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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admin 2012-08-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洪湖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泊,同时也是湖北省第一大湖,已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但是一直以来,洪湖湿地保护没有一部规范的法律或法规,但从今天开始,洪湖湿地保护有了法律依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从8月1日开始施行。

  洪湖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泊,同时也是湖北省第一大湖,已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但是一直以来,洪湖湿地保护没有一部规范的法律或法规,但从今天开始,洪湖湿地保护有了法律依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从8月1日开始施行。

  洪湖是众多湿地迁徙水禽的栖息地、越冬地,也是长江中下游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但随着洪湖周边人类活动的增加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四湖流域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增多,湖区捕捞强度加大,加上极端气候频发,导致洪湖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减弱,水禽和鱼类锐减,水质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可实际工作中经常面临执法缺少依据。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湿地局的具体职责。办法规定,保护区的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等,总面积41412公顷。办法还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位于洪湖大湖中央,总面积12851公顷。为控制养殖对湿地的影响,《办法》明确规定,养殖区域应严格控制在实验区内,养殖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洪湖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办法还首次对保护区水位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非因不可抗因素,保护区水位一般应不低于24.2米。

  《办法》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实验区禁渔期、小龙虾禁捕期、候鸟越冬保护期的时间。对违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比如在保护区进行开垦、狩猎等活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渔期内,非法采捕、收购水生动植物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捕捞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虽然只是一个暂行办法,但是办法的出台却经历了三年时间。从2009年开始,荆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进行了30多次的修改完善。作为千湖之省的湖北,今年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湖泊保护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湖北湖泊众多,特别是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湖泊较多,各个湖泊功能也不尽相同,仅靠一部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所有湖泊保护的具体问题。如洪湖跨洪湖市、监利县,长湖跨荆门、荆州、潜江3个市,梁子湖流域跨鄂州、武汉、咸宁、黄石4个市。而外省的云南已经实现了“一湖一法”,江苏省既有《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又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此次洪湖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也是推动“一湖一法”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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