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判别标准,指出应强调文化线路使用所带来的文化上的反响和在文明传播上的贡献,同时以以下四点为基础[3]:
  ——空间特征:长度和空间上的多样性反映了文化线路所代表的交流是否广泛,其连接是否足够丰富多样。
  ——时间特征:只有使用达到一定时间,文化线路才可能对它所涉及的社区文化产生影响。
  ——文化特征:即它是否包含跨文化因素或是否产生了跨文化影响,指它在连接不同文化人群方面的贡献。
  ——角色和目的:它的功能方面的事实,例如曾对文化宗教信念或贸易的交流起到作用,并影响到特定社区的发展等等。
    
  CIIC强调把文化线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看待,即它不是某个在某一时期盛极一时的事件或事物的载体,也不是某个特定历史事件或历史时刻的产物。也就是说,象长征故道这样的线路尽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也不能算文化线路。CIIC同时还强调文化线路要将旅行和交流合一,单纯用作旅行和运输的道路也不能算文化线路,如古罗马的行军路线,尽管它们有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被认为是重要的遗产(建筑上的、技术上的等等),但它们也不能算作文化线路。
  
  2.文化线路的真实性
  
  帕姆劳拉会议(Pamplona,2001,西班牙)的《决议》强调CIIC定义的文化线路必须要满足真实性标准的判别。为了清晰地鉴别文化线路的真实性,在CIIC以前有关文件的基础上,2003年的《行动指南》修订计划讨论稿(5月30—31日)里再次明确强调应判别以下几个方面的真实性[4]。
  ——文化线路的物质形态;
  ——文化线路的历史感,文化线路所携带的信息,及其重要的精神特征;
  ——应考虑相关时间因素及各个部分现在的使用状况;
  ——受线路影响人群的立法愿望。
   
  如果一条线路的局部物质形态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也并不意味着文化线路就没有真实性,因为文化线路强调的是线路整体,在其物质形态上残缺的部分,其真实性存在和价值可以通过非物质的层面追溯出来。同时,文化线路强调社区的参与,公众对文化线路建立的愿望是文化线路真实性判别中的重要一环。这就意味着文化线路的世界遗产申报要建立在激起公众对遗产兴趣的基础上,这是文化线路理念提倡的中心目标之一。
    
  历史性建筑群、文化景观等相对复杂的文化遗产,其真实性判别历来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难点。象文化线路这种大尺度、多维度、包含多种内容的文化遗产,其真实性判别就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其解决无疑需要多学科的合作和保护实践的大量积累。
  
  3.文化线路的界定和登记
  
  由于文化线路包含内容极为广泛,尺度又相对较大,因此在对它进行登记和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时,首先就应确切地定义它的范围,同时这也是登记文化线路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化线路保护的范围取决于组成它的各个重要遗产节点元素的保护范围,文化线路整体保护范围的界定,也以这些遗产元素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为基础。在这些遗产节点元素中首先是它作为旅行线路的遗产节点元素。对于这些遗产节点元素的辨别,1994年马德里会议附加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5]:
  ——中心点元素:包括旅行线路的出发点,到达点等;
  ——宿营场所:旅行线路的驿站、商队旅店等;
  ——饮水处:包括旅行线路中的井、泉水等;
  ——必须经过的场所:如涉水处、桥梁、山路、港口等。
    
  在这些遗产节点所在之处,一般都会有建筑或考古遗存,进一步就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整合使之成为线路整体的一部分。此外,历史上在文化线路上进行的旅行会有一些记载,也会有关于人员组成、旅行证件、文献等方面的资料,对这些资料都应统一进行整理。
    
  文化线路与其他遗产类别不同的一点是它更为强调线路带来的各文化社区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这种影响通常是非直接的,不仅有物质的方面,更有非物质的方面,其中最常见的例子就是随着一些线路所发生的宗教、思想文化观念的传播。这些传播参与了对各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塑造,因而意义往往十分重大。这些影响和传播,也会在该线路上遗留下一系列的文化遗产节点元素,如发源地、传播中的具体场所、发生重要影响的地点等,在这些节点中也会有一些物质或非物质遗留、文献记录和其他方面的证据,对这些都应统一整理。
    
  很多文化线路本身还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对区域生态过程起着重要的廊道作用,如有的运河就有其景观生态效应。也有一些文化线路对于生态环境有着不利影响,如造成森林砍伐等。对文化线路形成的自然生态上的影响,包括该线路所依赖的自然系统的运行状况资料,也应进行记录和整理。
    
  在保护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文化线路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和变迁以后,一些局部区段在自然灾害、城市化侵蚀和其他因素影响下已经面目全非,因此要清晰准确地界定文化线路的范围并非易事,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历史、地理等多学科的大量研究来支持。
    
