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的”城市设计——当代城市设计的定义、方法、作用及未来
在国内外,如果要试图去界定清楚“城市设计”(Urban Design)这个词汇,很可能会是费力不讨好的。尽管城市设计由探讨城市形体的视觉关系整合开始,但发展至今,其研究的各要素和整合的系统日趋复杂。[1]也许正是由于这一概念的弹性存在,才能够更好地适应难以捉摸的城市现象。[2]
而所有难以捉摸的城市现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中不同人群千姿百态的,有时甚至是极悬殊反差的心态和行为,不同的决策以及相互消长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积累所形成的。因此,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呈现出五彩斑斓的多元化不同,城市功能多样,形态风格迥异。面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技术高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城市化大潮冲击和受全球性的资源环境生态的制约,尽管城市发展生长在历史上存在一定的共性规律,但作为城市设计却不存在完整的现成答案。
一
城市设计在我国是一门正处于欣欣向荣发展之中的学科,也是一个讨论多时的热门话题,尽管已有定义甚多,然而对于其定义内涵、设计要素、文本内容、实施范围等都还存在一些争一议。而且,有时这些争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问题。
美国学者、著名城市设计师,在这一领域有许多著述的巴奈特(Jonathan Barnett)在他早期影响巨大的著作《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中有一句名言叫做: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DESIGNING CITIES WITHOUT DESIGING BUILDINGS)。[3]这句话对国内城市设计的理论建立与实践影响甚广。目前,大多数以指导性准则存在的导则型城市设计,往往必须依托规划条例、法规及规划部门来实施执行,所以实际上,城市设计受到规划部门的很大影响。国内许多实践中,习惯上总是结构规划先行,城市设计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而规划师确定路网常常遵循经济开发为先或汽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先行原则,大多数纯粹按照所谓宏观的“技术”的需要,很少从挖掘城市原有文脉或是空间需求或是具体的个人的行为出发来进行微观研究。而路网体系作为构筑城市结构肌理很重要的一个要素,首先决定了地块大小,也大体决定了地块之间的各种关系(图1)。在我国现行规划机制下,城市设计师(或建筑师)在城市设计阶段的许多创意,因为突破习以为常的规划“惯例”做法,则往往在规划审批过程中被“纠正”。于是,这种做法导致城市设计的创作性受到很大限制。城市设计两大任务—即整合城市系统与城市特色塑造,其中后者就不能圆满完成,也会影响前者的实现,例如图2。如果仅仅按照规划师确定“经济合理的”路网在先的方法,怎么可能产生皮亚诺(Renzo Piano)设计的德国柏林波茨坦广场地区那样的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皮亚诺的设计成功地再生原有波茨坦大道,并与道路尽端的方形广场和建筑结合,解决了道路尽端直接面对原东、西柏林分治时期西柏林的国家图书馆背面的问题。这样,新的城市设计成功地缝合了由柏林墙制造出来的割裂形态。再如,城市里许多由工程师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单独完成的立交桥,常常是千城一面,与城市既有的文脉毫无关联,缺乏特色。
1.纽约曼哈顿路网,其密集的街道网既可容纳高楼大厦,又非常适应资本交换的最大
化需求,其路面交通解决是通过单向车道的设置,地下还有非常密集的轨道交通支持
2.我国某城市的规划路网,横平竖直,街区巨大,与水系山体等自然要素毫无关系
在所有关于城市设计的各种说法中,最引起我思考的是两个说法:其一是很具权威性的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相关说法:“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体方面所作的构思……,它涉及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就其对象而言,城市设计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的设计,是指在某一特定地段上的形体创造,有确定的委托业主,有具体的设计任务及预定的完成日期,城市设计对这种形体相关的主要方面完全可以做到有效控制。例如公建住房、商业服务中心与公园等;二是系统设计,即考虑一系列在功能上有联系的项目的形体……;三是城市或区域设计,这包括了多重业主,设计任务有时并不明确……”。而其二则是盖兰(Gerald Crane在《城市设计中的实践》一书中提出的:城市设计是研究城市组织结构中,各重要要素关系的那一级设计。
