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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相继出台

admin 2013-04-09 来源:景观中国网
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之后,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又联合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是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制度保障。
  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之后,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又联合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是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制度保障。 

  《统计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指标的科学性问题。该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分为年报和季报,明确了各类污染源排放量的统计原则及核算方法。 

  《监测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数据的准确性问题。该办法规定,减排监测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办法对新纳入减排领域的机动车和农业源监测(检测)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开展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 

  《考核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工作的责任考核问题。考核办法规定,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三个方面。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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