  在这些遗产节点元素辨别和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文化线路范围的界定应遵循三个标准:空间标准、时间标准和文化标准。空间标准是线路在空间上的属性,包括线路的空间形态、重要的地点场所、纪念物、影响范围等;时间标准则指线路在历史时间上的属性,包括形成时间、衰落时间、使用频率和强度及其变化等;文化标准则强调线路在文化上的影响,包括线路的目的、交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它对人类记忆和经验形成的影响等。
    
  在UNESCO、ICOMOS和CIIC一系列会议的基础上,2001年在西班牙纳瓦拉的帕姆劳拉召开的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文件中对文化线路的登记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指出文化线路的登记必须按照下述步骤进行[6]:
    
  (1)预登记
    
  即准备文化线路的基本清单,该清单应包含文化线路的基本内容、地理位置和领域范围(是跨国、跨地区还是地区性的)、特性(宗教、商业、政治管理或混合特性)、自然背景方面的状况(是河流、陆地、海洋还是混合等)。这一步不要求提供所有信息,只要求提供基本信息以及尽可能多的其他信息。

  (2)对文化线路各个组分的判定和登记
在上述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各遗产要素和组分进行分类登记,分类如历史城镇、堡垒、宗教建筑、公共场所、文化景观等等,各分类的登记要按照适用的登记文件要求进行,如ICOMOS《关于文化遗产登记的原则》等。CIIC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表格,形成统一的登记格式。
    
  (3)对路线的调整
    
  在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路线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调整,以全面体现路线所包含的文化意义,并确保所有潜在的遗产要素和组分都已经包含在文化线路范围内部。
   
   (4)按地理区域进行工作分配
    
  在上述因素都确定了以后,就可以按照地理和行政区域上的划分分配登记工作了。
   
   (5)各个工作小组进行文化遗产组分的登记工作
  各个小组通过适当的方式完成本区域的登记工作。
   
   (6)对文化线路整体的登记
    
  在上述任务圆满完成之后,CIIC将完成该文化线路的登记工作。
    
  在登记申报和相应的法律、管理方面,CIIC支持和提倡各国间就跨国文化线路进行立法合作,同时对自己国家内部的文化线路也要加强立法上的保护。由于许多文化线路尚缺乏基本的测绘,CIIC呼吁要加强文化线路基础资料的准备和测绘。

  四、文化线路和遗产廊道的上比较
    
  遗产廊道主要盛行于美国,它是绿色通道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域化结合的产物。就其概念来讲,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7]。自从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被国会指定以来,许多州都在它的成功感召之下建立了它们自己的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计划。截止2001年,美国国会已经指定和认可了23个类似的项目。加上州立的遗产区域以及其他朝着正规的指定和承认的方向努力的项目,数量达到100多个。
    
  遗产廊道和文化线路比较而言,可以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建立在历史时期人类迁移与交流线路的基础上,以路线本身的文化意义为基础,以文化遗产的集体责任为根本,不仅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更以社区精神的推动和无形文化遗产的研究、展示和保护为己任,并且都倾向于提供一个区域的跨越边界的保护工作平台。同时,两者都是一种具有动态特征的文化景观,集文化与生态保护、地区振兴、旅游开发等多个维度于一体。因此都重视和提倡多方面的合作。
    
  以遗产廊道为例,其运作涉及来自政府、产业和非营利机构的领导力量之间的合作。政府在遗产区域中扮演的是一个重要的合作伙伴,一般可以给予技术和小规模的资金支持及政策上的帮助,各州都通过文化发展、遗产保护或类似计划来扶持遗产廊道,如宾州的遗产公园计划、马里兰的新遗产保护和旅游计划、路易斯安那文化、游憩和旅游部的相关管理计划等;强大的非营利机构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如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委员会的运作和非赢利组织运河廊道协会密切相关。这些非赢利组织和捐赠来源关系密切,很容易为遗产区域的项目找到资金支持;遗产廊道也是产业开发机构、行会的密切合作伙伴,如黑石河河谷商业行会就骄傲地把遗产廊道作为他们区域进步和高质量生活的范例,其宣传资料上说他们的商业开发拥有“和工业革命一样悠久的地方传统”[8]。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CIIC的文化线路更注重线路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严格性,更强调线路在文化上的影响、强调交流和对话。尽管其他ICOMOS组织如文化旅游委员会可能会因为旅游或其他考虑接受一些线路为“文化线路”,CIIC却只有在线路满足CIIC的定义要求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和登记。而遗产廊道则只是拥有文化资源的线形景观,尽管也强调线路的文化意义,但更多的以经济振兴为目标,其指定远没有CIIC那么严格。
    
  CIIC强调文化线路不可以与一些通过精心设计把相似的甚至是当代的遗产连接起来的路线混为一谈,也不能和那些连接着遗产但不是历史发展形成的路线,或被连接的遗产元素根本没有通过它形成共有文化交流的路线混同起来。而遗产廊道经常包括废弃煤田和采矿地等近代乃至现代的遗迹,对这些遗迹进行精心的景观整理,设立步道和自行车道,使之重新获得价值。
    