由此,或许可以这样认为,认识城市设计的关键问题在于两个方面:1.城市设计的目的根本在于塑造城市形态,而且其结果乃是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2.城市设计研究对象是涉及城市组织结构的要素,全部或部分(但至少在一个以上),这些要素是作为最终形态结果的依据而非研究目的本身。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关于城市设计的第一层次:即有确定的委托业主,有具体的设计任务及预定的完成日期,在某一特定地段上的形体创造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在一些北美城市中,这样的例子经常是与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联系在一起,由特定的房地产商联合建筑师予以完成的大型城市综合体(City Complex);其间,也常常有公众参与的内容。城市设计的角色在这里不仅作为指导准则而是作为实实在在的项目而存在。并且一个优秀项目的完成,也往往为附近地块的未来发展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例如,作为城市设计典范的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图3~5),应该就属于这一层次。它经由长期多阶段的城市设计推敲。而我们现在看到的落成结果,其最主要部分,是由建筑师负责完成至施工图设计的一个大型城市综合体,跨越两个以上街区,地上、地下一体化设计,地面一层车行与地下层、地上二层及以上的人行体系分开。建筑作为综合体,商业内容与公共交通设施,如地铁、灰狗长途车站等联系在一起。而加拿大温哥华上诉法院(图6~8),也是通过一个跨越街区的大型建筑综合体,通过不同标高平台和下沉广场及其立体绿化,整合步行和车行的关系,使绿化融入温哥华市优美的自然环境之中。再如,由戈鲁恩(Gruen)完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著名的美国德克萨斯州沃斯堡(Fortworth,Texas)市中心的城市设计,[4]主要就是通过一个单项市政环境设计,在连接城市南北的中心轴线大道地面满铺红砖,通过地面色彩的统一整合城市视觉系统(图9、10)。
3.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二层天桥连接
4.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内部商业,地下层与地铁车站连接
5.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东向西街景
6.加拿大温哥华上诉法院,东南角
7.加拿大温哥华上诉法院,庭院
8.加拿大温哥华上诉法院,鸟瞰
9.美国德克萨斯州沃斯堡市中心的城市设计,大道北端市政厅(左)与大道南端体育馆(右)
10.美国德克萨斯州沃斯堡市中心的城市设计,大道向北街景(左)与大道向南街景(右)
从操作层面看,以上都是单项设计工程项目或单项设计的扩展,由于建筑师的城市意识,把单项设计融人综合的城市大系统之中,使原先不那么完整甚至较为混乱、支离破碎的城市环境系统得到整合。这种整合可以是视觉的,也可以是行为的,或者是市政系统的,城市生态系统的等等。建筑师常常在其中占有相当主导的地位。如果说,我们一般概念里的城市设计常常是用来指导单项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或是市政设计的处于上一层次的“二次设计”,那么,这样的城市设计可以说是一种相当直接的“可行的”城市设计。
另外,在西方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几个例举项目也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像是费城市场东街综合体,目前在其周边地块,仍然按照这一模式在继续扩展。而就我国目前管理机制而言,城市设计还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其实施运作也主要依托城市规划,依靠政府部门来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大多数以导则的形式存在,控制和指导城市形态发生。这种情形和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的占大多数的实践有某种相似之处。巴奈特曾经总结说:“大多数的城市设计尺度都在地方政府的权限之内,所以大部分的城市设计工作都由地方政府执行,另外小部分设计可以由政府幕僚单位或由顾问来执行,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比较而言,在我国,由于正处于大量性的新城建设时期,大型项目居多,对于长期引导城市发展的城市设计指导准则更为常见。而相对而言,对于一次性(或短期)实施建造,影响并带动周边地块开发的引导性城市设计案例就比较少。目前,上海新天地或许可以算是一个。