  总而言之,和文化线路比较起来,遗产廊道更具有草根特征,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地方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法,而非象文化线路那样从遗产保护出发,把文化线路看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遗产种类。美国对遗产廊道认定上的不够严格是和它的历史相对较短、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分不开的,正因为这两个因素,它才有可能为一些历史并不久远的遗产去划出大片土地建立遗产廊道,从而实现一种“自然”的保护。同时,也正因为此,遗产廊道能够经常性地和自然保护实现结合,成为一种兼具生态效益的综合意义上的绿色通道。
    
  遗产廊道的界定是如此不够严格,甚至一些人担心国家公园管理处和内政部的国家指定权力是否被滥用了。尽管遗产廊道的指定和建设带来了不错的结果,还是有人建议建立更为严格和清晰的标准以备指定和建立遗产廊道。
 
   五、结语:结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在文化线路已经受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广泛重视的今天,中国作为具有悠久文明传统的文明古国,当然理应受到国际文化线路保护界的重视。在被CIIC认为是文化线路研究基础性文献的一些研究文件如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的相关文献中,中国以大运河和丝绸之路为代表的文化线路遗产都占据着突出的重要地位。
    
  与之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至今中国尚未成为CI—IC成员;在基于《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9],至今也没有涉及线路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学术界在国内文化遗产保护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开展。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又是人地关系矛盾最突出的国家之一。一方面,中国显然有责任去保护那些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线路,如丝绸之路;另一方面,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人地关系危机也使得中国区域性绿色通道生态网络的建设刻不容缓。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不论是CIIC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线路,还是美国的遗产廊道,对于中国都有其借鉴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有重点地进行以下线路类文化遗产或类线路文化遗产的保护:
——作为重中之重,立即启动丝绸之路等极少数具有代表性,有关研究已经表明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线路的整体保护,进行预登记和重点区段的世界遗产申报可行性研究工作。特别是大运河,在南水北调工程背景下,其整体性保护,无论是从文化遗产角度看,还是从景观生态角度看,都迫在眉睫。
    ——重点进行文化意义和生态价值都比较突出的区域性文化线路或遗产廊道的整体性保护,如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文化遗产密集、文化意义突出的部分区段;通过这些遗产廊道的建设,形成区域性绿色通道网络的骨干。
    ——保护一些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地方性文化线路。鼓励建设地方性的生态和文化价值并重的遗产廊道。 

注释
[1]见参考文献l,这部分内容同时也形成了2003年《行动指南》文化线路内容讨论稿第25条的一部分。
[2]见参考文献10
[3]见参考文献1
[4]见参考文献10
[5]见参考文献1 
[6]见CIIC,Pamplona Conclusions 
[7]见参考文献13
[8]见参考文献10
[9]见参考文献13 
    
参考文献
[1]CIIC.Reports of Experrs.Madrid,Spain,1994
[2]CIIC.Canary Conclusions.Canary Islands,Spaian,1998
[3]CIIC.Tenerife Work Program.Tenerife,Spain,1999
[4]CIIC.Ibiza Declaration,Congress on Methodology,Definitions and operative Aspects of Cultural Routes IBIZA.Spain.1999
[5]CIIC.Ibiza Conclusions.International Seminar on“Hispano—Por tuguese Bastioned Fortifications, a Cultural Route Across Five Conti nents”.IBIZA,Spain,1999
[6]CIIC.The cultural route of Vines and Wine Among the Peoples of the Mediterranean.Santo Domingo de la Calzada,La Rioja,Spain.1999
[7]CIIC.Guanajuato Concluions.INTERNATIONAL CIIC/ICCR SEM. INAR.GUANAJUATO.Mexico.1999
[8]CIIC.Pamplona Conclusions.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ICOMOS CIIC.PAMPLONA,NAVARRA,SPAIN,2001
[9]CIIC Consider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 ICOMOS 13th General Assembly Meet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s.Ma. drid,Spain,2002
[10]CIIC.3rd Draft Annotated Revis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m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Madrid,Spain, 2003
[11]Little,C.E.Greenways for America.Baltimore,MD,Johns Hop. kins University,1990
[12]Means,Mary C.Heritage Area as an Approach to Regional Plan— ning,In:Donald Watson,Alan Plattus,Robert G.Shibley.eds. Time—Saver Standards for Urban Design.New York:McGraw— Hill Companies,Inc.,2003
[13]王景慧.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规划师,2002(18)6:9-13
[14]王志芳,孙鹏.遗产廊道——一种较新的遗产保护方法.中国园林,2001(5):27—30
[15]李伟,俞孔坚,李迪华.遗产廊道与京杭大运河整体保护的理论框架.城市问题,2004(1):28—54

作者简介
李伟(1972-),陕西咸阳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景观规划设计与文化遗产保护;
俞孔坚(1963-),浙江金华人,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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