综上所述,或许我们就此可以把城市设计分为两种——引导性的城市设计和指导性的城市设计——这种分类可以更好地赋予城市设计以活力、特色和可行性。
二
从学科分工来探讨也可以说清城市设计。在当前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分工常常被混淆。所以,清楚地予以划分各自职责范围线尤为必要。一般而言,城市规划是决定做什么(What to do);城市设计是决定怎么做(How to do)。从英语用词来看,Planning和Design是有明显差别的。当然,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在各自所需的背景知识(Why)方面很大程度地共享重叠,例如所需遵循的生态原理或是人类行为学原理等。
再详细而言,一方面讲,当代学科的分布并不是像食物链一样单向环环相扣,而更多呈现网状交织。有些研究对象部分不排斥重叠,学科相互交叉。有关城市建设的各学科,传统建筑学也好,各项专门性设计如市政设计和景园环境设计等也好,城市规划也好,城市设计也好,其根本目的都在于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塑造宜人的城市空间。另一方面讲,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在问题的深度解决上,各门学科也各有侧重点。各门学科在专门性的基础上相互关联交织在一起显得尤为必要。在欧洲,特别是法国,则更加习惯用着眼更为宏观的“城市主义(Urbanism)”这个词来涵盖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应的城市研究。[2]
让我们不妨再引用巴奈特关于城市设计师、规划师与建筑师三种职业特点的有关论述“城市设计师与规划师或建筑师之间到底有何不同……城市规划师首要的工作是根据未来的需求分派资源。由于涉及决定各地方的需求,比如说决定在哪个特定区兴建一所学校,才能和其他地区平衡发展。所以经费的分配必须是一连串规划决策的结果。建筑师负责设计建筑物,比如说盖一所学校,建筑师必须负责拟定整套工程合约才能盖一座建筑物,而且在法律上必须对整个兴建过程负责。这两个行业之间存有一些缝隙,虽然两者都要负责,却没有办法完整地弥补这个缝隙。规划师认为土地使用是资源分配的问题,根据分区法令分割一块块土地,而不太关心三度空间的性质,也没有将未来的建筑物特质考虑进去。结果大部分公告的土地使用计划及分区管制规则就产生单调乏味,或者毫无想象力的建筑物。如果有人真正了解如何设计三度空间,必有助于改进土地规划一一好的建筑师将会详细考虑所设计的建筑物与周围环境之关系,但对于基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开发却毫无办法。就象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良好的城市设计与业主的利益常发生冲突。比如说印地安纳州的哥伦巴市(Columbus,Indiana)与康涅狄克州的纽黑文(New Heaven, Connecticut)就是例子——否则即使城市中盖满美观的现代建筑物,却也无法改善城市整体的设计。必须有人负责设计城市,而不只是设计建筑物而已”。同换言之,城市设计在学科分类和实践中所起的角色,是传统的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以及其他单项设计分类所无法涵盖的。
城市设计有许多取向方面,城市规划所关注并提供的偏重于社会公平、资源分配方面的知识倾向也是城市设计的取向之一。也就是说,合格的城市设计师应该兼具必备的规划知识;而从提供具体形态而言,城市设计师也必须具有建筑师的基本技能,包括塑造形态能力以及对形态背后的各种技术支持有所了解。
以上论述实际上表明了:学科的分类和定义,不应该是固定和僵化的,他们应该随着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相应充实内涵,在实践中加以明确。
三
以上叙述的城市设计定义及其分类是否在各个地区、各个历史时期都水远普适呢?如果不是,那么未来的发展趋势大概是怎么样的呢?在美国学者郎(Jon Lang)的著作《城市设计——美国经验》(Urban Design: The American Experience)中指出,城市设计作为一个概念和方法,是不会永远存在而终有消亡的一天的。
让我们来回顾“城市设计”这一概念形成的历史。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西方国家进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期,出现城市面貌混乱等诸多方面问题,“城市设计(Urban Design)"概念随大规模的结构性的城市建设被提出并得到广泛关注,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多时的“Civic Design”等概念被取代。其后多年的实践证明,城市设计针对结构性的城市形态调整相对非常有效。
城市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如科斯托夫(Spiro Kostof在《城市形态》(The City Shaped)一书中所说“城市是人为的而非自发的(Cities were made, they did not happen)",对城市的设计(Design of Cities)自古有之,古往今来,城市形成的方式不外乎两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作为一种组织化了的意志的投射,设计作为前者居多。作为正式学科,当代城市设计的确立是以哈佛大学20世纪60年代设置专业为标志。
而相应地,当代城市设计出现的历史背景是:学科分工日益细密,交叉学科的出现;欧美各国在现代主义思潮指导下的战后大规模建设;传统城市结构的遗弃失落(生活方式的变化受到小汽车普及的巨大影响);城市肌理组织的过度拼贴化;人类深层心理需求的共通性和外在表现的多样性促使城市形态在保留多元化的同时适度整合。进人全球化时代以后,作为产业中心和各种交换(包括物质、信息乃至基因的交换)所在地的城市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倾向,文化输出成为城市的重要功能,世界上那些著名的城市的知名度往往与其强大的高雅文化、流行时尚的输出能力成正比,甚至有学者提出都市营销的策略。另外,从城市的物质分布形态而言,一方面适应产业专门化的特征,一方面有强大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航空等交通体系作为保障,出现了所谓一百英里城市(100-Mile-City)和超级城市(Super City),人们生活状态的变化引发了城市行为和形态不可避免的发生着重大变动。
城市多样的目的使其成为行为的庇护所、场所精神的创造地、新技术的积极响应之处,并且提供财政和生物环境的健康性。在进入所谓后现代时期以后,作为对当代城市发展一个显著的对应现象是:城市设计开始从单纯的功能主义、局限于关注视觉形态发展到向多方面伸展。以往仅从现代主义强调功能的原则出发,“形式追随功能(Forms follow function)”的观念被修正认识成为“形式追随主观倾向的功能((Form should follow intended function)" 。对于前一句话,文丘里(Robert Venturi)辛辣地称之为“现代主义者差一点就把它搞对了(The modernists almost got it right)"。[7]
城市设计对以往现代主义城市规划对城市所作的机械的功能分区进行了修正,主旨在于:考察并结合人类多元化和多样化的行为,从行为心理等出发,功能在某些时候和场合既可分区,在某些时候和场合也可叠加。设计涵盖的领域及其评判准则开始涉入建造的意义以及“诗意建构(Tectonic)”本身。
而在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层面,城市复兴和新城市主义(New Urbanism)运动等试图恢复“传统的场所创造艺术”,避免漫无边际的城市郊区化扩张。而其他相关的例如:紧凑城市(Compact City), [8]绿色城市主义(Green Urbanism),[9] TOD(Transportation Oriented Development)、ESD(Ecologic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也正在层出不穷。
正如城市设计替代了以往其他名称的设计一样,随着城市的细化与发展,在一个人口增长、技术变化、消费主义三位一体并成为社会发展的双面刃以后,[10]处于两难境地的城市尤其是处在高速城市化发展中的发展中国家城市,急切需要研究如何在全球化大潮中既保持聚居带来的福社又避免“城市病”等许多负面影响商业主义、消费主义导向作为催化剂和动力所推动的城市设计和发展也将渐渐让位于个性化、地域化、满足自然生态导向、适应科技快速发展、乃至于达致广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可持续为导向的城市设计和发展。达到良好城市的手段也必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总之是不同的生活图景和人类行为而有所调整。
近期,有欧美学者把研究关注更多地转向城市与大地景观、城市与照明、城市与艺术家关系等课题,旧金山发展计划研究等更是由许多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等一起,在互联网上形成综合、全面而又各有所侧重的系统协作。
城市,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场所,永远对人们充满魅力。反而言之,正如E•培根在《城市的设计》(Edmund Bacon, Design of Cities)中所说:“人类最伟大成就之一就是建造城市(The building of cities is one of man’ s greatest achiev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